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售卖客户信息 赚小钱换来真刑罚

来源:成华法院

文章摘要
以案说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几万条客户信息,数万余元非法获利,以为只是赚点小钱,实则踏入犯罪深渊 PART.01 案情回顾 2022年起,被告人钟某向他人提供电信公司数据。

以案说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几万条客户信息,数万余元非法获利,以为只是赚点小钱,实则踏入犯罪深渊
PART.01 案情回顾
2022年起,被告人钟某向他人提供电信公司数据。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钟某按照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利用其职务权限在电信公司系统中直接下载电信客户个人信息共计49069条到自己电脑以及下载电信公司数据整理统计成报表,再通过微信传输给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等人用于拓展业务。
后经统计,钟某因出售电信客户个人信息获利9万余元。2024年3月8日,民警将钟某挡获,到案后钟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钟某的亲属代其向成华法院指定账户退缴违法所得90000元。
PART.02 法院判决
成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成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用物品予以没收;被告人钟某退缴的违法所得,没收并上缴国库。
PART.03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本案中,钟某身为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九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法官提示



  1. 电信、金融、物流等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时刻牢记底线,切勿心存侥幸,将客户信息当作可以随意变现的“资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倒卖信息,换来的绝不是财富,而是牢狱之灾和高额罚金。

  2. 相关企业应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数据管理制度,对员工的数据访问权限进行严格的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从源头上堵塞信息泄露的漏洞。

  3. 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谨慎提供个人信息,对来源不明的电话、链接保持警惕,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遭遇精准骚扰、诈骗,及时保存证据并报案,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织密安全信息防护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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