别忽视告知义务!医师违规可能面临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是保障医疗质量、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从法律层面而言,医师依法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既是对患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充分尊重,也是规范执业、防范医疗风险的关键环节。

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是保障医疗质量、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从法律层面而言,医师依法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既是对患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充分尊重,也是规范执业、防范医疗风险的关键环节。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告知核心内容与实务情形,梳理医师告知义务的边界与要求,供医患双方共同参考。
1、法律明确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必须“说清楚、讲明白”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多部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层层明确,将医师告知义务纳入法定执业规范,并明确规定违反告知义务将面临的法律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作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的核心法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同时,该法第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执业证书。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从“侵权责任”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与《医师法》形成互补。其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不仅重申了医师告知的核心内容,更明确了“过错追责”原则——若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且该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划重点:医师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无论患者是否主动询问,医师都必须主动、全面、清晰地履行告知责任,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医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2、医师告知义务,到底要“说清楚”哪些内容?
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告知”就是签一份知情同意书就完事了。其实,完整的告知义务,涵盖诊疗全流程,主要分为两大层次,缺一不可:



  1. 一般告知:患者有权知晓的基础信息
    针对就诊患者,医师必须告知以下4类核心信息:
    •病情信息:包括疾病的名称、诊断依据、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比如“你这是急性阑尾炎,若不及时治疗可能引发穿孔”;
    •医疗措施:针对病情拟采取的检查、治疗方案,包括检查项目的目的、治疗的流程、大致时长和费用,比如“需要做腹部CT明确炎症范围,后续可能需要手术切除阑尾”;
    •基本风险:常规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普通风险,比如“输液可能出现轻微过敏反应,会及时处理”;
    •后续注意事项:治疗后的护理要求、复查时间、饮食禁忌等,比如“术后需要禁食6小时,3天后复查血常规”。

  2. 特殊告知:针对手术、特殊检查/治疗的详细说明
    当涉及手术、特殊检查(如穿刺、造影)、特殊治疗(如化疗、放疗)时,告知义务会更严格,医师必须“具体说明”,而不是笼统提及,核心包括3点:
    •具体医疗风险:结合患者个体情况,说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甚至死亡风险,比如“手术可能损伤周围神经,导致术后肢体麻木,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大出血”;
    •替代医疗方案:告知患者除了当前推荐的方案外,还有哪些可行的替代方案,以及各方案的利弊、费用差异,比如“除了手术切除,也可以选择保守治疗,但保守治疗可能复发,治疗周期更长”;
    •拒绝治疗的后果:若患者或家属拒绝医师推荐的诊疗方案,医师必须明确告知拒绝后可能面临的病情恶化、并发症等风险,并做好记录。
    此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况的告知要求:一是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昏迷、麻醉状态,无法自主判断时,医师需向其近亲属告知并取得明确同意;二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时,若无法及时联系到近亲属或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先实施诊疗措施,事后再补充告知。
    3、案例警示:未履行告知义务,代价有多高?
    案例一:未告知转诊风险,医生被罚款、暂停执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某地卫健委在处理医疗纠纷投诉时发现,某医院医生A为急诊住院患者B常规治疗后,仅口头建议患者B去外院碎石,再回该院进行后续治疗。医生A未与患者B及家属签署《病情告知书》《离院责任书》,也未告知患者B外院就诊可能存在的风险。后续,患者B在外院就诊过程中病情突然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医生A不仅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还存在篡改病历行为。最终,某地卫健委依法对医生A作出警告、罚款2万元、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而医疗机构也因管理失职,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使用特殊药物未告知风险、未获同意,3名医生被处罚
    2024年,某地卫健委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医疗机构3名执业医师,在为多名住院患者治疗心脏类疾病过程中,使用毒性药品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俗称“西地兰”)。该药物属于临床常用的强心药物,主要用于治疗心力衰竭、心律失常,但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心律失常、低血压、过敏反应等风险,且需根据患者肝肾功能、心率等指标调整剂量,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治疗”范畴,需履行严格的告知义务。
    经查,这3名医生在为患者使用该药物前,均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告知药物的使用目的、潜在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也未取得患者或家属的明确同意,既未签署相关知情同意文书,也未在病历中记录任何告知相关内容,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关于医师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最终,某地卫健委对3名涉事医生分别作出暂停执业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处罚。
    最后,医师的告知义务,本质上不是额外负担,而是构建医患信任、防范执业风险的重要桥梁。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并非刻意挑剔,而是对自身健康与生命安全负责的基本权利。对医护人员而言,告知不应止于一纸签字,而应是用通俗清晰的语言,充分说明病情、方案与风险,做到规范沟通、规范记录,既是守护患者,也是自我保护。对患者及家属而言,在就医过程中可主动了解诊疗信息,审慎签字、理性沟通,同时也要理解医学的复杂性与固有风险,共同营造互信、理性、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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