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星到素人:AI偷脸乱象中的肖像权侵权认定

来源:TA娱乐法

文章摘要
从影视剧到微短剧,从明星到素人,AI深度合成技术的滥用正在掀起一场“无差别的人脸收割”风暴。

从影视剧到微短剧,从明星到素人,AI深度合成技术的滥用正在掀起一场“无差别的人脸收割”风暴。迪丽热巴等一线明星的肖像被肆意“复刻”成剧中角色,引发全网热议;而更多普通人的遭遇则鲜为人知——汉服博主的原创妆造、商业模特的原创造型,在未获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被某些短剧“偷脸”盗用,甚至被恶意扭曲成“贪财好色”“虐待动物”的负面形象。本文将结合最新司法实践,解析AI偷脸乱象中的肖像权侵权认定路径。
一、AI深度合成技术下的“无差别人脸收割”
1. 技术滥用与侵权产业化
目前AI合成的产业链形态已相当成熟,以“爬虫盗图—AI换脸—付费分账”完成闭环。
制作方通过网络爬虫抓取公开的人物照片,利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神似”特定自然人的虚拟形象,再将这些形象植入短剧角色,最终在短视频平台分账获利。整个过程中,被“偷脸”的权利人往往毫不知情,直至粉丝、亲友询问“去演短剧了吗”才惊觉自己的肖像已被商用。
2. 受害主体谱系的全覆盖
AI偷脸的受害群体仍以明星为主,但已经从明星向普通人蔓延,呈现出“全覆盖”的态势。
2026年3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的迪丽热巴案引发广泛关注。被告阜阳志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的短剧《逆骑》中,通过AI换脸技术将迪丽热巴肖像拼接至剧中角色面部,相关话题在多个社交平台引发讨论,大量用户误认为迪丽热巴参与了该剧演出。
与明星案件几乎同时曝光的还有两起“素人”被盗用肖像的事件:
汉服博主“白菜汉服妆造”此前拍摄的一组汉服造型照片遭短剧《桃花簪》盗用,面部肖像被直接挪用,服饰、妆造也被全套照搬用于剧中名为“刘大”的配角。更令人愤慨的是,该角色被设定为“猥琐好色”的反派形象,对博主的人格形象造成严重贬损。
商业模特“七海Christ”同为《桃花簪》的受害者,“七海”作为一名商业模特,其脸部形象是核心的职业资产与商业价值载体。该短剧在未获任何授权的前提下,恶意盗用其面部形象并进行AI丑化处理,将她塑造为热衷“雌竞”、辱骂殴打女性、虐待动物的反面角色。“七海”长期在线上线下投身女性公益和动物救助事业,这种形象扭曲属于对其人格与人品的精准抹黑。
上述两类主体的特殊性值得注意:明星具备高辨识度与商业维权能力,侵权事实较易被发现;而素人面临“侵权事实难发现、举证成本高、赔偿标准低”的三重困境。正如“白菜汉服妆造”所说:“我甚至都不算一个博主,在社交平台只有一点粉丝,没想到AI会侵权到我。”
二、规范基础:《民法典》第1019条的展开
1.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规范内涵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从文义解释角度,“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表述具有充分的规范包容性,涵盖深度合成(Deepfake)、AI换脸、形象克隆等当前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技术形态。立法者以“信息技术手段”这一开放性表述,为技术发展预留了规制空间。
从体系解释角度,第1019条与第1018条“肖像权”定义联动,明确AI生成形象属于“肖像”保护范畴。第1018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因此,规范的关键在于“可识别性”,而非形象的来源或生成方式。
2. AI偷脸侵犯肖像权如何认定
利用AI生成是否侵犯肖像权,主要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是否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客观方面,如果“AI偷脸”利用深度合成技术等信息技术手段,将特定自然人的面部形态等身份识别要素进行算法剥离,生成可以被识别为“同一人”的效果,则构成对他人肖像的“伪造”。被侵权人有权拒绝将其面部移转至他人身体形象中,亦有权拒绝其身体形象被冠以他人之面目。
主观方面,即便行为人没有营利目的,只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制作、使用“AI换脸”技术合成他人肖像并传播,该行为本质上破坏了肖像权人对肖像的排他性支配,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害肖像权的违法性。
在迪丽热巴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指出:“肖像的可识别性并不要求侵权形象与本人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众或特定群体能够识别,即可认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结合上述两位博主的被“侵权”事件,AI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可识别性”可解构为三个层次:

