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实践检视和结构优化——以S省2024年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为研究对象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初步形成;十九大作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战略部署;二十大再次作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初步形成;十九大作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战略部署;二十大再次作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战略部署。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深化,审判质效作为其中重要一环,亦应不断完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设置及运行主要在于通过司法管理以实现司法审判的永恒主题即公正与效率。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主要分为质量指标、效率指标、效果指标及综合指标。质量指标亦即公正指标,实现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维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效率指标是全面、综合评估司法审判工作效率的标准和方法,提高司法效率,就是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真、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以合理的方式节约司法资源,以实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的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实现公平正义。效果指标,是用以评估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实际效果以及体现出的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状况。司法能否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取决于能否得到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2023年上半年,最高院制定了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7月份开始在河北等具有代表性的11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工作,10月份开始在全国法院试行,2024年1月1日在全国法院正式施行。本文将结合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运行效果,结合其价值导向,从体系构建和实质优化两个方面论述质量指标体系的发展方向。
一、现状考察: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实践检视
2023年上半年,最高院制定了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7月份开始在河北等具有代表性的11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工作,10月份开始在全国法院试行,2024年1月1日在全国法院正式施行。本章基于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试运行过程中的相关实证数据,辅之相关公开工作报告,较为全面客观地展示了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试运行以来的具化影像。
(一)动态运行:S省近三年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发展变化
质量管理指标试行与全面施行以来,其所预设功能与司法价值是不断契合还是渐行渐远,需要司法实践对其所有指标的预设功能进行逐项检验。以S省为例,对该省的审理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进行分析,可较为全面、客观地展示出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具化影像。
1.历史回顾检视:S省法院2022年与2023年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对比
司法实践是一个过程,每个时期会出现不同的司法问题,亦会产生不同的司法需求,只要将质量、效率、效果作为审判质效体系的三座基石,在此基础上审判质量管理指标的设定亦可根据不同时期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而不断更新,对S省法院2022年、2023年的质效体系进行回顾,如表1:

相较于2022年的案件质效综合评估指数,2023年的一级指数与2022年相同,但二级指数中将“公正指数”名称变更为“质量指数”,且二级指数中的效率指数与效果指数的权重发生了变化,2023年提高了效果指数的权重。另外,2022年版和2023年版中均设置了三级指标分别在二级指数、一级指数中的权重。
2.现实检视:2024年S省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介绍
鉴于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的案件量远远大于中高院的案件量,不管是司法系统内部还是外部,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效率、效果问题既是中高院工作部署的基数参考也是社会了解司法审判的重要途经,所以S省法院在最高院(2024版)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价值导向下结合区域司法工作重心制定了基层法院审判质效综合评估考核指标和营商环境专项质效评估项目指标,前者是一般规定,后者是特别规定。其中针对基层法院专门出具了考核实施细则,细则中明确了考核项目主要分为四项:审判质效综合评估、条线工作考核、队伍建设情况考核、高院重点工作考核,并通过“基础分+附加分”的形式设置项目分值,另外还明确了考核内容、分值、评分规则及负责部门,分值的计算方式,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的形成及考核指标。其中相较于2022年月2023年,考核指标体系发生了较大改革,如表2:

3.归纳总结:2024年S省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辩证分析
