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食品药品行业的持续发展,食药领域违法经营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无资质经营药品、违规销售药品等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个别经营者对应当取得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形认识模糊,因违法经营被判令承担相应责任。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药品违法经营案件。
一、案情简介
万某在某烟酒行购买了标注国药准字的某品牌壮骨药酒。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该壮骨药酒经核准为药品范畴,某烟酒行虽未将其作为主营商品,但其销售涉案药品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违反药品经营监管的强制性规定,属违法经营药品行为。万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并支持万某返还全部价款的诉讼请求。
二、以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本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药品系特殊商品,我国实行严格经营许可制度,国药准字是药品法定批准文号。涉案壮骨药酒标注国药准字批准文号,明确属于依法管理并核准上市的药品。无论药品销售是否为主营范围,经营者只要实施了面向消费者的药品销售行为,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药品”,事先必须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本案中,某烟酒行销售涉案壮骨药酒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涉案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某烟酒行应予退货退款。
三、以案讲理
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我国法律对药品经营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该制度既是规范药品经营秩序的重要举措,更是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坚实底线。
守法乃经营之本。药品监管并非只针对主营药品的专业机构,而是对所有药品经营行为实行统一标准、严格监管。药品经营者应当树牢依法依规经营意识,无论经营规模大小、主营范围差异,只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均需严格恪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本案中,某烟酒行以涉案药品非其主营商品为由,规避药品经营许可的法定要求,其行为本质上是对药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漠视,亦忽视了药品经营违法行为所蕴含的公共安全风险。
在此亦提醒广大公众,在购买药品时应审慎核查药品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及经营者的合法资质,强化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若发现违法经营药品行为,应依法通过正当途径维权,共同构建全方位的食药安全防护体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国药准字药酒是“药”不是“酒”,销售须有资质!
作者:郝良珍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伴随食品药品行业的持续发展,食药领域违法经营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无资质经营药品、违规销售药品等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