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职业背债现象作为一种新兴且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对市场金融秩序、社会信用体系等造成较大冲击,已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广泛关注。这类人员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以失信为代价,有偿为他人承担债务。该行为通过利用社会结构漏洞、人性弱点及监管盲区,制造了社会问题,同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样态,给司法实践出了难题。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司法守护‘放心购’。依法规制‘职业闭店人’‘职业背债人’等乱象,维护市场秩序。”本文将聚焦人民法院角色定位,依托现行法对职业背债行为进行锚定,并运用穿透式审查理念构建相应的司法规制体系,以期对正确认识和精准打击职业背债行为有所助益。
*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
01 职业背债现实样态的多维审视
司法实践中有关职业背债案件已形成一定积累。揭开职业背债行为的神秘面纱,扭转司法认定中的偏差,须从行为背后寻求突围点。笔者“由表及里”地梳理职业背债的几种典型表现类型,剖析该类行为的特性,总结司法实践中遭遇的现实困境,从而为司法规制路径之构建夯实基础。
➣(一)职业背债行为的典型表现
1、“包装贷”骗取金融借款
“包装贷”型系最直接的职业背债模式。从事金融服务的“包装”公司通过批量招募征信状况良好又有用款需求的个人或公司并许诺好处,通过伪造资金流水、虚开收入证明、代缴社保等增信方式对背债人进行包装,伪造资质良好假象,利用金融机构信贷漏洞,套取高额贷款。根据2024年六大国有银行公开的年报数据,个人贷款不良率较上一年末均有所攀升,其中不乏因房贷、车贷所产生。而近期,由公安部督办、天津市公安机关主办的新型车贷诈骗案,在全国发起集群战役,共计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68人,涉案金额达上亿元。该案中,犯罪团伙在全国范围内招募背债人,将其包装成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继而向银行骗取购车贷款,而后立即断供并转卖车辆,所得银行贷款及车辆转卖款由背债人与犯罪团伙按比例瓜分。
2、“闭店诈”侵吞预付消费
职业闭店系借助合法经营的假象实现非法占有消费者预付款目的的行为。职业闭店人以帮助经营不善的经营者逃避公司债务为目的,量身定制闭店方案,并通过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无履行能力的征信“白户”,让真正债务人实现无责退出,后以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受偿。现下,职业闭店情况屡见不鲜,成为2024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突出问题第一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的预付式消费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社会影响较大,引发广泛关注,其中全国首例认定“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十大案例。
3、“背坏账”损害合法债权
背坏账表现为替各种面临破产的公司背债。企业为了摆脱不良资产,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方式将企业债务或不良资产转嫁到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背债人身上,致使债权人合法权益无法追回。如在P法院审理的一起加工合同纠纷中,某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顾某涉及多起案件,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查,新任法定代表人翟某名下企业多达154家,明显超出合理范畴。
➣(二)职业背债行为的特征描述
1.角色分工协作呈链条化
职业背债是涉及身份伪造、金融诈骗、非法资金转移等多环节的复杂行为网络,组织者、不法中介、背债人等参与者组成相应利益共同体,组织职责分配清晰,分工协作特征明显,呈链式结构(详见图1)。

图1:职业背债产业链协作逻辑图示
2.职业背债群体偏底层化
作为职业背债行为链条中的关键角色,职业背债人有其鲜明的群体性特征:
第一,以中青年群体为主,老年人为辅;大多指向外地户籍,尤其是来自偏远县域或农村地区;一些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遭遇财务危机者、患病者等特定人员成为高风险目标群体。
第二,该群体征信干净,但缺乏社会经验、经济状况差、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背债风险认知不足。
第三,受短期利益驱动而忽略行为存在的经济风险与法律后果。第四,职业背债人通过出卖个人征信所获利益远低于其所承担的债务,难以正常回归社会。
3.作案手法多层趋隐蔽化
职业背债的基本行为逻辑是利用监管薄弱环节并结合伪装手段来转嫁风险和逃避责任,其行为隐蔽性表现为:
第一,多层包装难以甄别。不法中介往往利用个人征信覆盖面不足的监管局限对职业背债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层层包装,协助其通过风险审核。而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当事人自愿贷款而难以辨别是否为职业背债人。多层级作案手法又产生多层甄别“面纱”,穿透查明的难度较大。
第二,内外勾结非法牟利。部分案件中存在不法中介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等内外勾结行为,如有的信贷员未如实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真实财务状况,弱化贷前审查、不规范放贷操作。
第三,转移隐匿非法所得。部分案件中不法分子将职业背债行为的非法所得进行多账户层层转移、合法伪装式洗钱等隐匿处理。
➣(三)职业背债行为的规制困局
1. 证据收集遇阻
对职业背债行为的识别与认定取决于证据的充分获取。就受害人而言,现有证据均已经过包装且单独指向职业背债人个人,部分证据面临鉴真难题,而职业背债人大多消极应诉,导致证据链被瓦解,故受害人起诉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行为构成职业背债。另外,在受害人自行取证“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因跨部门跨区域的司法协作梗阻,法院自主调查取证亦面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在证据偏少的情形下,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法院单打独斗实难揭开职业背债的神秘面纱。
2.规制手段受限
在民事规制上,法院对所审理的职业背债案件大多适用违约救济规则,或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追收未缴出资等方式进行救济,但实际救济效果欠佳,对职业背债行为能否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惩戒手段未予明确。在刑事规制上,部分案件因难以查明存在“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事上无法进行处理。在刑民程序衔接上,职业背债行为往往同时符合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的特征,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定性摇摆导致程序内耗,移送后公安机关侦查力度不足,真正立案侦查并移送公诉的比例较低,整体移送效果欠佳。
3.权益兑现困难
不法中介在前期的物色筛选过程即已将目光投至无履行能力的群体。部分职业背债人来自偏远地区,一旦蓄意躲避执行,法官则难以找寻。就其分成来看,所分得的贷款金额远低于其债务总额,大部分资金被前端核心人员所截留,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常被转移或“失踪”,相应执行案件一般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执行不能”。故即使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或被告人因刑事追究被责令退赔,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手段也难以将纸上权益转化为现实利益。