2024年S省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设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数据选择类型原则化,所有指标的选取和设置均以质量、效率、效果为原则,在此之上对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关键节点、操作方法、裁判结果等利用“指标加权计分法”进行计分评价;(2)数据功能定位多元化,以最高院的指标体系为导向,设置了基本的质效综合评估指标,此外还针对审判执行条线、特色审判条线、基层法院重点工作考核设置了考核指标;(3)数据职能设置个性化,正如上述所述,针对不同的工作重心亦设置了不同的考核指标,以推进基层法院工作进展。鉴于最高院的指导文件明确各高院设置个性化指标,应最大限度的避免层层加码、重复考核,要为中基层法院“减负松绑”,上述指导精神都需要时间来检验,基于一名基层法院干警的工作心得,认为目前2024年S省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中的审判质效综合评估考核指标设置尚未明显增大工作量,而其设置的具有个性化的条线工作考核指标和基层法院考核重点工作考核指标还需时间检验。
(二)实操评价: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运行评述
实践操作与理论之间总是有一定距离,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有其理想的样态,但司法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偏离主线。
1.体系运行与司法规律之间的抵牾
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重在解决横向宏观研判,侧重于指标的宏观对比评价,法院在适用时应严格区分审判质量量化评价与审判绩效考核的适用对象与适用方式,不得将某项指标层层摊派,直接用于对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团队、法官的绩效考核。但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杜绝指标对具体对象的考核,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也导致了三个明显的弊端:(1)实体公正的偏离化。审判质效管理指标,加剧了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对数据的重视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部分干警形成了对指标数据的依赖,部分干警主观认为只要司法审判活动局限于合理的指标区间内,其所实施的司法审判活动就是合法、合理、合情,但如上述分析,审判质效管理指标并非绝对客观真实,故以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作为唯一依据规范司法审判行为,难免会偏离法律规定;(2)程序公正的异端化。比如,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部分一审法官为避免案件的发回或改判,会提前与中级法院进行沟通、请示, “发改率”指标可能会催生“非程序性审判工作监督”;(3)数据维护的随意化。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司法行政管理的需要,会对庭室内勤、庭长、院领导、技术部门赋权就审理管理系统内的司法数据进行维护。维护主体具有多样性,而且部分数据维护不需要申请审批,故而部分审判人员或审判辅助人员对数据的准确性意识不够,事后对数据进行维护成为常态,直接导致涉及到审判质效指标不够客观,无法反映出实际的审判情况。
2.院庭长在体系运行中的主体错位
院庭长在体系运行中的身份冲突和责任模糊。院庭长在司法系统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看,院庭长是行政管理者,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人、事、物具有统筹安排的权力;从司法审判角度来看,院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且其独立审理案件时,也是具体的承办人。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运行,离不开作为行政管理者的院庭长的统一指挥和统筹,但从司法责任的角度出发,最终对案件负责的主体是法官,所以院庭长在该体系运行中充当什么样的角色,最高院和省高院均未明确规定。以S省考核指标体系为例,其在指标体系中明确了高院考核部门、考核项目等,根据司法实操,院庭长在该体系运行过程中充当管理者,但对管理方式、管理范围、管理结果等未予明确,如此导致院庭长为使审判质效数据的美观而自行要求干警加大对权重系数的探索和数据的维护。其次,院庭长对非由其承办或参办的案件,到底能否因指标异常主动干预,如不干预,放任案件出现质量、效率、效果瑕疵,如进行干预,该干预是否涉嫌干预办案,这些问题在指标实际运行中经常会有发生,但均未有明确规范。最后,除却院庭长,还有合议庭的审判长,案件审判质效的评估后果主要由承办法官自行承担,所以部分随机产生的审判长只是形式上的参审,所有实质审理、裁判都由主审法官来承担。
3.权重系数在指标体系中的非公开
不管是最高院的指标体系还是S省的指标体系,对各个指标的设置都进行了必要说明,但关于审判质效综合评估并非简单的套用指标公式进行机械计算,而是根据其背后的权重系数进行综合评估,但权重系数并未公开,笔者认为,不管是指标还是权重系数,其评估对象是案件,办理案件的主体有权知道评估的依据,正如运动员应该了解比赛的规则。关于权重系数的非公开性,可能会导致以下三个问题:(1)一线干警会对权重系数的合理性产生质疑。一项制度、指标是否合理,不仅要充分考虑制定者的价值目标,更应该考虑被适用对象的感受,而不是让运动员在比赛的过程中摸索规则;(2)无论是最高院还是高院均强调,指标评估不得层层摊派直接用于对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团队、法官的绩效考核,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指导失灵。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团队、法官为提高质效指标,探索其背后的权重系数,如此将导致将审判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对权重系数的关注,使得指标的目的本末倒置;(3)权重系数的不公开,不代表不会被一线审判人员知晓,根据审判工作经验,有足够的人力和时间,权重系数的规律亦会被解析,正所谓治水的根本是疏通而非堵塞,所以权重系数在被动解析之前应该主动公开以减少一线审判人员的探索,防止其偏离工作重心。此外,权重系数的公开,若未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可能并非一线审判人员对数据的刻意维护,而是应该对其合理性、科学性进行检视。
二、正本清源: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价值阐释
审判管理关系到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具有很强的司法实践性,本部分将从理论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来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重要性。
(一)理论导向: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道”与“术”
管理一词源起于企业管理,一个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旨在提升效率和降低成本。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应坚持以“质量”“效率”“效果”三位一体辩证统一的理论导向为“道”,再辅之以科学的管理学理论为“术”,以提升案件质量、诉讼效率和降低司法成本,从而获取司法信息并服务社会公众。
1.三位一体:“质量”“效率”“效果”的辩证统一
