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很多工程的施工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节点都作出了类似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累计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两年后返还。”此处涉及“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满两年”这几个关键节点。“竣工结算”是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核对最终工程总造价,结清工程尾款的工作;“缺陷责任期”应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都离不开“竣工验收”这一关键程序,“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又并非同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为避免发、承包双方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后仍交付使用工程,产生质量安全问题,我国规定了强制的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的程序先后关系:竣工验收是前置程序,竣工验收备案是后置程序。建设单位必须完成竣工验收并合格后,方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2.参与主体的不同:竣工验收是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牵头方是建设单位,参与方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3.最终目标的同一性:两者均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制度设计。竣工验收从源头把控工程质量,备案制度则通过行政监管强化这一效果,是政府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市场的重要手段。
4.法律效力的关联与切割:“竣工验收合格”是决定工程可否交付使用的法定标准。备案与否,不影响“五方验收合格”这一结果的效力。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将二者明确区分。例如,(2025)桂0681民初2420号判决明确指出:“对于五方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关系,五方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系处于不同验收阶段、由不同主体参与的行为,竣工验收备案是在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与否均不影响五方竣工验收合格的效力;确定五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交付的法定条件,不等于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标准进行排除适用。”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作了详细列举;第八条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根据上述规定,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主要审查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完备性。但在备案审查过程中,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还应履行监管职责,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2018年5月开始试点,于2019年3月开始全国范围内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制度,全面推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原“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已经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改为“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核心对比表
竣工验收报告样式

竣工验收备案表样式

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样式

速看——一文厘清“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
作者:王艺彬来源:孚道律师

实务中,很多工程的施工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节点都作出了类似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累计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