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的预热已经开始,当你正在为自己的爱人准备礼物、期待奔赴一场甜蜜的约会时,是否想过如何爱得既坦荡又安全?毕竟,爱情不是法外之地,爱情可能是带刺的玫瑰,也可能是伪装成玫瑰的食人花,很多看似平常的恋爱行为,一旦越过法律边界,就可能触碰刑事犯罪的高压线,不仅会毁掉一段感情,更会让自己身陷囹圄,付出惨痛的法律代价。
在这个充满爱意的日子到来之际,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梳理恋爱关系中的常见刑事法律风险,愿大家在拥抱爱情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保护好自己,亦避免伤害他人。
一、爱的禁区:与未满十四周岁女性恋爱,即使是女生主动“自愿”发生性关系也构成犯罪
恋爱的前提是尊重与守法,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每个人不可逾越的绝对红线。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核心在于:无论未成年女性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律构成强奸罪,且量刑会依法从重。
在这个问题上,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双方只要确立了恋爱关系、不违背女生本人的意志,就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层面,将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设定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完全的性自主决定权的被保护主体,法律对其实行绝对保护。即使双方是情侣,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哪怕存在女生同意、主动等情形,行为人只要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旧触犯了刑法,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律师提醒
恋爱前请务必穷尽自己能用的手段,核实对方真实年龄,守住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冲动,犯下无法弥补的过错。
二、好聚好散才是爱过的证据:过激维权,极易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爱时你侬我侬,分手时反目成仇,在诸多感情结局中并不鲜见。极端情况下,因心有不甘,个别行为人在分手时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为名,采取威胁、恐吓、跟踪、曝光隐私等手段逼迫对方交付财物,极有可能触犯了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数额达到巨大或特别巨大的,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刑罚。
常见的涉恋爱敲诈勒索情形包括:以曝光对方私密照片、聊天记录、情感隐私相要挟,索要钱财;以跟踪、非法获取对方个人信息等方式监视对方并形成心理强制,迫使对方处分财物;以伤害对方及其家人、损毁对方名誉相威胁,强迫对方支付“分手费”;虚构或夸大损失,胁迫对方转账赔付。
律师提醒
恋爱期间的情感付出、金钱赠与,大多属于民事纠纷,如协商不成、确有证据支持诉求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索,切勿采用违法手段维权,一旦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双方纠纷就会升级为刑事犯罪,得不偿失。
三、警惕爱情陷阱:骗婚式恋爱
恋爱需真诚,不爱求放过。千万不要利用爱情欺骗他人钱财,也请充满爱意的你睁大眼睛识别,别掉进爱情陷阱里。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等刑事处罚。
在恋爱中,需警惕不法分子以恋爱、结婚为幌子,虚构身份、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后便失联跑路,让受害者人财两空。常见的婚恋诈骗套路:
1.虚构优质人设,伪装成富二代、高管、成功人士,骗取信任后索要钱财;
2.编造家人生病、共同投资、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多次向对方借钱,拒不归还且失联;
3.隐瞒已婚事实,以单身身份谈恋爱,骗取对方财物;
4.网恋过程中持续以各种理由让对方转账、发红包。
律师提醒
网恋、相亲需谨慎核实对方身份、工作单位等信息的真实性,面对刚认识就频繁借钱、索要大额钱财的“恋爱对象”务必提高警惕。如发生金钱往来,务必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现可能被骗,立即报警维权。
四、别被爱情裹挟:卷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有些“恋爱对象”打造精英人士的人设,以谈恋爱为诱饵、精心设计,打着“真爱”“共同创业”“赚大钱”等旗号,诱导对方基于情感信任加入传销组织,使其遭受了财产损失、深陷犯罪泥潭的双重打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便是被“恋爱对象”一步步诱导而参与传销的,若积极发展下线、参与传销管理,行为人依旧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当恋爱对象极力推荐“低投入高回报”“拉人头赚钱”的项目,执意让你前往陌生城市共同发展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警惕传销陷阱,切勿被爱情冲昏头脑,误入歧途。
五、其他恋爱雷区:这些行为也会触犯刑法
除了上述罪名,恋爱中的过激、失当行为,同样会触犯以下常见罪名:
1.故意伤害罪:恋爱中发生矛盾,动手殴打对方,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2.强制猥亵罪:未经对方同意,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亲吻、抚摸等猥亵行为,即使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针对未成年人,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裸聊或发送裸照、淫秽视频等,无论是否实际接触身体,均可能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3.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分手之后,以暴力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等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能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多次纠缠、跟踪、恐吓对方,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4.非法拘禁罪:因情感纠纷,限制对方人身自由,不让对方离开、与外界联系,属于非法拘禁行为,可能面临刑事法律责任。
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手后私自使用定位软件、GPS 设备跟踪对方,获取其行踪轨迹的,或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对方高铁、飞机票务信息等行为,达到特定条数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6.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情感矛盾,故意损毁对方手机、车辆等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律师结语
恋爱之美好在于真心相待、互相尊重,更在于守住底线、遵纪守法,“520”的爱慕心意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亦该警惕别有用心之人设下的“恋爱陷阱”。
无论是热恋中的情侣,还是期待爱情的单身人士,都要牢记:感情有温度,法律有底线;恋爱需谨慎,行为守规矩。
爱自己,是终身浪漫的开始;守法律,是拥抱爱情的前提。愿大家都能遇到真诚的爱情,远离刑事风险,在爱与法治的守护下,收获幸福与安心。
如果您遇到恋爱相关的法律纠纷,或疑似遭遇刑事侵害,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爱为名,别因爱入刑!
作者:李好 罗惠丹 张严月来源:万益律师事务所

“520”的预热已经开始,当你正在为自己的爱人准备礼物、期待奔赴一场甜蜜的约会时,是否想过如何爱得既坦荡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