根据S省法院案件质效综合评估体系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质量指数”“效率指标”“效果指数”具有历史性,不同年度根据司法需求所设定指标权重占比亦有不同,所以三类指标在整个质效评估体系中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质量”“效率”“效果”三位一体的辩证统一理念,构成了审判质量管理的哲学核心。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审判质量管理不仅仅是对案件处理的技术性操作,更是一种深刻的司法哲学实践,旨在通过科学的指标体系,实现法律适用的精确性、司法过程的迅捷性以及司法结果的社会正面影响力。
“质量”作为司法审判的根基,确保了裁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它是维护法治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效率”则体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审判流程的优化,追求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最大化审判工作的产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司法系统的响应速度。“效果”则关注裁判对社会关系的修复能力、对社会秩序的正面引导作用,以及对法律规范的强化,它是司法审判社会价值的最终体现。
这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强调了在审判质量管理中寻求平衡点的重要性,即在保障裁判质量的基础上提升效率,同时确保裁判结果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这种平衡不是静态的,而是随着社会变迁、法律发展和民众需求的不断演进而动态调整的。为此,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必须具备高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以科学的方法论为基础,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审判活动的实时监控、评估和反馈,形成一个闭环的持续改进机制。
2.他山之石:管理学原理的引入和吸收
审判质效体系的理论基础是一个多维度、跨学科的理论框架,它不仅涵盖了传统的法理学、诉讼法学理论,还需要引入和吸收管理学优秀成果,共同构建了一个全面、系统、动态的审判管理系统,旨在不断提升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应首先借鉴目标管理理论(MBO),确立明确、可量化的审判质量与效率目标,为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清晰的工作方向。其次,引入全面质量管理(TQM)理念,强调审判流程中每个环节的重要性,通过持续的质量监控和改进,确保司法服务的整体性和连贯性。再次,加强对流程再造(BPR)理论的应用,促进审判流程的创新和再设计,消除不必要的步骤,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显著提升审判效率。
另外,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还应借鉴一些其他管理学中的管理理论,比如,系统管理理论即将审判过程视为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整体系统,强调了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的协调和整合,以实现审判质效的最优化;战略管理理论为审判质效体系提供了宏观视角,通过环境分析和资源配置,确保司法审判工作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变革管理理论可帮助司法系统识别和应对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引导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适应新的审判管理模式和技术革新。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审判质效体系还可融入信息管理理论,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审判数据的分析能力,增强审判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二)需求导向: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运行主旨
价值目标决定行为方向,司法审判过程中,不仅要追求案件审理的质量,还要考虑完成案件审理的效率、效果。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背景下,科学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能够提升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从而优化审判体系、提升司法能力,以实现提高审判质效、维护司法公正。
1.优化审判体系、提升审判能力
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必须服务于司法审判活动和司法决策。2035年基本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本世纪中叶全面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战略目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法院现代化的核心范畴,大数据时代,审判质量管理是基于各项指标的信息化、数字化,寻得一定的司法规律,不断优化审判体系,以提升审判能力。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优化、完善为大数据语境下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战略规划和技术方案支撑。审判质量管理指标具有时代性、本土性、互动性和反思性等基本特征,通过审判质量管理指标的反馈,有助于推动司法理论、司法需求和科学技术的深度融合,为优化审判体系、提升审判能力提供技术机理与实践架构。
2.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目前,司法审判系统的主要矛盾是案多人少,尤其是基层法院。在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如何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充分调动起来,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已成为重中之重。司法成本是指司法审判机关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所消耗的社会资源与国家资源;司法效率是指耗费最少的社会资源与国家资源,以取得司法效益与效果的最大化。二者相辅相成,司法成本的降低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反之,司法成本的增加亦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科学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系统能够如实的反映出案件周期、裁判结果等审判的流程和细节,根据个案的质效指标,法官能够褪去当局者的身份,更准确了解到以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从哪些方面来节约审判资源、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的诉累,增强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提高审判质效、维护司法公正
