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皮皮虾事件老板因网暴去世,带给我们怎样的法律警示?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这个五一假期,三亚皮皮虾事件又让我们不得不感叹,网络暴力是把无形的杀人的“刀”。

这个五一假期,三亚皮皮虾事件又让我们不得不感叹,网络暴力是把无形的杀人的“刀”。事情起因是一名游客在三亚一家海鲜店点了四只泰国富贵虾,花费1035元,游客认为店家宰客,不仅在消费后给了差评,还在自己的小红书账号上发布了避雷贴,旨在曝光“无良”商家。天价皮皮虾,三亚宰客,吸引眼球的字眼迅速挑起了网友的情绪,事件迅速发酵,网络对老板展开了一场谩骂和指责,甚至半夜打电话威胁。老板不幸于第二天离世。很快,据媒体还原事实,游客点的皮皮虾并非普通皮皮虾,是比较贵的泰国富贵虾,店家的定价,并未违反价格法。
这一悲剧暴露了旅游消费市场的信任危机,也警示我们,消费维权也有边界,那么,网络言论要负什么样的责任?作为平台,又该如何维护网络文明?作为被网暴者,应如何保护自己和维护自己权益?
一、 消费者维权应当遵守的边界
事件的核心争议起点在于海鲜价格的合理性。根据九派新闻记者的调查,商家对于皮皮虾的价格,是明码标价的,每种海鲜的玻璃前,都贴有明显的价格标签。据计算,价格也并未超过当地海鲜价格调控的上限。因此,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商家的定价并无任何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注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情况,且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亦要求价格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后认定商家定价合理,其行政行为于法有据。
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真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权。游客称是因误看计价单位,把斤当成公斤,而产生“天价”的错误认知,其可以通过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赋予消费者的权益。行政部门有责任受理并核查此类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
然而,权利的行使亦有其边界。在商家已进行解释,或者行政机关做出调查核实后,其应及时删除过修改差评。并在公共平台还原事实。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损害商家商誉。
这位游客在网络平台发布不符合事实的评价,其帖子带有引导网友对商家进行讨伐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正当维权的目的,超越了维权边界,降低了该商家的社会评价,属于侵犯商家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造成商家经济损失,还可以要求恶意评价的消费者赔偿。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尤其是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发声时,应基于已核实的事实,避免发布不实或误导性信息,防止对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
二、 网络暴力与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
游客在小红书发布“三亚天价海鲜宰客”这类违背事实、吸引眼球的内容,让事件升级,引发大规模网络舆情。大部分网友未经调查,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听从博主的一面之词,认定商家存在宰客行为,指责谩骂商家,并发展为对店主及其家人的侮辱、谩骂、电话骚扰等,这已超越了正常舆论监督范畴,构成了典型的网络暴力。
首先,网暴行为直接侵害了店主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官方通报证实商家价格合规后,此前基于不实前提的“宰客”指控及持续的侮辱性言论,足以导致商家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确立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其次,商家老板在网暴压力下病逝,引发了严重的侵权后果。
老板家属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网络暴力与老板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若老板的突然死亡,能够证明与网络暴力中持续的侮辱、威胁,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有关,因重大负面情绪压力诱发或加剧其基础疾病,则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明确,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老板去世后,其近亲属有权就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 “开盒”与网络暴力中的刑事风险
事件中,店主及家人个人信息被“开盒”泄露,情节尤为恶劣。此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非法获取并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可构成此罪。
四、 平台责任与网暴受害者的法律救济途径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被害人被网暴时,可以向平台举报。平台对于明显涉及侮辱、诽谤及泄露个人信息的违法信息,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若平台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可能需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受害者或其家属而言,法律提供了多元的救济途径。民事上,可收集证据(如侵权言论截图、骚扰电话记录、报警回执等),向法院提起名誉权、隐私权侵权之诉,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事上,可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侮辱、诽谤等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上,可向网信部门举报网络违法信息。
结论
三亚海鲜店事件是一场由消费者发布不实信息点燃,最终被网络暴力推向不可挽回境地的悲剧。
它警示我们,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不得恶意利用法定权利,打着维权的名义,行侵权之实,消费者维权,也应当依据事实,理性维权。
网络用户应当遵循言论自由的边界,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他人信息,“人肉搜索”他人,恶意骚扰他人,将面临严重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网络平台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处理明显侵权的信息,否则可能要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构建清朗网络空间与和谐消费环境,需要法律规则的刚性约束,也需要每一位社会成员对权利的敬畏、对事实的尊重以及对他人尊严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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