要件层次

具体内容

典型案例表现

面部特征相似性

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的高度相似

迪丽热巴案中“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等方面与原告高度相似”

特定造型识别性

标志性妆造、服饰的识别性补强

汉服事件中,原创造型(服饰、头饰、妆容)被全套盗用

公众认知印证

社交平台的话题讨论与公众误认

“短剧疑似AI换脸某演员”等话题的大量讨论


3. AI偷脸还可能同时侵犯名誉权
在“白菜汉服妆造”和“七海Christ”事件中,制作方不仅盗用肖像,更将权利人塑造为负面角色,构成对肖像权与名誉权的双重侵害。尤其是“七海”案,将其塑造为“辱骂殴打女性、虐待动物”的形象,与其长期投身女性公益和动物救助的公众形象完全相悖,构成严重的人格贬损。
其中,肖像权侵权行为多表现为利用AI复刻面部特征、妆造、服饰,用于短剧角色,核心要件是未经许可+可识别性+公开使用;名誉权侵权行为多将素人丑化为“贪财好色”“猥琐”等负面角色,核心要件是侮辱性/诽谤性内容+社会评价降低+因果关系。
三、司法实践: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判规则的提炼
1. 迪丽热巴案的案件情况
案件事实:短剧《逆骑》共44集、总时长约90分钟,其中两个片段使用AI换脸技术。制作方阜阳志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制作,播出平台杭州千炎万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上线涉案短剧。
被告抗辩与法院裁判要点:

抗辩理由

法院认为

裁判要旨

“未输入与原告相关指令,技术巧合”

要求复现换脸过程,被告未能完成

技术抗辩需举证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已取得著作权授权”

平台独立审查义务不因著作权授权而免除

著作权授权≠肖像权授权,平台负有独立审查义务

“争议片段时长较短,已及时下架”

侵权成立不以时长或事后补救为前提

未经许可使用即构成侵权,事后下架仅影响赔偿数额


法院认定制作方阜阳志尚公司构成直接侵权,平台方杭州千炎万羽公司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责任划分模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照。
2. 关于技术抗辩的排除
被告在本案中主张“技术巧合”的,需举证证明AI生成过程与原告形象无关。本案中,阜阳志尚公司虽提交创作过程说明,但未能按法庭要求复现换脸过程,亦未提交完整真实的模型及训练数据、生成的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效遏制了“技术黑箱”抗辩的滥用。
3. 平台责任的过错认定
审查义务来源:法院基于“短剧时长较短、争议形象具有知名度和辨识度”的特定情境,认定平台负有合理审查义务。这一认定并非要求平台对所有内容进行事前审查,而是针对“高辨识度形象+短时长短剧”的特殊场景设定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标准:与“视频制播模式、营销方式、侵权情节”相当的合理审查。具体而言,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形象,平台应当具备基本的识别能力;对于用户投诉或社交讨论中提及的疑似侵权内容,应当启动核查程序。
免责事由排除:法院明确,“技术中立”“算法推荐”“用户上传”均不构成有效抗辩。平台不能以“内容由AI生成”或“内容由用户上传”为由逃避审查义务。
结语:数字时代肖像权保护的范式转型
AI盗脸乱象的本质,是肖像权保护面临技术突破的深层危机。当一部AI短剧的算力成本仅3000元,当“爬虫盗图—AI换脸—付费分账”形成完整产业链,传统的肖像权保护模式正在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
正如中广联演员委员会在2026年4月2日声明中所强调的:“任何主体未经本人书面正式授权,严禁擅自采集、使用、合成、传播影像、声纹与专属艺术形象。”这是行业的底线,也是法律的红线。
数字时代,“脸面”不仅是个人形象的外在呈现,更是人格尊严的重要载体。唯有通过法律规制、技术治理、行业自律的协同发力,方能遏制AI偷脸乱象,守护每个人在数字世界的“脸面安全”。
参考资料:
《艾瑞观察:“一人一天一部剧”,AI短剧的工业化陷阱有多深?》
《知名女演员被短剧AI换脸,北京法院认定:侵害肖像权!》
《演员协会发声:立即全面排查下架!》
《千万热度AI短剧侵权素人形象,有人的汉服照片被丑化成猥琐好色的配角,被侵权博主:将咨询律师,追究剧方、平台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黄勇、李世亮、丁雪梅谈“AI换脸”——法治划清AI红线共治守好“脸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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