审判质量管理,旨在设定科学的标尺、客观评价案件的审判质量、服务于审判管理决策,以提高审判质效,贯彻新发展理念,维护司法公正。审判质量管理指标通过对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各细节设定期限、次数、流程等,并就该指标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结论得到案件审理的效率、质量即审判质效。提高审判质效、维护司法公正是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存在的意义,也是其最终的价值追求。科学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一定是将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率作为其理性层面的价值取向,将司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转化为评估的标准,把司法价值目标内化于评估的思想观念中,正确引导审判质效的提高和司法公正的维护。
(三)效果导向: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司法目标
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构建,是基于案多人少、案件质量下降等矛盾情形下,希望通过司法行政管理的手段,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在此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司法目标,以防该体系运行过程中产生偏离。
1.构建科学的审判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效指标合理性
审判质效评估指标是衡量司法审判机关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的重要工具。这些指标不仅反映了法院的办案效率,还体现了审判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众满意度。审判质量管理指标的设立主要体现在基础指标的确立和权重系数的设置,基础指标类似于法律原则,权重系数类似于法院规则,一套科学合理的审判质量管理体系,其基础指标不仅要合理,实现指标的手段亦应合理,即目标正确,过程也很重要。在设定质效指标时,需要做到全面、科学和合理,以避免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指标,而忽视了司法工作的整体性和复杂性。权重系数是实现质效指标的重要手段,其设置必须依照诉讼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情况,不能一味追求高指标而忽视了司法审判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地区差异以及法官的工作压力。关于基础指标可原则化处理,但对权重系数可构建动态调整机制,通过数据驱动的审判管理,可以实现对审判工作的全方位监控和动态调整。综上,笔者认为审判质效指标的设定应以原则性、稳定性、根本性为基础,权重系数的设置应以具体性、动态性、必要性为基础。
2.构建智能化审判管理管理体系,加强审判管理准确性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是信息化和数字化在司法管理领域应用的直接体现,它代表着司法生产力的一次革命性提升。这一体系的构建,不仅是对传统审判流程的优化,更是对审判管理准确性的一次根本性加强。在大数据时代,司法审判过程中产生的数字和数据,为建立司法数字化模型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这要求我们不仅要依赖统计学等自然科学的理论支持,还需要融合管理学等社会科学的洞见,从而在司法大数据的基础上,提炼出能够准确反映审判质效的评估指标。而智能化技术的引入,如人工智能、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为权重系数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提供了技术支撑。智能化审判管理体系通过自动化工具和算法,对案件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实现案件分类、风险评估和法官绩效评估,从而提高审判管理的精准性和效率。智能化审判管理体系还具备实时监控和反馈机制,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通过智能案件分配系统,根据案件特点和法官的专业背景,实现案件的智能分配,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三、体系构建:管理指标与权重系数的数据生成优化
提高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是完善司法管理体制的重要一环。基于最高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运行效果、结合一线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立足于指标的必要性、信息的可取性、避免唯数据论、遵循动态性的原则,从管理指标、权重系数的生成、运行的角度出发,实现管理指标体系与诉讼法的融会贯通,使得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迭代更新,探寻新的司法规律。如图1:


(一)前端设置:坚持双边统筹,全面公开规则
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从试点至今,已运行一年,在司法实践中,该指标体系有逐渐发展为法院内部审执工作行为准则的趋势,为避免偏离其原有的预设轨道,应把握好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前端设置。
1.指标体系与诉讼法的统筹
审判质量管理指标旨在提升司法审判质量、效率、效果,为此设置了质量指标、效率指标、效果指标及综合指标,各类指标的设置是从司法管理的角度出发旨在提高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但司法审执活动具有法定的行为准则即诉讼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若法官严格遵循诉讼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进行审执行为,并未发生审执错误或瑕疵,但可能会触动指标体系的合理区间值,如此将加重法官的责任。笔者认为,设置的指标应该有其法律依据,比如: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其法律依据就是诉讼法中的二审改发规定,指标的设置与诉讼法的结合,使得该指标更具权威性,法律规定亦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但若某个指标根据审判管理需要设置没有法律依据,比如:上诉率,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若用该指标衡量案件的质量,可能会引发一审法院为数据好看而劝解当事人放弃上诉权的不理性行为,所以这类指标只能作为参考指标,不能突破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考核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硬性标准。
