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清收新路径:免诉讼直接执行!

来源:肖飒lawyer

文章摘要
小伙伴们是否遇到过诉讼立案难,线上提交材料审核几周没有结果,线下带着一大摞材料排队几个小时要求补充材料?

小伙伴们是否遇到过诉讼立案难,线上提交材料审核几周没有结果,线下带着一大摞材料排队几个小时要求补充材料?是否遇到过法院接收材料出具回执,2-3个月查不到案号和具体承办法官,分配后迟迟因为案件多无法尽快排庭?是否遇到过案件胜诉了,承办法官表示仅负责案件审理,想把钱要回来还得去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发现债务人早已转移资产?
今天,飒姐团队给大家分享一个实务经验小妙招,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一步到强制执行,直接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执行措施,节约诉讼时间成本的同时,还大大提高了执行的效率及清偿率。

一、公证债权文书的性质及作用
其实,这个概念并不新颖,只是一直被大家忽略了。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被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下简称“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作了规范。
200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之后经历了2015年和2017年两次修正,该条文没有任何变化。随着在金融、不动产等领域广泛运用,实务中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不断出现争议。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2017年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对债权文书内容的要求、法院受理条件、当事人救济措施等一系列内容进行细化。
二、债权人申请公证债权强制执行的核心申请材料
在公证中申请执行前,有两个文件尤为重要,一个就是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另一个就是执行证书。
(一)赋强公证债权文书

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公证机构对“债权内容”和“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做的事前确认,类似审核约定的仲裁或者法院管辖条款,但是并非所有债权文书都能赋强公证,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内容明确: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意思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承诺明确: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该项承诺也可以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
债权文书只固定了初始的债权约定,不像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决书,无法预判到期后债务人还了多少、有没有违约,这些动态的履行信息,从头到尾没参与交易过程的法院执行局根本无从核实。这时就需要执行证书来明确具体执行标的。
(二)执行证书

债权人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后,可以向公证机构提交债权人履行情况相应凭证;公证机构也会向债务人核实履行义务的情况,债务人能拿出充分还款证据的,公证机构会直接扣减对应金额,这使得绝大多数履行争议在这个阶段就解决了,节约了后续执行程序的时间。实务中,公证处一般会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执行证书(补充材料、核实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材料清晰齐全的案件,多数公证机构能做到3-5天甚至当日出证,线上批量赋强公证甚至可以实现全自动出证。
债权人拿到证明债权满足执行条件的执行证书及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就可以到有管辖权(债务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直接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步申请对债务人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执行措施。
三、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阶段的注意事项
(一)债权人
【申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时效】债权人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证书的时效不同于三年的诉讼时效,是按照两年的执行时效计算,也适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较为特殊的是,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法院不予受理执行】债权人遇到法院执行局不予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即使复议被驳回,赋强公证不剥夺债权人的诉权,债权人可以就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过的债权文书在诉讼中也是证明力较高的关键证据,有效降低举证难度与诉讼风险。
(二)债务人
【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可以依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二条,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参考执行异议程序)针对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风气原申请复议。
【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可以依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三)第三人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等第三人不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依据公债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写在最后
在诉讼周期长,执行难的大环境下,赋强公证的高效被严重低估了。小伙伴们已经习惯了走诉讼或者仲裁的常规维权路径,但是在金融债权、批量案件以及争议不大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通过约定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可以节约大量时间、诉讼成本,还可以通过法院一次性查清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在不用提供保函担保的情况下,对债务人资产采取执行措施。
事前办理赋强公证,只需要支付很低的公证费用,该费用还可以在债权文书中书面约定由债务人违约承担。即使债务人对部分债权金额有异议,债权人可以拆分处理,先就无争议部分申请出证执行,有争议部分另行起诉。
目前线上赋强公证程序已经非常成熟,全程可以线上办理,后续出执行证书也高度便捷,能比普通诉讼程序快大半年甚至一年拿到执行款,对想要快速实现债权的客户来说,是不可忽视的效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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