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生死状”,赔了57万:自愿签署的免责声明,法院为什么不认?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签了‘生死状’,出事凭什么要我赔?” “马拉松那么多人猝死,赛事方也没赔啊,怎么徒步就要赔?

签了‘生死状’,出事凭什么要我赔?”
“马拉松那么多人猝死,赛事方也没赔啊,怎么徒步就要赔?”
近日,上海松江法院公布的一起判例引发热议:一女孩跟团徒步九连尖时猝死,法院判组织方承担30%责任,赔偿57.7万余元。而各地马拉松赛事中跑者猝死,组织者却往往不担责。同为猝死,结果为何截然不同?一文说清背后的法律边界。
1、案件回顾:徒步九连尖猝死事件
2024年6月,天气闷热。任某云报名参加上海某公司组织的“穿越春色九连尖”徒步活动,支付了139元报名费。活动介绍:徒步11公里、爬升650米,强度一星。该团共52人,配备三名领队,仅主领队有初级山地户外指导员资质。
下午1点左右,女孩因身体不适提出返回,同时决定返回的约8人。但三名领队没有安排任何人陪同返回队员,继续带队前进。下午3点,女孩被路人发现倒地昏迷,虽经抢救仍不幸猝死。组织方直到傍晚活动结束,才发现女孩不见了。
家人将组织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50%责任、赔偿193万余元。被告辩称:活动非营利(总收入6490元,支出6130元),属户外运动非旅游,并已有免责声明写明“组织者及领队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孩主动下撤并回绝陪同。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些说法。
2、法院为何判组织方承担30%责任?
第一,免责声明不能免除人身伤害责任。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无效。组织方不能靠一纸“生死状”撇清法定义务。
第二,低价甚至亏本≠不担责。
被告是持证旅游经营企业,其定价策略服务于品牌宣传和客户积累,不能因单次没赚钱就降低安全保障标准。
第三,未尽到安全保障与救助义务。
女孩付费参团,与被告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领队明知其身体不适、独自返回,却不安排陪同,也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导致突发状况时无人救助,构成重大疏漏。同时,女孩作为成年人,身体不适时独自返回、未充分预估风险,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是损害主因。综合过错,法院判组织方承担30%赔偿责任。
同为猝死,马拉松组织者为何多不担责?
这就必须提到《民法典》第1176条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的,受害人不得请求赔偿,除非他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马拉松是公认的极限运动,跑者自愿参加并承担固有风险,猝死多源于自身身体状况,因此跑者往往自负主要责任。
但组织者能否完全免责,关键看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跑者猝死未必是谁的错,但组织方有无做足保障,才是担责的关键。例如,北京某马拉松曾有跑者终点前猝死,但赛事方配备了充足医疗点、AED和急救人员,事发后2分钟即开始心肺复苏、4分钟AED到位,法院认定已尽义务,无需赔偿。而甘肃白银越野赛则因无许可、预案不足、救援缺失,暴露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严重缺失。
核心区别在哪?
合同关系不同。 徒步活动虽叫“户外”,但付费、接受统一安排,实际上形成旅游服务合同;马拉松则是参赛者接受竞赛规程约束,一般不构成类似合同关系。
组织方过错程度不同。 徒步案中,领队明知队员不适却放任其独自返回,存在明显的人为疏漏,已超出活动固有风险。规范运营的马拉松赛事,救援体系完善、响应迅速,若组织方无具体过错,便不承担责任。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主体不同。 《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明确,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第1198条至第1201条,即不直接适用自甘风险免责,而必须考察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正是徒步组织方被判担责、而规范马拉松组织方可免责的根本所在。
3、结语
这份判决给所有人敲响警钟:对参与者而言,报名前务必评估线路难度、自身体能与天气,切不可盲目跟风;对组织者来说,免责声明不是“免死金牌”,一旦存在安全疏忽,法律不会给“免责”的机会。安全,永远是户外活动的第一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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