02 职业背债规制困境的归因探究
结合前文所述司法规制职业背债行为存在的诸多现实困境,笔者以诉前、诉中、诉后三端为界分,深入剖析上述困境产生的原因。
➣(一)“前端”审视:监管滞后与起诉困难影响
1.事前监管滞后致问题滋生
一是市场监管层面,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等方面审核把关不严,常仅形式审查、鲜有拒绝变更,也与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本身有重要关联,为激发市场活力而设定低门槛、简审批,却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二是信贷监管层面,银行信贷管理不到位,无法识别出包装后的职业背债人,引发信贷风险,部分内部人员甚至“助纣为虐”。三是信用监管层面,基于不同信用主体的多样化信用监管手段尚未完善,常规性失信惩戒手段对职业背债人约束性很小。四是网信监管层面,不法分子会在平台散布招募信息招引“背债人”,网信部门及平台对此监管不足。
2.受害人起诉困难而不愿诉
职业背债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识别所需的证据链条分散于民事交易、金融系统、行政监管等多领域,普通人很难获取银行流水、企业股权变更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等关键证据,受害人举证难度很大。且诉讼程序费时费力,诉讼能力缺乏的受害人还需支付诉讼代理费用等,行为人又通过多种方式转移、隐匿其责任财产使可供清偿财产归零化。所以,受害人客观面临举证难与执行难双重困境,在成本收益分析后选择“自认倒霉”而不愿起诉或无法起诉侵权,致使法院因司法被动性而无法规制。
➣(二)“中端”研判:认定规范与认定难度梗阻
1.职业背债行为认定依据欠缺
职业背债在立法及司法解释层面尚未形成定义,司法实践中对关联人员的身份认定、行为定性等亦未形成定论,相关认定程序也是缺乏。当然,现有与之相关的规范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解释》),这是立法及司法对职业闭店行为规制的最新回应,但未对职业闭店式职业背债的外延及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以职业闭店为例,其具有法人资格,形式上合法,但法官会因法律上的定位不明导致认定非法的依据不足。
2.法官取证困难制约准确认定
在受害人举证困难情形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机制又存在局限。受制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法官一般情况下不进行依职权取证,也因权力界限不清晰而难把握何种情形下可依职权取证的“度”。即便依职权行使也往往因资源不足等因素陷入取证困难。法官为了查明并认定职业背债,需向公安、自规、市监、银行等部门申请协查,调取户籍、资产、工商内档及银行流水等信息,然跨部门“数据堡垒”“信息孤岛”问题明显,“调慢迟”“调不全”甚至“不让调”现象突出,信息共享程度有限,取证难度较大。
3.证据隐蔽复杂拔高审查难度
职业背债审查认定具有事实及证据隐蔽性、复杂性的明显特点,需要法官投入大量精力调查取证并全面推敲分析,也要求民事法官具有发现问题的敏感性、积极性及一定刑事办案能力。然当前法官工作任务普遍繁重,且囿于我国法院刑、民分立审理,许多民事法官长期从事民事条线工作而鲜有刑事工作经验,又缺乏激励机制支撑。对法官而言,要求其“刨根问底”查明事实及固定证据,还要移送刑事处理,无疑是高要求、高挑战。
➣(三)“后端”反思:规制规范与惩戒合力不足
1.职业背债行为规制依据不足
职业背债行为涉及多个主体,目前,对该行为的规制依据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尚未形成系统性惩处、全链式打击的规制体系,相关的实践操作规范亦是缺乏。
一是从民商规制看,《预付式消费解释》有对职业闭店的经营者(包括实际和名义经营者)及有过错的场地出租者的规制,但不涉及其余帮助实施闭店的行为人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制的是出资到期但未实缴的股东及发起人,滥用有限责任或一人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及协助人员,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董事等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甚至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制的是不配合清算的公司法人、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以上规制的人员范围有限。
二是从司法惩戒看,现有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在规制职业背债行为上存在适用困难,如采取上述措施需证明行为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及情形,但现实是难直接寻引条款对职业背债的核心行为实施惩戒。
三是从刑事制裁看,追责力度仍然不足,这除与职业背债行为涉及刑民交叉中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区分问题有关外,还受制于刑事立案追诉有明确标准,且该类行为往往涉及多种罪名、复杂的法律解释,造成立案追诉困难。
2.联合惩戒和打击合力不够
职业背债行为需要公检法、市监、住建、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共治,以法院一家之力无法完成,而各部门对职业背债的认识不足,未能与司法形成“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立体化规制,难以形成打击合力。职业背债行为常游走于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之间,但因部门协作机制缺失、证据转化规则模糊、移送标准不明等问题,民、行、刑之间衔接不畅,导致案件滞留在民事层面,无法上升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违法行为难以被系统性打击。
03 职业背债司法规制的逻辑证成
司法实践中,虽表面上已有背债人承担责任,但核心及其他责任人员因侵权救济途径受阻而逃脱责任,这有违实体公正要求,影响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也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催生更多衍生纠纷,形成恶性循环,故亟需对职业背债行为予以体系化司法规制。显然,破解职业背债行为识别难题离不开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同时,职业背债作为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样态,又涉及民事与刑事的评价,应予以多重规制。为打通该行为司法规制路径上的症结,有必要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侵权责任救济、刑民衔接程序及司法惩戒措施的适用进行理论证成。
➣(一)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合理介入
随着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已经确立,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也不断限缩。司法权具有中立、理性的传统基因,对于一般诉讼案件坚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予以限制是司法权自我克制的表现。然对于职业背债这一特殊类型案件,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确有必要也有理有据。
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基于“职权探知”法理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就职业背债行为而言,一方面,破坏金融秩序,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破坏社会信用体系,符合“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另一方面,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可能涉及不法中介等需要追加当事人,或发现犯罪线索需移送公安机关等导致诉讼程序中止、终结情形,法院就需要依职权调查取证予以确定。
