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换钱是骗局!“背贷人”购车骗贷终获刑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只需出借身份,就能轻松拿钱,不用还款也无需担责。”不少人被这样话术所诱惑,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职业背贷人”,看似“无本万利”的背后,竟是巨额债务和刑事处罚的巨大陷阱。

“只需出借身份,就能轻松拿钱,不用还款也无需担责。”不少人被这样话术所诱惑,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职业背贷人”,看似“无本万利”的背后,竟是巨额债务和刑事处罚的巨大陷阱。近日,河东法院审结一起贷款诈骗团伙拉拢无还款能力人员充当“背贷人”,以贷款买车为名实施的贷款诈骗案件。
案情介绍
张某手头紧得慌,想贷款又没资质,这时,朋友给介绍了个 “贷款中介”。这中介拍着胸脯说,有个“好路子”—— 通过买汽车“做贷款”包装,不仅能拿到贷款,还能额外得好处费,让他赶紧来天津办手续。
张某一听,这不就是 “零成本拿钱” 吗?立马动了心,赶紧赶到天津。他不知道的是,这中介早就把他想办贷款、要拿好处费的事儿,告诉了王某为首的非法骗贷团伙。为了骗到银行贷款,团伙成员直接给张某“量身打造”虚假身份:把原本开烟酒店的他,包装成了光鲜亮丽的 “精英白领”,还伪造了虚假的工作单位、收入证明,连婚姻状况都改了。
一切 “包装” 就绪后,团伙成员带着张某直奔河东区某 4S 店,看中了一款新能源轿车。洽谈贷款时,张某按照团伙的嘱咐,把那些伪造的身份信息一股脑提供给银行工作人员,顺利骗到了二十余万元贷款。
贷款一获批、车子一提走,团伙成员压根没按贷款协议约定把车抵押给银行,转头就把车卖了,然后几个人按比例分了赃。张某也如愿拿到了 3 万元好处费。
可他万万没想到,这 “天上掉的馅饼” 根本是个陷阱。团伙成员只帮他还了三个月贷款,就彻底停了还款。接下来的日子,银行的催收电话一波接一波打过来,张某被催得焦头烂额,最后实在没办法,只能谎称自己被诈骗报了警。
警方立案侦查后,这起非法骗贷案很快就水落石出。团伙成员见状,赶紧找到张某,把剩余的贷款还上了。随后,民警电话传唤张某到案,知道躲不过去的张某,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退缴了那 3 万元违法所得。原本想“空手套白狼”,结果不仅好处费没保住,还惹上了官司,张某真是追悔莫及。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信息等材料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综合考量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自愿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法院以贷款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另案中,为多名“背贷人”伪造身份、实施多起犯罪事实的贷款诈骗团伙成员王某等三人被依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背贷人”实施的购车骗贷犯罪,犯罪分子抓住金融机构在办理汽车贷款过程中形式审查,利用部分公民没有贷款资质、急功近利、法律意识薄弱的弱点,利用“背贷人”身份信息实施犯罪行为,破坏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也让“背贷人”身负巨额债务,征信尽毁。
很多“背贷人”在犯罪分子的“零门槛贷款”“不用还款得好处费”等诱人话术的攻势下,误以为自己只是出借身份,不会承担法律责任,殊不知明知自身没有还款能力、配合他人变造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已经成为了贷款诈骗罪的共犯。不光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背贷人”在此类案件中拿取到的好处费远远小于自身需背负的巨额贷款,逾期不还将会严重影响个人征信,个人征信记录关乎于个人生活、就业等多方面,一旦留下逾期、失信记录将对生活造成长远的负面影响,一念的错误需要终身去承担。
也在此处提醒广大群众,应当树立正确、健康的金钱观,切勿相信“无需还款得好处费”“无痛贷款”等表述,坚决不充当犯罪分子的“背贷人”,不当“冤大头”,不随意向他人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个人重要证件,不随意配合他人伪造信息、冒充身份进行贷款等敏感操作。如生活中发现骗贷等违法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反映,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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