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实际办理中,管辖权认定是诉讼程序的首要核心环节,直接决定案件能否在对应法域启动诉讼程序、由哪一地域、哪一级别的法院行使审判权,亦是立案阶段的核心审查要件。同样的案件,在中国香港、澳门、内地不同法域起诉,财产分割的结果、诉讼的周期、程序的便利度,都有可能天差地别。
为更好地了解不同法域的管辖权规定,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主办、智元法律课堂协办的“以法治家”跨境实务交流会第37期,特邀来自香港的承诺律师和来自澳门的黄景禧律师,深度拆解了不同法域的家事案件管辖权规则、实务操作要点与避坑指南。
香港篇:专属家事法庭与三大管辖门槛
在香港办理离婚,最核心的一点是:不存在类似内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部门,任何婚姻的解除必须经过香港家事的法庭。因此,管辖权认定是在香港离婚的前置核心要件。
(一)香港家事法庭存在三大管辖法定要件
(满足其一即可)
1.夫妻任意一方以香港为居籍:通常香港永久居民可直接认定;持有永居身份但长期离港的,需举证证明仍以香港为永久居所;
2.提起离婚诉讼前,夫妻任意一方已在香港连续居住满3年;
3.提起离婚诉讼时,夫妻任意一方与香港存在紧密联系。
(二)两大高频认知误区
误区一:双方都同意在香港离婚,法庭就一定会受理?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认知。香港法律明确规定,管辖权的决定权在法庭,而非夫妻双方。即便双方达成合意,只要不符合上述三个法定条件,香港家事法庭依然会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
误区二:在香港登记结婚,就能在香港离婚?
实际上,婚姻缔结地从来不是香港家事法庭审查管辖权的考量因素。哪怕双方在香港登记结婚,但若既无香港居籍,也未在香港连续居住满3年,与香港无其他紧密联系,仅仅是领证后便返回内地生活,香港法庭依然不会受理离婚申请。
(三)两大核心风险提示
1.平行诉讼的时间差风险:香港管辖权异议审理周期通常在半年到一年,若其他法域先作出生效离婚判决,香港法庭会直接终止离婚诉讼程序。
2.离婚后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婚姻在境外解除后,如未分割香港的财产,可向香港家事法庭申请离婚后经济济助进行财产分割,该申请需在离婚后1年内提交,且离婚后再婚的一方将丧失申请资格。
澳门篇:宽容的管辖制度与独具特色的财产制度
与香港的普通法系不同,澳门法律深受葡萄牙影响,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以五大法典为核心。澳门初级法院下设的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专门统揽所有家事案件。澳门的家事法律中也有许多独具特色的亮点。
(一)宽容的管辖规定
澳门家事法庭的管辖相对开放。即便双方都不是澳门居民,只要一方在澳门居住,甚至在澳门以外缔结的婚姻,都可以在澳门法院申请离婚。
1.不仅在澳门登记结婚的婚姻可以受理,在澳门以外登记结婚的婚姻,同样可以在澳门提起离婚诉讼;
2.即便夫妻双方均非澳门居民,只要其中一方在澳门居住,就可以在澳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无法定的连续居住时限要求;
3.继承案件的管辖则以遗产为核心,只要被继承人在澳门留有遗产,澳门法院就可以受理相关的遗产继承纠纷。
(二)强大的“查账神器”
澳门家事法律中最具特色的制度,是《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68条规定的特别财产清单制度,即夫妻任意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或离婚诉讼同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制作特别财产清单”。法院就可以在不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调取另一方名下在澳门的全部财产信息,并形成完整报告交给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项制度仅能实现财产查询,无法直接查封冻结财产,若要防止财产转移,还需要同步提起财产保全程序。
(三)独特的婚姻财产制度与继承制度
关于婚姻财产制度方面,澳门《民法典》包含了四种财产制度,其中,取得财产分享制最为特殊,不同于内地的“婚后共有”或香港的“分别财产”。它的核心逻辑是: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可单方处置;离婚时,双方婚后财产的增值部分合并计算,双方各分得 50%。
而关于继承方面,与内地不同,澳门继承制度中规定了特留份制度:法律强制要求被继承人必须为配偶、子女、父母保留法定遗产份额,常规情形为遗产总额的1/2或1/3,被继承人无权通过遗嘱处分该部分财产。
内地篇:务实、详尽的管辖体系
相比于港澳,内地的民商事管辖权规定得更为详尽和具象,有着严格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体系。
(一)核心管辖原则与专属管辖
中国内地的核心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针对华侨、跨境居住的夫妻,法律也做了细化规定:比如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夫妻,若定居国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由不予受理,可由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此外,内地法律还有许多专属管辖规定,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二)涉外立案的核心要求
在中国内地,涉外立案的核心要求是境外形成的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需完成公证认证手续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在中国加入海牙认证公约后,相关手续已大幅简化。
除此之外,法官见证是更便捷的方式:外籍当事人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起诉状,无须再做境外公证认证,且后续变更诉讼请求更为灵活,是涉外诉讼中性价比极高的选择。
总结与对比
对于跨境家族财富与婚姻诉讼而言,没有“绝对完美”的法院,只有最有利的策略选择:
香港法院:依靠判例法,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管辖门槛高、审理周期长。但其“离婚后经济济助”制度为错失外地诉讼良机的一方留下了一道兜底防线。
澳门法院:成文法典规制细致。对管辖规定较为宽容,但财产制度与继承制度极具特色,而“特别财产清单”更是针对隐匿资产的一大利器。
内地法院:规则明确、地域分明。虽然体系庞杂,但在送达与审理效率上具有中国特色的务实与高效。
管辖是跨境诉讼中的第一道关卡,掌握了不同地域的管辖权核心规则,才能在复杂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为客户争取到最大化的权益保护。
涉外诉讼核心: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差异、风险与适用规则
作者: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跨境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实际办理中,管辖权认定是诉讼程序的首要核心环节,直接决定案件能否在对应法域启动诉讼程序、由哪一地域、哪一级别的法院行使审判权,亦是立案阶段的核心审查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