从制度的根本目的出发,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发现真实达至实体公正。证明责任是在穷尽一切手段后仍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技术性分配责任风险的制度,法官应尽量发现案件真实作出裁判,而不是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就一概适用证明责任。若过分限缩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而一味运用证明责任进行裁判,既偏离了发现案件真实的实体价值追求,又加剧了职业背债行为产业链的猖獗,产生多方面负面效应。合理规制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是大势所趋,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发现案件真实方面无所作为。因此,对于职业背债案件,在受害人完成初步举证,虽现有证据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只要法官内心已形成初步怀疑,就可适当调整司法行为的方式,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最大程度使得“法律真实”靠近“实体真实”。
➣(二)职业背债行为侵权定性的要件解构
职业背债行为链条上各主体责任划分交叉复杂,若想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突破多层关系进行法律追责,则需结合职业背债的具体行为模式,论证侵权责任适用的合理性。
1.违法行为
违法性是对职业背债行为进行的否定性评价。违法性的判断需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因为侵害权利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所导致的。应当明确,虽然违法性判断的标准是结果,但最终仍归结到引起结果的行为上。职业背债行为违法性的判断内嵌于行为评价中,具体表现为虚假陈述与欺骗、恶意串通等行为,其本质存有“欺诈”“虚假意思表示”“违反诚信原则”等要素,均不为民法所承认,且都导致受害人财产权益受损的结果,即为行为之不法。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侵权损害赔偿赖以发生的根据。故职业背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的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判断往往借助客观化的形式予以明确。在对职业背债进行行为定性而非判断程度轻重的情况下,应以财产的经济价值作为判断的基准。侵权责任旨在填补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受害人不能因损害赔偿而获取额外利益,故可就实际损害来确定损害事实的发生。
3.过错
行为人在实施职业背债行为时即具有逃避债务或骗取财产性利益的不良用意,如何穿透“合规”表象,精准锁定“故意”,直接影响职业背债的认定。对于“故意”的认定,应当满足行为人明知其所参与的背债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而为之,又或预见到该行为会给债权人等造成不利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后果发生。
4.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遵循“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侵权行为的成立进行条件性与相当性的判断。条件性判断采用“若无,则无”的认定标准,相当性则以行为时所存在的一切事实以及行为后一般人预见可能之事实为基础。对于职业背债而言,如欺诈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发生,构成直接因果关系;利用信息不对称造成债务承担,构成因果关系强化。
➣(三)司法惩戒及刑民衔接的思路厘清
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厘清惩戒规制路径,完善刑民程序衔接设计是搭建职业背债防范治理体系的重要载体。职业背债行为必然伴随着隐藏真实目的、伪造证据,其消极应诉或虚假陈述等行为,实质构成扰乱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对行为人科以训诫、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存在可行性。
在刑民程序衔接上,涉及法院对涉嫌职业背债案件线索材料的移送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究其行为本质,该环节系审判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职务对接。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有其独特的中立性与被动性。一味要求法院移送案件标准达至侦查机关的立案标准,既加重法院工作负担,又产生泛化法院依职权调查权力的倾向。故在刑民程序衔接上,应适当降低案件移送标准,在证据材料以及事实认定上不作严格要求。鉴于现有刑事规定对职业背债相关犯罪行为已能涵盖评价,无须再立新罪,上述案件被公诉后,刑事法官可依法灵活作出综合判断,故后文对此不再赘述。
04 职业背债司法规制的路径构建
职业背债行为司法规制路径的构建,应对“职业背债人”“职业背债行为”在司法解释层面上明晰定义,建立符合实践需求的职业背债识别和认定程序,并通过运用现有立法与完善司法解释的方式从规范上解决规制难题,确保公平公正且有效打击。
➣(一)职业背债行为的识别要素参考
职业背债行为识别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量:行为典型表现类型识别、行为主体之职业背债人识别、行为特征识别、行为构成要件识别(详见表1)。

表1:职业背债行为识别要素
➣(二)构建职业背债行为司法认定程序设计
1.构建职业背债行为司法认定程序
一是立案阶段的特别关注及识别要素查明。立案阶段将案件基础信息要素录入系统时利用算法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如发现是高危类型案件及人员的,借助数据共享系统初步搜集职业背债行为主体、特征识别要素信息以及初步判断行为表现类型,并以内卷方式随案移送业务庭,若发现有职业背债可能又不能一时查实的,须记录有关情况并随案移送业务庭。二是审理阶段的要素查明及行为初步识别。法官通过卷宗分析、询问当事人及庭审查明等方式,进一步调查行为主体、特征、类型、构成要件识别要素信息,经要素比对及综合分析后作出是否属于职业背债的初步认定意见,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所在部门进行初核。三是联合甄别专业小组的识别、赋权及认定。部门初核意见倾向认定涉职业背债的,应提交联合甄别专业小组进行进一步讨论甄别,该小组由立审执破、民刑行各条线指定专人组成。法院可就职业背债等特殊类型案件建立健全诉中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探明机制,若该甄别小组给出认同涉职业背债意见的,应同时赋权承办法官依据该机制进行依职权深入调查案涉职业背债相关事实。在调查结束后,由联合甄别专业小组根据查明事实在综合分析论证后作出定论。四是合理限制与规范案件审理程序。若初步识别为涉嫌职业背债的,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即使双方有调解意愿的,也不应直接调解结案。
2.构建特殊类型案件依职权调查的案件事实探明机制
通过科学合理的机制构建赋权法官在审理职业背债等特殊类型案件过程中强化依职权调查,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下列措施:依职权调查取证、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其他证据以及商请相关部门协查等,尽可能地深挖案件背后的客观事实。因职业背债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查证困难时商请相关部门协查尤为重要,故有必要形成具体机制。法院可指定统一移送部门如审管部门,负责本院涉职业背债商请协查案件的移送和接收。需商请协查的,应提供商请协助调查函,按照要求载明案件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所处民事诉讼阶段、需要查证或协查的具体事项、承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并附移送材料及清单、回执。
