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职务发明权属认定探析——以大疆与影石专利纠纷案为视角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各企业的专利技术成果成为其“核心资产”,也成为创新竞争力的关键载体。同时,在产品技术迭代更新的大环境下,也存在着科技行业人才高速流动的现象。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各企业的专利技术成果成为其“核心资产”,也成为创新竞争力的关键载体。同时,在产品技术迭代更新的大环境下,也存在着科技行业人才高速流动的现象。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大疆公司与影石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正式立案,引发各行业的高度关注。本案聚焦大疆前员工离职一年内入职竞品公司、涉案专利归属认定等焦点问题,直指人才流动背景下职务发明成果的权利边界。
科技行业双强的专利之争,看似是研发人员与技术成果的归属争议,实则是对知识产权归属与市场秩序的深度博弈。本文意在通过解读上述典型案例,分析离职员工职务发明认定的底层逻辑,并落地实务,提出相应的保护策略。
1 案情回顾与解读
(一)纠纷起源
根据中新网、证券时报、经济观察报等公开信息披露,大疆作为全球消费级无人机龙头,占据全球70%以上市场份额,长期深耕于飞行控制、影像处理、结构设计等核心技术研发;影石为全景相机领域龙头,2025年6月登陆科创板,连续六年全球市占率第一。双方业务近年出现交叉竞争。
2026年3月23日,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专利权权属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影石名下6 项专利(含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应归大疆所有,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据悉,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均为大疆前研发人员,离职后一年内即入职影石,并以影石名义申请专利,且专利申请日与员工离职时间高度重合。值得注意的是,影石在国内申请时以“保护员工隐私”为由隐匿发明人姓名,而在国际专利申请(PCT)中,该申请专利人真实信息按照规定被强制列出,系大疆前员工。双方协商无果,大疆提起确权诉讼,纠纷持续升级。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的法律适用涉及职务发明认定、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等核心法律问题,值得研究分析。围绕涉及6项专利是否归大疆所有的法律问题,核心争议焦点可总结以下六点:
1.涉案发明创造是否构成职务发明?
2.对于“离职一年内”时间节点应当如何认定?
3.涉案专利是基于离职员工个人能力还是单位的技术成果?如何进行划分?
4.新单位主张自主研发抗辩如何成立?
5.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违约?
6.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对此,大疆方提交任职、研发及专利申请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主张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影石方则主张涉案技术为自主研发,属于人才合理流动,相关专利申请合法合规。
2 类案裁判观点
在该案件中,如何举证是难点所在。大疆要证明的是,这6项专利的核心内容在员工离职时已在大疆内部成形;而影石则要证明,这些方案是员工入职后利用影石的资源和团队协作独立完成的。
这场官司的判决结果,将为整个行业划出一条更清晰的线,备受公众的关注。虽然案件仍在进行中,但依据类案的裁判观点,可总结以下几个要点:
(一)离职后职务发明的法定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被认定为原单位职务发明,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发明人为原单位工作人员,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的贡献;第二,若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在员工离职、退休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该发明创造内容需与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二)离职一年内的时间节点认定规则
根据(2019)最高法知民终799号,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斌、赖远强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一年内作出”以技术方案实际完成日为基准;无相反证据时,申请日可推定为完成日。
司法裁判普遍认为,判断是否属于离职一年内作出发明创造,原则上以发明创造实际完成日为准,而非仅以专利申请日为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日可以推定为发明创造完成日。
(三)个人技术成果与单位技术成果的边界划分
明确区分专利发明系基于离职员工个人能力的技术成果,还是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在专利权属争议中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8号,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判断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以是否“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执行本单位任务”作为判断基准,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
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相互关系;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有关的技术是否具有其他合法来源;四是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四)新单位自主研发抗辩的成立情形
在类案裁判中,新单位以自主研发为由提出抗辩并获得支持,通常具备以下情形:
第一,涉案专利技术与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分别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二者不存在交叉与关联;第二,若新单位能够提供完整研发证据链,例如立项文件、实验记录、测试报告、设备与资金投入凭证等,证明技术方案独立形成;第三,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的常规改进,未使用原单位未公开的技术信息;第四,员工在原单位仅从事辅助性工作,不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内容。
(五)竞业限制合法性与违约认定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审查应当明确主体是否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限制范围、地域、期限是否合法,注意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未支付可能影响协议效力。对于劳动者,在其入职竞争单位或自营同类业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六)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规则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商业秘密侵权采取“接触+实质相似”的证明规则。“接触”包括直接参与研发、职务便利获取等直接、间接或推定接触情形;“实质相似”指对比双方技术信息在核心设计与技术等方面高度一致。
3 律师提示与建议
在技术更新迭代,核心专利已成为企业“生命线”的背景下,专利权归属与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场专利权属之争,不仅是两家头部企业的博弈,更会对科技企业核心资产保护、人才流动规则、职务发明认定标准等问题产生深远影响。各企业唯有合规管理、风险前置,才能真正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实防线,因此针对各主体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针对原单位
建立完整研发档案制度,留存项目立项书、实验数据、设计图纸、会议纪要、版本记录等全过程证据。此外,应当与员工签订明确的职务发明归属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清晰界定在职与离职后的发明权属义务;对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进行相应的交接工作,留存技术资料返还记录,明确离职后的专利申请限制。
(二)针对离职研发人员
严格遵守“离职一年内不申请与原单位本职工作相关专利”的法律底线,避免陷入权属纠纷。在入职新单位前,主动披露原单位职务发明、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避免双重违约;对于新研发成果,应当留存独立创作证据,包括研发日志、实验记录、沟通协作记录等,证明技术来源合法、独立完成。
(三)针对招聘单位
引进核心技术人员时,要仔细核查其技术背景、专利申请记录、原单位职务发明情况,做好合规尽调;要求新入职技术人员出具技术成果权属承诺,排除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的风险;建立内部研发立项与溯源制度,确保新技术成果基于本单位资源独立完成,避免权属争议。
证券时报. 大疆起诉影石创新专利侵权,影石称正在内部核实,2026-03-23.
中国新闻网. 大疆起诉影石 影像双雄从错位到对位,2026-03-25.
南方都市报. 大疆影石对簿公堂:前员工离职一年内申请专利,是否职务发明成关键,2026-03-25.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2026-03-24. https://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6-03-24/68877520260324PI6V.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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