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烟团伙覆灭!36人获刑 →

来源:双流法院

文章摘要
🙋:“老板,你这烟怎么比别家便宜这么多?” 👨:“放心,都是‘特殊渠道’的货,保真!” 这样的对话,是否似曾相识? 低廉的价格背后可能并非“渠道福利”,而是一条真假混杂的,非法卷烟销售链 01.

🙋:“老板,你这烟怎么比别家便宜这么多?”
👨:“放心,都是‘特殊渠道’的货,保真!”
这样的对话,是否似曾相识?
低廉的价格背后可能并非“渠道福利”,而是一条真假混杂的,非法卷烟销售链
01. 案情回顾
自2023年初开始,一个犯罪团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大规模从事假冒伪劣卷烟的非法经营活动。该团伙组织严密,形成了“由外省上家供货-本地核心人员接收分拨-众多下线分销零售”的完整链条。
上家通过物流公司将大量假冒伪劣卷烟从外省多地,发货至位于我市某特定物流公司货点。本地的核心人员负责接货、仓储,并指挥同伙将假烟运送至位于我市的多处租赁房屋作为仓库和窝点。
随后,数十名下线销售人员通过网络群组、散发传单等方式主动推销,并从外地购进部分正品卷烟,与假烟混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众多超市、便利店,形成庞大的地下销售体系,销售货款则通过移动支付方式收取,资金流转迅速、隐蔽。案发时,查获各类假冒伪劣卷烟数万条。经烟草专卖局核定,现场查获的假烟货值金额达数百万元。
经审计,该犯罪团伙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收取的销售货款累计高达上千万元人民币。其中,部分被告人的个人销售金额就超过百万元。
02. 法院审理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系列案件所涉及的3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销售金额、查获货值以及自首、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对该犯罪网络的组织者、主要供货者依法从严惩处;对负责销售、运输、仓储等环节的被告人,根据其参与程度和犯罪数额,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3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销毁。
03. 法官说法
「 烟草专卖 」
烟草专卖是国家法律设立的严格准入制度,旨在保障质量、调控市场、维护税基。
而本系列案件被告人形成跨省产、运、储、销全链条犯罪网络,其无证经营、销售假烟的行为,是对这一国家管理制度的公然蔑视与侵蚀。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核心在于惩治其“非法性”与“经营性”,宣告国家特许经营领域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本案涉案总金额特别巨大,在量刑时,法院对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进行了精细区分,对组织货源的主犯、销售网络的关键节点人员,依法从严惩处;对受雇佣从事运输、协助销售、犯罪时间短、认罪悔罪并退赃者,依法从宽处理,这种区别对待,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实践。
①致经营者:
广大超市、便利店经营者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如当地的烟草公司配送)进货,切勿为贪图便宜,从不明身份的“扫码推销”或“微信批发”处购买卷烟。务必查验供货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保留好进货凭证。明知是假烟而销售,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②致消费者:
购买卷烟请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正规商店。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包装印刷粗糙、口感差异大的卷烟要提高警惕。发现假烟销售线索,请及时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12313)或公安机关举报。
③致求职者:
寻找工作时要擦亮双眼,对所谓“高薪”“轻松”的“销售”“送货”“仓库管理”岗位保持警惕。问清公司业务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切勿为了工资,沦为犯罪分子的“马仔”和“帮凶”,最终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消费安全关乎民生福祉,市场秩序关乎发展根基,本案向全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清晰信号
成都法院将持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食品药品、烟草专卖等民生领域的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构建诚信有序的市场体系,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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