➣(三)职业背债行为的规制路径展开
推动建立“侵权赔偿+法院惩戒+联合处罚+刑事追责”规制体系(详见图2),在客观上增加职业背债的违法成本,对意欲实施者产生有效威慑力。

图2:职业背债“侵权赔偿+法院惩戒+联合处罚+刑事追责”规制体系图示
1.民事侵权责任规制
一是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职业背债侵权赔偿责任。法官在案件事实查明的基础上,从民事侵权角度规制职业背债全链条相关人员,判决职业背债人、不法中介、实控人等共同侵权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二是法官合理行使释明权引导侵权责任追究。法官如发现涉职业背债的,可合理行使释明权,允许其变更请求及依据为侵权责任追究,也可经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或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以确保诉讼公正与效率。三是设立承担额外诉讼成本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职业背债受害人损害集中于财产性权益,一般也会伴随额外经济损失,可参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特殊类型案件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规定职业背债行为人应承担额外赔偿合理维权费用等经济损失,还可设定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破解受害人举证难题。
2.司法惩戒措施规制
一是灵活运用法律解释以适用惩戒。可考虑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层面直接设定关于对职业背债行为司法惩戒措施适用的规定,也可灵活、合理地运用法律解释,将职业背债关联行为评价为现有的《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7条等所规定的可惩戒行为,予以司法惩戒规制。二是规范适用惩戒的方式及力度。适用惩戒措施既要考量威慑效果,又要考量“过罚相当”,故要进行区分及细化标准,即根据情节轻重,纵向上梯度适用训诫、罚款、拘留方式,横向上对罚款金额、拘留天数设定梯度或比例标准。训诫适用于轻微行为,训诫时要责令行为人出具悔过书,并做好询问笔录等具体书面记录留存在案,有条件的也可设置专门训诫场所以增加威慑。罚款在金额标准设置上除了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关于罚金限度的规定,还可在该限度内进一步明确标准,如按诉讼标的10%至20%定罚金,对单位进行罚款时可考虑直接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通过训诫及罚款均不能达到效果的,可视情况对相关人员拘留3至15日。三是规范适用惩戒措施的程序。要加强适用监管,所在庭室应进行讨论,后报院领导审批,对疑难、重处罚案件还可由审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商研讨,上述讨论结果均随案附卷,确保罚当其错。要罚款、拘留的,应制作相应民事制裁决定书,统一立司惩案号。
3.构建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制
一是移送要求。民事法官发现案件可能涉嫌职业背债关联犯罪的,可在听取联合甄别专业小组指导意见基础上,按照刑事证据相关要求进一步固定证据并尽力形成证据链,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内容应全面详细包括主观故意、同案人员、作案细节、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等,调取必要的相关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并由联合甄别专业小组审核把关,以提高移送成案率、反馈率,防止“把移送当成效”。鉴于公安是侦查机关,而法院更多是承担线索移送职责,故上述证据能初步证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可,不要求足以定罪。二是移送程序。法院可指定统一移送及对接部门,并做好协调、沟通及跟进工作,经初核认为需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的,应提供案件移送函、移送线索的情况说明、与民事案件有关的诉讼材料等相关材料。对接部门收到公安相关部门出具的回执或就是否立案形成的结论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部门反馈。公安相关部门认为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案件承办部门收到对接部门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补齐。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如30日内作出立案、不立案决定的或者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应做到有效监督,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形成移送侦查机制闭环。三是审理模式。移送侦查案件因涉及刑民交叉应分类处理,对排斥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一般应遵循“并案审理”“先刑后民”原则,如合同诈骗中犯罪成立则合同法律关系即被否定,对并存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如骗取贷款中犯罪成立不能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先刑后民”规则限制,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4.部门联合处罚规制
党委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遵循“信息共享、紧密协作、高效务实”的合作原则,建立完善协同工作机制,打通数据壁垒、推进信息互通,简化证据调取、线索移送程序,加大协同治理、联合惩治力度,形成合力、有效震慑。一是联合处罚。法院认定职业背债后,应就相关情况及时抄送函告行政机关建议行政处罚,或通报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规制,也可就风险苗头或普遍性问题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实现综合治理。比如,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实施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建立职业背债人员黑名单惩戒机制,定期公布并动态管理,可设定列入期限为五年,人员信息于“信用中国”等线上平台公布,纳入“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名录,实现多部门联合信用惩戒,并将名单信息库嵌入法院办案办公平台以便自动识别,设定其后续类案直接推定为职业背债的特殊推定规则。二是源头预防。一方面,加强对源头风险的多部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房产中介、预付式消费领域商家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行为等方面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不法贷款中介及异常贷款行为等方面监管,网信部门及平台要加强互联网账号违规行为监管等。另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注重典型案例培育及宣传,通过多形式、多载体宣传方式,引导群众了解职业背债法律风险,树立诚实信用价值观,在银行信贷培训等定向宣教中纳入相关内容,提升重点人群防范意识。
结语
斩断职业背债黑色产业链,事关国计,也紧系民生。人民法院应系统梳理并深度挖掘现有制度规范,通过提炼行为识别要素,明确识别和认定程序,构建“侵权赔偿+法院惩戒+联合处罚+刑事追责”全方面、多维度的规制体系,形成对职业背债群体全链条高压打击,净化金融环境,守护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经济稳定向荣发展。
