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用场景
因项目建设资金不足,施工单位往往会要求建设单位增加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加大回款力度。如果施工单位只是签订债务加入协议,而没有完善相关审查流程,工程款的清偿效果会大打折扣。
场景一:建设单位、债务加入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建设单位、债务加入方共同对施工合同项下的义务向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债务加入方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方如何抗辩减少付款责任?
场景二:因建设单位资金不足,建设单位与债务加入方共同向施工单位发函,承诺由两公司一同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如何要求债务加入方承担连带责任?
2、担责逻辑
1.文件性质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据此,上述场景一中的协议和场景二中承诺函的法律性质均为债务加入。
2.文件效力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第八条规定了对外担保无需公司决议的特殊情形,包括: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债务加入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上述应用场景中的施工单位不能证明对债务加入方的公司决议文件进行了合理审查,且债务加入行为不符合无需公司决议的例外情形,就不能认定施工单位为善意,债务加入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
3.担责比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方在各种不同情况下承担责任的比例。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与债权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法院通常认定担保人与债权人对未审查担保人的公司决议均存在过错,判决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如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355号判决书中认为,签订《承诺书》时,鸿运公司对公司公章管理不善,使孟庆彪具备代为缔约的合理外观;聚丰公司未审查鸿运公司的决议文件,亦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双方对于《承诺书》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均负有过错。酌定鸿运公司应承担借款人孟庆彪、孟凡明不能清偿债务部分50%的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福建宁德古田法院在(2024)闽0922民初1050号判决书中认为,周某某只是个普通群众,在工地做事的经验经历较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其领取到在“担保人”处加盖了某某委会印章及村主任签名的《结算凭证》后是有理由相信“担保人”签章的真实有效性,即便其对于某某委会提供担保是否依法经过讨论决定程序一事不知情,也不宜认定其存在过错。某某委会对某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福建宁德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3)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担责。
如果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担责。如佛山中院在(2023)粤06民终11591号判决书中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担保协议》落款处“佛山德某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样本“佛山德某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赞某公司明知宁某强并非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未审查德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对《担保协议》的无效负有过错。赞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德某公司对《担保协议》的无效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德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长沙中院在(2025)湘01民终4095号判决书中认为,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认定同样无效,担保人陈某、黄某、蓝某文化公司对借款合同的无效并无过错,故不承担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赔偿责任。
(5)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如果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如四川眉山东坡法院在(2025)川1402民初6072号判决书中认为,因主合同无效,作为担保合同亦应无效,胡某森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明知《建筑资质延期咨询服务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仍然提供担保,自身存在过错,应就乙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二审四川眉山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4.场景应用
根据上述分析,在应用场景一中,施工单位起诉债务加入方,作为债务加入方的代理人,可以抗辩施工单位在签订债务加入协议时,并未审查债务加入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债务加入协议无效。法院一般会认定施工单位在签订债务加入协议时未审查债务加入方的股东会决议,施工单位并非善意,债务加入无效,判决债务加入方就案涉项目所产生的工程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据此可以成功降低债务加入方的担责范围。
在应用场景二中,施工单位起诉债务加入方,作为施工单位的代理人,需要加大债务加入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收集与审查,证明施工单位尽到了善意审查义务,债务加入协议有效,以此实现向债务加入方足额追偿工程款的诉讼目标。
3、风控措施
建议施工单位审查债务加入协议时,重点审查协议的性质、是否经过公司决议程序、公司决议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保证债务加入协议有效,足额向债务加入方主张权利。
1.明确债务加入性质
债务加入系第三人成为与原债务人并列的主债务人,与原债务无主从关系,责任具有独立性,与保证不同。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保证还受保证期间的限制。因此,建议债务加入协议或承诺使用“自愿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等明确表述,确定协议的性质为债务加入协议,避免使用“担责”“担保”“保证”等词语,避免协议被认定为保证担保。
2.审查公司决议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非关联担保,如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章程未规定,建议取得股东(大)会决议。对于关联担保,如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对于上市公司担保,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必须审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公告,否则担保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
3.审查公司决议内容
对于公司决议的审查,债权人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审查内容包括决议真实性、决议表决程序合规性、决议内容与协议一致性。对决议真实性的审查,债权人应要求债务加入方提供书面决议原件,核对股东或董事签章,债权人留档备存。对表决程序合规性的审查,债权人需核对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比例等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规定。对决议内容与协议一致性的审查,债权人需逐项核对决议中载明的债务人、主债权数额、担责方式、范围及期限等核心条款,是否与债务加入协议内容完全一致。
结语:施工单位需强化善意要件,确保债务加入协议的有效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协议无效,实现让债务加入方足额承担工程款清偿责任的法律效果。
如何让债务加入方足额承担工程款清偿责任?
作者:王英 翟长胜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1、应用场景 因项目建设资金不足,施工单位往往会要求建设单位增加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加大回款力度。如果施工单位只是签订债务加入协议,而没有完善相关审查流程,工程款的清偿效果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