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持续创新,网络社交平台日益呈现多元化、便捷化、低门槛等特点。因平台用户发布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持续增长,并呈现出案件类型新颖、诉讼请求多元、平台涉及新业态新模式等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被侵权人、侵权人的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网络社交平台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侵权的边界?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刘某是一家健身房的店长兼健身教练。某日,他在某点评网站上发现一条以女性口吻发布的“差评”,内容包含“下头男”“故意揩油”“猥亵”等带有明显人身攻击性质的表述,而这条评论直指自己。
经核实,刘某惊讶地发现,那条“差评”的账号注册人竟是一位年过六旬的老汉王某,而更令人错愕的是,这位王某压根就不是他的学员。刘某随即报警,希望王某撤回该评论,但王某置之不理。刘某认为该评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评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王某辩称,涉案账号并非其本人实际使用,账号对应的手机为工作手机,由多名店员共用,因此自己并非适格被告。同时,涉案评论的内容和风格与其个人情况明显不符,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王某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在王某适格的前提下,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一,法院通过发送协查函、调查令等方式,现已查明王某是涉案评论所对应手机号码的实名使用者,刘某已完成对侵权人身份认定的初步举证责任。王某认为涉案评论系他人使用其手机发表,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并披露实际侵权人的相关信息,但他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故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因此,王某系本案适格被告。
针对争议焦点二,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王某实名注册的点评账户针对刘某发表的言论,并无现场监控等证据证明其的确在教学中存在被告评论中所称行为;王某的上述言论明显超过了对他人品性评价的正常限度,会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侵害了刘某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刘某道歉,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共计1万元。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王某已履行道歉、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网络名誉权纠纷在侵权形态上与传统名誉权纠纷存在显著差异,其审理重点应围绕主体资格审查、言论性质界定及损害后果认定三个维度展开。
一、主体资格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主体资格,主要围绕网络言论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若网络言论明确提及特定主体的名称(包括昵称、艺名、网名等),或虽未直接指明对象,但结合言论内容足以使第三人对应至某一主体,即可认定言论指向该主体,则原告具备适格主体地位。
如果被告系言论的撰写者、发布者、转发者或网络平台提供者,则可认定其与涉诉言论存在关联,被告主体适格。实践中,言论常以匿名形式发布,如原告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基本事实,法院可责令被告提供实名认证信息;被告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依职权调取。
二、网络言论的性质界定
网络用户享有评论与批评的权利,可在网络平台发表意见,其中允许包含主观情绪或片面观点,但言论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受真实性、相当性原则的约束。若言论涉及侮辱、诽谤、泄露隐私或严重失实,即已逾越正常评论的边界,构成恶意差评,可能侵害名誉权。
一般来说,可以综合以下因素判断是否构成恶意差评:
第一,用词是否具有侮辱性:言论内容如使用明显侮辱、诽谤性的文字或图片,可能构成名誉权侵害。
第二,内容是否失实:是否未作基本核实即在言论中使用严重失实信息。差评对被评方声誉影响较大,甚至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应由评论方对评论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足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三,评论方与被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无关联时,可能存在捏造或虚构事实、代为评论之嫌;存在关联时,评论方是否基于报复、泄愤、妒忌等动机作出评价,如离职员工、合作方、同业竞争者等利害关系人多次发布非基于真实体验的差评,或在他人煽动下发布不实差评。
第四,影响是否严重:结合差评内容的播放、点赞等传播信息综合考量是否对被侵权方产生影响。追评、点赞、分享、浏览人数较多,尤其是追评中新增负面内容,将增加社会评价降低的可能性。
三、消费者如何正确行使评价权?
消费者在行使评价权时,应做到客观、理性、依法,确保评价内容真实有据、维权方式合理有度。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先拍照,再评价:确保时间、地点、相关人员、价格四要素齐全,并保存好与客服的聊天记录,避免“他说你造谣”的情况发生。
删帖≠没事:法院将综合点击量、转发量及商家实际损失等因素进行判定,删得再快也难以翻案。
理性维权:如发现商家存在欺诈、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可先向消协、12315投诉,若问题仍未解决,再考虑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途径。
网络空间既非情绪宣泄之所,亦非法外之地。每一位用户都应对自身言论负责——这既是法律底线,也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与此同时,商家也应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重视每一条反馈,做到及时沟通、妥善处理。只有消费者敢于且乐于发声,市场才能持续向好;只有商家虚心听取并迅速改进,差评才能变为改进的动力。
假差评真侵权,别让“点评”触碰名誉权红线!
作者:南湖法院来源:南湖法院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持续创新,网络社交平台日益呈现多元化、便捷化、低门槛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