近年来,职业背债现象作为一种新兴且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对市场金融秩序、社会信用体系等造成较大冲击,已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广泛关注。这类人员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以失信为代价,有偿为他人承担债务。该行为通过利用社会结构漏洞、人性弱点及监管盲区,制造了社会问题,同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样态,给司法实践出了难题。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司法守护‘放心购’。依法规制‘职业闭店人’‘职业背债人’等乱象,维护市场秩序。”本文将聚焦人民法院角色定位,依托现行法对职业背债行为进行锚定,并运用穿透式审查理念构建相应的司法规制体系,以期对正确认识和精准打击职业背债行为有所助益。
*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
01 职业背债现实样态的多维审视
司法实践中有关职业背债案件已形成一定积累。揭开职业背债行为的神秘面纱,扭转司法认定中的偏差,须从行为背后寻求突围点。笔者“由表及里”地梳理职业背债的几种典型表现类型,剖析该类行为的特性,总结司法实践中遭遇的现实困境,从而为司法规制路径之构建夯实基础。
➣(一)职业背债行为的典型表现
1、“包装贷”骗取金融借款
“包装贷”型系最直接的职业背债模式。从事金融服务的“包装”公司通过批量招募征信状况良好又有用款需求的个人或公司并许诺好处,通过伪造资金流水、虚开收入证明、代缴社保等增信方式对背债人进行包装,伪造资质良好假象,利用金融机构信贷漏洞,套取高额贷款。根据2024年六大国有银行公开的年报数据,个人贷款不良率较上一年末均有所攀升,其中不乏因房贷、车贷所产生。而近期,由公安部督办、天津市公安机关主办的新型车贷诈骗案,在全国发起集群战役,共计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68人,涉案金额达上亿元。该案中,犯罪团伙在全国范围内招募背债人,将其包装成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继而向银行骗取购车贷款,而后立即断供并转卖车辆,所得银行贷款及车辆转卖款由背债人与犯罪团伙按比例瓜分。
2、“闭店诈”侵吞预付消费
职业闭店系借助合法经营的假象实现非法占有消费者预付款目的的行为。职业闭店人以帮助经营不善的经营者逃避公司债务为目的,量身定制闭店方案,并通过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无履行能力的征信“白户”,让真正债务人实现无责退出,后以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受偿。现下,职业闭店情况屡见不鲜,成为2024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突出问题第一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的预付式消费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社会影响较大,引发广泛关注,其中全国首例认定“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十大案例。
3、“背坏账”损害合法债权
背坏账表现为替各种面临破产的公司背债。企业为了摆脱不良资产,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方式将企业债务或不良资产转嫁到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背债人身上,致使债权人合法权益无法追回。如在P法院审理的一起加工合同纠纷中,某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顾某涉及多起案件,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查,新任法定代表人翟某名下企业多达154家,明显超出合理范畴。
➣(二)职业背债行为的特征描述
1.角色分工协作呈链条化
职业背债是涉及身份伪造、金融诈骗、非法资金转移等多环节的复杂行为网络,组织者、不法中介、背债人等参与者组成相应利益共同体,组织职责分配清晰,分工协作特征明显,呈链式结构(详见图1)。

图1:职业背债产业链协作逻辑图示
2.职业背债群体偏底层化
作为职业背债行为链条中的关键角色,职业背债人有其鲜明的群体性特征:
第一,以中青年群体为主,老年人为辅;大多指向外地户籍,尤其是来自偏远县域或农村地区;一些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遭遇财务危机者、患病者等特定人员成为高风险目标群体。
第二,该群体征信干净,但缺乏社会经验、经济状况差、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背债风险认知不足。
第三,受短期利益驱动而忽略行为存在的经济风险与法律后果。第四,职业背债人通过出卖个人征信所获利益远低于其所承担的债务,难以正常回归社会。
3.作案手法多层趋隐蔽化
职业背债的基本行为逻辑是利用监管薄弱环节并结合伪装手段来转嫁风险和逃避责任,其行为隐蔽性表现为:
第一,多层包装难以甄别。不法中介往往利用个人征信覆盖面不足的监管局限对职业背债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层层包装,协助其通过风险审核。而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当事人自愿贷款而难以辨别是否为职业背债人。多层级作案手法又产生多层甄别“面纱”,穿透查明的难度较大。
第二,内外勾结非法牟利。部分案件中存在不法中介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等内外勾结行为,如有的信贷员未如实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真实财务状况,弱化贷前审查、不规范放贷操作。
第三,转移隐匿非法所得。部分案件中不法分子将职业背债行为的非法所得进行多账户层层转移、合法伪装式洗钱等隐匿处理。
➣(三)职业背债行为的规制困局
1. 证据收集遇阻
对职业背债行为的识别与认定取决于证据的充分获取。就受害人而言,现有证据均已经过包装且单独指向职业背债人个人,部分证据面临鉴真难题,而职业背债人大多消极应诉,导致证据链被瓦解,故受害人起诉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行为构成职业背债。另外,在受害人自行取证“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因跨部门跨区域的司法协作梗阻,法院自主调查取证亦面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在证据偏少的情形下,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法院单打独斗实难揭开职业背债的神秘面纱。
2.规制手段受限
在民事规制上,法院对所审理的职业背债案件大多适用违约救济规则,或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追收未缴出资等方式进行救济,但实际救济效果欠佳,对职业背债行为能否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惩戒手段未予明确。在刑事规制上,部分案件因难以查明存在“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事上无法进行处理。在刑民程序衔接上,职业背债行为往往同时符合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的特征,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定性摇摆导致程序内耗,移送后公安机关侦查力度不足,真正立案侦查并移送公诉的比例较低,整体移送效果欠佳。
3.权益兑现困难
不法中介在前期的物色筛选过程即已将目光投至无履行能力的群体。部分职业背债人来自偏远地区,一旦蓄意躲避执行,法官则难以找寻。就其分成来看,所分得的贷款金额远低于其债务总额,大部分资金被前端核心人员所截留,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常被转移或“失踪”,相应执行案件一般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执行不能”。故即使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或被告人因刑事追究被责令退赔,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手段也难以将纸上权益转化为现实利益。
