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审批职权转移后被告如何确定?

来源:最高法行政审判庭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对同一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领域常见但合理的现象,这同样存在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中。 宅基地审批职权转移后被告如何确定?

编者按
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对同一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领域常见但合理的现象,这同样存在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中。
宅基地审批职权转移后被告如何确定?
对原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宅基地批准书提起诉讼的,应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还是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
观点一
目前宅基地审批权限虽已下放,但对原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宅基地审核批准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可能并不了解相关情况,根据“谁行为谁为被告”原则,宜仍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
观点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应以继续行使宅基地审批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为适格被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