2.指标体系与权重系数的统筹
现行适用的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基本采用的方案为“最高院指导+地方细化”,地方法院可以建立符合地域需求的权重系数,如此将衍生出宏观的司法管理与相对独立的地方细化之间如何寻找平衡点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该采用历史分析法,根据现有的基础指标,对已形成的客观存在的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归纳,分别归纳出每个排名前五和后五的共性和差异,再立足于其共性和差异的特征,提出更为具体的权重系数方案;其次,为避免唯数据论最好的方式是公开权重系数制定、适用过程,在司法审判管理中,考核主体与被考核主体只是在追求审判质效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但始终是司法共同体,将权重系数进行公开,可以淡化审判一线对数据的关注,使其工作重心始终保留在司法审判上。如图2:


(二)中端运行:推动流程监管,实现体系运行的立体化、可视化
审判质量管理体系旨在通过司法管理提高案件质效,而非只为评估,从结果倒推来看,指标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应实行全流程监管,实现体系运行的立体化、可视化。
1.功能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博弈
实现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的预设价值,离不开法官的具体执行,法官的理性程度可能成为该套指标体系成败与否的重要关键点。理性可分为功能理性和实质理性,功能理性指的是受组织或制度驱使而实现组织所预设价值的能力,实质理性则指的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追求自身价值的能力。质效评估体系所要实现的价值与法官自主追求的价值具有高度一致性,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量、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平衡两种价值。审判质效评估体系运作过程中,应从是否加大法官的工作压力、有无唯数据论现象角度出发,具体可采取数据留痕、智能统计、阶段公示等方式,以实现体系运行的立体化和可视化,随时检验指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法官在审执过程中,可以根据体系运行的立体化和可视化所公示的情况,选择个案所要追求的价值,在不干预、影响法官办案的情况下,实现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双重理性。
2.静态监测与预警提示的平衡
基于上述论述,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进行一些价值选择,结合质效管理指标体系,法官的价值选择与质效指标评估之间既不是绑缚关系,亦不能完全割裂,应以静态监测和预警提示的方式实现两者的平衡状态。司法实践中,指标评估主要有月、季度、年度评估,根据不同时间节点,均有数据报表可以清晰、明确各个法院、庭室、审判团队甚至是法官的各个指标情况。因为指标是根据法学与管理学等全面衡量、考察而设置,具有主导性,而权重系数包含在指标体系中,其为实现指标体系的价值而设置,具有服务型性质,笔者认为当质效指标在合理区间范围内的情况下,已达到案件所预期要实现的质量、效率、效果标准,不应触动权重系数的考察;当指标出现异常时,比如过高或过低,需要对指标异常进行全面分析,启动对权重系数的考察成为必要,可以对权重系数中不同的影响因子进行分析,以便明确指标异常的原因,使质效指标恢复到正常区间值。另外,从司法管理的角度出发,可以对质量指标进行分类:优质、中等、异常,并结合其权重系数进行总结分析,但此种统计分析只用于司法管理需要,不参与评估过程。
(三)末端评估:构建检视系统,培育指标数据的迭代更新能力
如上述所言,基础指标与权重系数从其设置开始、运行过程、最终结论等都应全方位公开。基础指标和权重系数于法官而言,是法官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参考依据,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动态、新需求又急需新的指标来评估。若法官根据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改善了其审判工作方式,从而实现了质量、效率、效果的提高,那么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亦寻求到了一种比评估方式更有利、更科学的方式。若法官根据审判质效管理指标的设置,在适用过程中并未取得良好成效,最大的原因可能并非是法官唯数据论,而是该指标或权重系数自身设置的问题。审判质效只是司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的判断,需要将评估结果转移到动态的评估过程中来,使之成为质效改进和再次评估的起点。所以审判质效管理指标运行过程中,应构建检视系统,培育数据的迭代更新能力,形成一个相对闭环的司法审判质效管理生态圈。
根据对质量评估体系的检视,可分成两种迭代更新方式:指标不变,权重系数的优化和指标与权重系数的双重优化。第一种更新方式为:依据诉讼法设置的指标,其不久具有法律依据,亦具有司法管理的必要性,其指标发生异常现象时,只能对其项下的权重系数不断进行优化,以通过权重系数的优化实现指标的运行。比如审限内结案率,该项指标在诉讼法中的法律依据就是审限期间,当该项指标发生异常时,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来改变法定审限期间,但可通过司法管理的方式严格规范排期时间、庭审次数、审理进度等方式来设置、优化权重系数以促进该项指标的高效运行;第二种更新方式为:根据司法管理需要而设置的指标,其服务的是宏观的司法管理需要,未有明确的诉讼法依据,当司法实践中发生其他因素可能会影响该类指标的实际效果时,不仅可以优化其项下的权重系数,亦可针对指标本身进行优化。比如:调解率,该项指标的设定反映的是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起诉后,再进行庭外和解时,就可能发生法官会提高调解率而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签订调解协议,忽略了原告撤回起诉的权利,增加了被告必须到庭的义务,所以根据调解率指标的主旨,可将该项指标和其项下的权重系数同时进行优化。
四、实质优化: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能动性
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目的的实现,不仅需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团队的科学管理,亦需要院庭长、审判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共同努力,所以审判质效指标应该由多元主体共同负责、共同分担。主体的多元化,其评估方式亦应跟进,以寻求一个符合司法规律的评估指引体系。如图3:


(一)团队优化:扁平化管理与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辩证统一
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如何优化审判质效管理体系,减少压力传导的负面效应,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压力传导负面效应指的是由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施加的绩效考核压力,导致基层法院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形式主义、数字造假、案件质量下降等问题。这不仅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效率,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质效,有必要在司法管理中引入扁平化管理理念,协助审判质效管理体系目标的实现。
1.上下级法院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审判监督权上,一方面可以确保审判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也明确了法院系统内部的层级管理和权限划分。法院适用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进行司法管理时,应结合指标自身的特征加强上下级法院的互动,以达到提升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良好状态。上下级法院的良性互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剔除影响指标客观性、科学性的不合理影响因子,比如:上诉率指标,其原有适用场景主要是一审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情况,一审法院审判工作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但其计算公式(二审新收案件数/一审结案数)过于简单、机械,所以需要二审法院针对二审新收案件进行归纳分类,分析其上诉原因,除去当事人为了拖延履行期限的案件、恶意上诉案件等无效上诉案件,来计算一审法院的上诉率,更科学合理;二是通过沟通交流使得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得到更好的提升,比如:二审调解率,一审裁判上诉后,二审法院在组织调解过程中,由于一审法官主导了整个一审过程,其对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心理预期都有一定程度上的了解,所以二审法官可以和一审法官进行沟通,以便促进调解的成功率。
2.审判业务部门
以S省为例,其根据最高院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并结合本省的审判工作特色,对基层法院的条线工作考核指标进行了区分,以民、刑为例,民庭的考核项目主要有落实基层法院纠纷实质化解职能、基层法院民事审判适法统一工作、数字赋能、条线创新工作,刑庭的考核项目主要有执法办案、刑事审判专项工作、调研信息法宣工作、诉源治理工作、创新工作情况。两个审判业务部门根据两类案件的特征,适用两套考核项目。笔者认为,法律是相通的,基于法律的目的而实施的司法管理体系亦有相同之处,所以民、刑条线在质效评估的过程中,可以进行比较分析,互相借鉴可取之处。比如诉源治理,其在刑事条线是考核项目,在民事条线也是积极推行的一项政策,可根据刑事条线的考核效果来衡量是否也纳入民事条线的考核项目。
3.审判团队
在审判业务部门内部,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结合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划分了不同的审判团队,以民庭为例,主要可分为房产团队、家事团队、普民团队等,从案件整体来看,每个团队所处理的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所以在审判业务部门内部必须排除审判团队之间的质效评估比较,但可加强不同审判团队之间的沟通交流,甚至可实施法官在不同审判团队之间进行轮岗,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体验不同案件所追求的质效效果,丰富其审判经验,为提升案件的质效提供实践基础。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绩效激励机制,激发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但该绩效激励机制亦应根据审判团队分管案件的复杂、难易等特征来进行区分。
(二)辅助机制:阅核制与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衔接
阅核制中主要是院庭长对案件的阅核,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中院庭长对案件质效问题都是从司法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宏观统筹,所以阅核制与审判质效管理体系的衔接有利于提升院庭长对审判质量管理的微观把握。另外,两者都旨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但各自的操作流程、管理机制不同。因此,需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将两者有机结合,以实现最佳的司法效果。
1.标准统一和流程融合
将阅核制中的案件质量标准纳入新审判质效管理体系的评估标准中,确保两者在评估指标和标准上的一致性。在制定质效管理体系的指标时,应充分参考阅核制的质量标准,使之成为质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从而保证案件质量评估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将阅核制的审查流程与质效管理体系中的其他评估流程相结合,实现流程的无缝对接。在案件结案后,阅核制的审查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质效管理体系的评估数据,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质效管理体系的评估内容。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劳动,还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评估的准确性。
2.数据共享与信息化建设
在信息化时代,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共享与系统集成,是阅核制和新审判质效管理体系衔接的重要保障。构建统一的司法管理信息系统,整合阅核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数据资源,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互通。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数据的利用效率,避免因数据孤岛而导致的信息滞后和管理盲区。通过一个集成化的信息平台,可以实时获取案件的处理进度、审查结果等关键信息,从而更好地进行管理和决策。