02 职业背债规制困境的归因探究
结合前文所述司法规制职业背债行为存在的诸多现实困境,笔者以诉前、诉中、诉后三端为界分,深入剖析上述困境产生的原因。
➣(一)“前端”审视:监管滞后与起诉困难影响
1.事前监管滞后致问题滋生
一是市场监管层面,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等方面审核把关不严,常仅形式审查、鲜有拒绝变更,也与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本身有重要关联,为激发市场活力而设定低门槛、简审批,却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二是信贷监管层面,银行信贷管理不到位,无法识别出包装后的职业背债人,引发信贷风险,部分内部人员甚至“助纣为虐”。三是信用监管层面,基于不同信用主体的多样化信用监管手段尚未完善,常规性失信惩戒手段对职业背债人约束性很小。四是网信监管层面,不法分子会在平台散布招募信息招引“背债人”,网信部门及平台对此监管不足。
2.受害人起诉困难而不愿诉
职业背债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识别所需的证据链条分散于民事交易、金融系统、行政监管等多领域,普通人很难获取银行流水、企业股权变更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等关键证据,受害人举证难度很大。且诉讼程序费时费力,诉讼能力缺乏的受害人还需支付诉讼代理费用等,行为人又通过多种方式转移、隐匿其责任财产使可供清偿财产归零化。所以,受害人客观面临举证难与执行难双重困境,在成本收益分析后选择“自认倒霉”而不愿起诉或无法起诉侵权,致使法院因司法被动性而无法规制。
➣(二)“中端”研判:认定规范与认定难度梗阻
1.职业背债行为认定依据欠缺
职业背债在立法及司法解释层面尚未形成定义,司法实践中对关联人员的身份认定、行为定性等亦未形成定论,相关认定程序也是缺乏。当然,现有与之相关的规范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解释》),这是立法及司法对职业闭店行为规制的最新回应,但未对职业闭店式职业背债的外延及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以职业闭店为例,其具有法人资格,形式上合法,但法官会因法律上的定位不明导致认定非法的依据不足。
2.法官取证困难制约准确认定
在受害人举证困难情形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机制又存在局限。受制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法官一般情况下不进行依职权取证,也因权力界限不清晰而难把握何种情形下可依职权取证的“度”。即便依职权行使也往往因资源不足等因素陷入取证困难。法官为了查明并认定职业背债,需向公安、自规、市监、银行等部门申请协查,调取户籍、资产、工商内档及银行流水等信息,然跨部门“数据堡垒”“信息孤岛”问题明显,“调慢迟”“调不全”甚至“不让调”现象突出,信息共享程度有限,取证难度较大。
3.证据隐蔽复杂拔高审查难度
职业背债审查认定具有事实及证据隐蔽性、复杂性的明显特点,需要法官投入大量精力调查取证并全面推敲分析,也要求民事法官具有发现问题的敏感性、积极性及一定刑事办案能力。然当前法官工作任务普遍繁重,且囿于我国法院刑、民分立审理,许多民事法官长期从事民事条线工作而鲜有刑事工作经验,又缺乏激励机制支撑。对法官而言,要求其“刨根问底”查明事实及固定证据,还要移送刑事处理,无疑是高要求、高挑战。
➣(三)“后端”反思:规制规范与惩戒合力不足
1.职业背债行为规制依据不足
职业背债行为涉及多个主体,目前,对该行为的规制依据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尚未形成系统性惩处、全链式打击的规制体系,相关的实践操作规范亦是缺乏。
一是从民商规制看,《预付式消费解释》有对职业闭店的经营者(包括实际和名义经营者)及有过错的场地出租者的规制,但不涉及其余帮助实施闭店的行为人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制的是出资到期但未实缴的股东及发起人,滥用有限责任或一人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及协助人员,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董事等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甚至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制的是不配合清算的公司法人、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以上规制的人员范围有限。
二是从司法惩戒看,现有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在规制职业背债行为上存在适用困难,如采取上述措施需证明行为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及情形,但现实是难直接寻引条款对职业背债的核心行为实施惩戒。
三是从刑事制裁看,追责力度仍然不足,这除与职业背债行为涉及刑民交叉中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区分问题有关外,还受制于刑事立案追诉有明确标准,且该类行为往往涉及多种罪名、复杂的法律解释,造成立案追诉困难。
2.联合惩戒和打击合力不够
职业背债行为需要公检法、市监、住建、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共治,以法院一家之力无法完成,而各部门对职业背债的认识不足,未能与司法形成“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立体化规制,难以形成打击合力。职业背债行为常游走于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之间,但因部门协作机制缺失、证据转化规则模糊、移送标准不明等问题,民、行、刑之间衔接不畅,导致案件滞留在民事层面,无法上升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违法行为难以被系统性打击。
03 职业背债司法规制的逻辑证成
司法实践中,虽表面上已有背债人承担责任,但核心及其他责任人员因侵权救济途径受阻而逃脱责任,这有违实体公正要求,影响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也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催生更多衍生纠纷,形成恶性循环,故亟需对职业背债行为予以体系化司法规制。显然,破解职业背债行为识别难题离不开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同时,职业背债作为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样态,又涉及民事与刑事的评价,应予以多重规制。为打通该行为司法规制路径上的症结,有必要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侵权责任救济、刑民衔接程序及司法惩戒措施的适用进行理论证成。
➣(一)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合理介入
随着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已经确立,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也不断限缩。司法权具有中立、理性的传统基因,对于一般诉讼案件坚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予以限制是司法权自我克制的表现。然对于职业背债这一特殊类型案件,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确有必要也有理有据。
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基于“职权探知”法理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就职业背债行为而言,一方面,破坏金融秩序,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破坏社会信用体系,符合“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另一方面,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可能涉及不法中介等需要追加当事人,或发现犯罪线索需移送公安机关等导致诉讼程序中止、终结情形,法院就需要依职权调查取证予以确定。
从制度的根本目的出发,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发现真实达至实体公正。证明责任是在穷尽一切手段后仍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技术性分配责任风险的制度,法官应尽量发现案件真实作出裁判,而不是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就一概适用证明责任。若过分限缩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而一味运用证明责任进行裁判,既偏离了发现案件真实的实体价值追求,又加剧了职业背债行为产业链的猖獗,产生多方面负面效应。合理规制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是大势所趋,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发现案件真实方面无所作为。因此,对于职业背债案件,在受害人完成初步举证,虽现有证据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只要法官内心已形成初步怀疑,就可适当调整司法行为的方式,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最大程度使得“法律真实”靠近“实体真实”。
➣(二)职业背债行为侵权定性的要件解构
职业背债行为链条上各主体责任划分交叉复杂,若想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突破多层关系进行法律追责,则需结合职业背债的具体行为模式,论证侵权责任适用的合理性。
1.违法行为
违法性是对职业背债行为进行的否定性评价。违法性的判断需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因为侵害权利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所导致的。应当明确,虽然违法性判断的标准是结果,但最终仍归结到引起结果的行为上。职业背债行为违法性的判断内嵌于行为评价中,具体表现为虚假陈述与欺骗、恶意串通等行为,其本质存有“欺诈”“虚假意思表示”“违反诚信原则”等要素,均不为民法所承认,且都导致受害人财产权益受损的结果,即为行为之不法。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侵权损害赔偿赖以发生的根据。故职业背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的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判断往往借助客观化的形式予以明确。在对职业背债进行行为定性而非判断程度轻重的情况下,应以财产的经济价值作为判断的基准。侵权责任旨在填补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受害人不能因损害赔偿而获取额外利益,故可就实际损害来确定损害事实的发生。
3.过错
行为人在实施职业背债行为时即具有逃避债务或骗取财产性利益的不良用意,如何穿透“合规”表象,精准锁定“故意”,直接影响职业背债的认定。对于“故意”的认定,应当满足行为人明知其所参与的背债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而为之,又或预见到该行为会给债权人等造成不利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后果发生。
4.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遵循“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侵权行为的成立进行条件性与相当性的判断。条件性判断采用“若无,则无”的认定标准,相当性则以行为时所存在的一切事实以及行为后一般人预见可能之事实为基础。对于职业背债而言,如欺诈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发生,构成直接因果关系;利用信息不对称造成债务承担,构成因果关系强化。
➣(三)司法惩戒及刑民衔接的思路厘清
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厘清惩戒规制路径,完善刑民程序衔接设计是搭建职业背债防范治理体系的重要载体。职业背债行为必然伴随着隐藏真实目的、伪造证据,其消极应诉或虚假陈述等行为,实质构成扰乱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对行为人科以训诫、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存在可行性。
在刑民程序衔接上,涉及法院对涉嫌职业背债案件线索材料的移送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究其行为本质,该环节系审判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职务对接。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有其独特的中立性与被动性。一味要求法院移送案件标准达至侦查机关的立案标准,既加重法院工作负担,又产生泛化法院依职权调查权力的倾向。故在刑民程序衔接上,应适当降低案件移送标准,在证据材料以及事实认定上不作严格要求。鉴于现有刑事规定对职业背债相关犯罪行为已能涵盖评价,无须再立新罪,上述案件被公诉后,刑事法官可依法灵活作出综合判断,故后文对此不再赘述。
04 职业背债司法规制的路径构建
职业背债行为司法规制路径的构建,应对“职业背债人”“职业背债行为”在司法解释层面上明晰定义,建立符合实践需求的职业背债识别和认定程序,并通过运用现有立法与完善司法解释的方式从规范上解决规制难题,确保公平公正且有效打击。
➣(一)职业背债行为的识别要素参考
职业背债行为识别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量:行为典型表现类型识别、行为主体之职业背债人识别、行为特征识别、行为构成要件识别(详见表1)。

表1:职业背债行为识别要素
➣(二)构建职业背债行为司法认定程序设计
1.构建职业背债行为司法认定程序
一是立案阶段的特别关注及识别要素查明。立案阶段将案件基础信息要素录入系统时利用算法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如发现是高危类型案件及人员的,借助数据共享系统初步搜集职业背债行为主体、特征识别要素信息以及初步判断行为表现类型,并以内卷方式随案移送业务庭,若发现有职业背债可能又不能一时查实的,须记录有关情况并随案移送业务庭。二是审理阶段的要素查明及行为初步识别。法官通过卷宗分析、询问当事人及庭审查明等方式,进一步调查行为主体、特征、类型、构成要件识别要素信息,经要素比对及综合分析后作出是否属于职业背债的初步认定意见,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所在部门进行初核。三是联合甄别专业小组的识别、赋权及认定。部门初核意见倾向认定涉职业背债的,应提交联合甄别专业小组进行进一步讨论甄别,该小组由立审执破、民刑行各条线指定专人组成。法院可就职业背债等特殊类型案件建立健全诉中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探明机制,若该甄别小组给出认同涉职业背债意见的,应同时赋权承办法官依据该机制进行依职权深入调查案涉职业背债相关事实。在调查结束后,由联合甄别专业小组根据查明事实在综合分析论证后作出定论。四是合理限制与规范案件审理程序。若初步识别为涉嫌职业背债的,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即使双方有调解意愿的,也不应直接调解结案。
2.构建特殊类型案件依职权调查的案件事实探明机制
通过科学合理的机制构建赋权法官在审理职业背债等特殊类型案件过程中强化依职权调查,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下列措施:依职权调查取证、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其他证据以及商请相关部门协查等,尽可能地深挖案件背后的客观事实。因职业背债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查证困难时商请相关部门协查尤为重要,故有必要形成具体机制。法院可指定统一移送部门如审管部门,负责本院涉职业背债商请协查案件的移送和接收。需商请协查的,应提供商请协助调查函,按照要求载明案件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所处民事诉讼阶段、需要查证或协查的具体事项、承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并附移送材料及清单、回执。