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案件质量和审判质效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实时监测各类案件的处理进度、裁判质量等关键指标,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通过智能化的监控系统,可以动态调整审判资源,提高审判工作的灵活性和响应速度。
3.激励机制与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助于调动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将阅核制的审查结果纳入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他们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例如,可以通过设立质量奖项、优秀案例评选等方式,对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从而形成良好的激励氛围。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促进司法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热情。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阅核过程中发现的错误和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具体来说,可以制定详细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不同类型的错误和问题,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责任追究的公平性和严肃性。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
(三)规范管理:以类型化思维析构责任主体、评估方式,搭建评估指引框架
根据审判权的特征,审判质量管理指标最终的责任主体都是承办法官,所以笔者认为在承办法官之外,还应加强审判长、审判辅助人员的能动作用,以期达到质效指标体系的目的。
1.建立审判长对合议庭案件质效核心把关的制度机制
根据审判组织的组成方式,可以分成独任庭和合议庭,独任庭只有一名审判员及承办法官,合议庭中可能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审判长兼具承办法官及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另一种是审判长、承办法官及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司法实践惯例,一般都是承办法官对案件质效进行把关,审判长与承办法官的职责界限极其模糊,若审判长刚好是院庭长的情况下,院庭长可能基于行政管理,对案件质效指标进行关注、指导,但一般审判长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是由承办法官负责质效指标。
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覆盖了司法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无论其被评估对象如何确定,最终能对案件质效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主体主要是审理法庭,所以细化充实合议庭审判长职责,厘清审判长和承办法官审判职责界限,不仅能够提升案件质效,亦能分担承办法官的工作压力。比如: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在三大管理指标板块中,质量指标中应加大审判长的职责,承办法官应主要负责效率指标。笔者认为,从基础指标和权重系数的角度,构建审判长对合议庭案件质效核心把关的制度机制。
2.建立法官助理、书记员对案件质效分担配合的辅助机制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对案件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者都包含在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主体范围内,且一个案件的开始到结束,并非法官一个人的独角戏,而是一个审判团队共同合作的过程,所以在案件质效管理过程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亦应根据司法实践的需求,承担起分内的质效管理责任。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都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其工作效率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工作进度,根据一般司法实践中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作模式,可以将效率指标中的个别指标由法官助理、书记员负责,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效率板块中起到分担的角色,但案件质量的直接负责人,无法从分担的角度要求法官助理、书记员在质量指标和效果指标中承担起和法官一样的职责,法官助理、书记员在质量板块、效果板块中起到辅助配合的角色。
综上,笔者认为,效率板块中上诉案件移送时间指标应该完全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负责,因为一个案件审理结束后,主要就涉及到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对该案进行卷宗整理,若当事人上诉,主要也是由法官助理、书记员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费缴费通知单,整理卷宗,移送上诉,其实法官参与的工作非常少,而且该项指标亦不会影响到案件质量问题,所以应该由法官助理、书记员负责,法官进行监督。质量板块、效果板块中,法官助理、书记员应该是配合辅助,积极履行法官分配的工作内容,以协助法官提高案件质效。
结语
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是司法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选题,现代司法审判活动的高度复杂化使得正义这一价值目标亦需要通过效率等其他价值予以巩固。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提升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为目标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有助于增加司法的公信力,从而守住最后一道防线。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司法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其不同的价值需要和价值追求,所以指标体系的迭代更新已成为必然发展路径。但无论未来在司法改革中如何深化,如何完善,都应明确评估、考核不是其终极目的,促进公平正义、彰显核心价值观、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才是其构建的基础和发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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