➣(三)职业背债行为的规制路径展开
推动建立“侵权赔偿+法院惩戒+联合处罚+刑事追责”规制体系(详见图2),在客观上增加职业背债的违法成本,对意欲实施者产生有效威慑力。

图2:职业背债“侵权赔偿+法院惩戒+联合处罚+刑事追责”规制体系图示
1.民事侵权责任规制
一是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职业背债侵权赔偿责任。法官在案件事实查明的基础上,从民事侵权角度规制职业背债全链条相关人员,判决职业背债人、不法中介、实控人等共同侵权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二是法官合理行使释明权引导侵权责任追究。法官如发现涉职业背债的,可合理行使释明权,允许其变更请求及依据为侵权责任追究,也可经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或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以确保诉讼公正与效率。三是设立承担额外诉讼成本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职业背债受害人损害集中于财产性权益,一般也会伴随额外经济损失,可参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特殊类型案件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规定职业背债行为人应承担额外赔偿合理维权费用等经济损失,还可设定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破解受害人举证难题。
2.司法惩戒措施规制
一是灵活运用法律解释以适用惩戒。可考虑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层面直接设定关于对职业背债行为司法惩戒措施适用的规定,也可灵活、合理地运用法律解释,将职业背债关联行为评价为现有的《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7条等所规定的可惩戒行为,予以司法惩戒规制。二是规范适用惩戒的方式及力度。适用惩戒措施既要考量威慑效果,又要考量“过罚相当”,故要进行区分及细化标准,即根据情节轻重,纵向上梯度适用训诫、罚款、拘留方式,横向上对罚款金额、拘留天数设定梯度或比例标准。训诫适用于轻微行为,训诫时要责令行为人出具悔过书,并做好询问笔录等具体书面记录留存在案,有条件的也可设置专门训诫场所以增加威慑。罚款在金额标准设置上除了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关于罚金限度的规定,还可在该限度内进一步明确标准,如按诉讼标的10%至20%定罚金,对单位进行罚款时可考虑直接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通过训诫及罚款均不能达到效果的,可视情况对相关人员拘留3至15日。三是规范适用惩戒措施的程序。要加强适用监管,所在庭室应进行讨论,后报院领导审批,对疑难、重处罚案件还可由审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商研讨,上述讨论结果均随案附卷,确保罚当其错。要罚款、拘留的,应制作相应民事制裁决定书,统一立司惩案号。
3.构建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制
一是移送要求。民事法官发现案件可能涉嫌职业背债关联犯罪的,可在听取联合甄别专业小组指导意见基础上,按照刑事证据相关要求进一步固定证据并尽力形成证据链,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内容应全面详细包括主观故意、同案人员、作案细节、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等,调取必要的相关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并由联合甄别专业小组审核把关,以提高移送成案率、反馈率,防止“把移送当成效”。鉴于公安是侦查机关,而法院更多是承担线索移送职责,故上述证据能初步证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可,不要求足以定罪。二是移送程序。法院可指定统一移送及对接部门,并做好协调、沟通及跟进工作,经初核认为需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的,应提供案件移送函、移送线索的情况说明、与民事案件有关的诉讼材料等相关材料。对接部门收到公安相关部门出具的回执或就是否立案形成的结论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部门反馈。公安相关部门认为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案件承办部门收到对接部门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补齐。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如30日内作出立案、不立案决定的或者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应做到有效监督,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形成移送侦查机制闭环。三是审理模式。移送侦查案件因涉及刑民交叉应分类处理,对排斥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一般应遵循“并案审理”“先刑后民”原则,如合同诈骗中犯罪成立则合同法律关系即被否定,对并存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如骗取贷款中犯罪成立不能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先刑后民”规则限制,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4.部门联合处罚规制
党委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遵循“信息共享、紧密协作、高效务实”的合作原则,建立完善协同工作机制,打通数据壁垒、推进信息互通,简化证据调取、线索移送程序,加大协同治理、联合惩治力度,形成合力、有效震慑。一是联合处罚。法院认定职业背债后,应就相关情况及时抄送函告行政机关建议行政处罚,或通报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规制,也可就风险苗头或普遍性问题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实现综合治理。比如,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实施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建立职业背债人员黑名单惩戒机制,定期公布并动态管理,可设定列入期限为五年,人员信息于“信用中国”等线上平台公布,纳入“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名录,实现多部门联合信用惩戒,并将名单信息库嵌入法院办案办公平台以便自动识别,设定其后续类案直接推定为职业背债的特殊推定规则。二是源头预防。一方面,加强对源头风险的多部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房产中介、预付式消费领域商家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行为等方面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不法贷款中介及异常贷款行为等方面监管,网信部门及平台要加强互联网账号违规行为监管等。另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注重典型案例培育及宣传,通过多形式、多载体宣传方式,引导群众了解职业背债法律风险,树立诚实信用价值观,在银行信贷培训等定向宣教中纳入相关内容,提升重点人群防范意识。
结语
斩断职业背债黑色产业链,事关国计,也紧系民生。人民法院应系统梳理并深度挖掘现有制度规范,通过提炼行为识别要素,明确识别和认定程序,构建“侵权赔偿+法院惩戒+联合处罚+刑事追责”全方面、多维度的规制体系,形成对职业背债群体全链条高压打击,净化金融环境,守护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经济稳定向荣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