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五年来,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价值不断显现,为数字时代公民人格尊严和信息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在数字治理加速推进背景下,如何在提升行政效能的同时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成为落实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重要课题。
1、规范政务数据治理,维护信息权益
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对信息共享、保密义务等作出规定。随着数字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跨部门数据共享和协同治理广泛开展,个人信息在不同部门间大量流转。数据整合在提升治理效能和公共服务便利性的同时,也带来了过度收集、超范围使用和不当共享等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设“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一节。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该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确立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相衔接,通过明确行政机关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边界,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和滥用。
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该条例明确“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要求政府部门和受托方履行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对共享数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承担责任。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时,应当依法开展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条例还建立了政务数据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通过将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嵌入政务数据共享全过程,为数据依法共享和安全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维护公民信息权益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则依据。
2、规范自动化决策,保障知情同意
民法典人格权编将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规则之一,保障自然人对自身信息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空间。然而,随着数字政府建设不断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被广泛运用于行政审批、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自动化决策逐渐成为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手段。与传统行政方式相比,自动化决策具有处理效率高、覆盖范围广等优势,但算法运行逻辑不透明、决策依据难以理解等问题,也给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随着生物特征信息应用场景不断扩展,人脸识别等技术已被广泛用于身份认证和公共服务。2025年6月1日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生物特征信息保护,要求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并明确在存在其他合理验证方式时,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从制度层面强化了个人自主选择权保护。
3、健全安全机制,完善侵权救济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数字政府场景下,政务数据规模持续扩大,数据泄露、违规调用、非法共享等风险随之增加,且此类侵权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损害范围广等特点。因此,建立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救济的全链条保护机制,成为落实民法典人格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在事前预防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根据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以及安全风险,采取加密、去标识化、内部管理等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为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和合规审计制度。对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等活动,应当事先开展影响评估并保存相关记录。通过记录个人信息处理全过程,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也为后续责任追溯和侵权认定提供重要依据。
在事中监管方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要求建立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在发生安全事件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上述制度有助于强化行政机关数据安全保障责任,为安全事件调查和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在事后救济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确立过错推定规则: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该规定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形成有效衔接,将举证责任从受害人转移至信息处理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此外,该法第七十条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事件提供了集体救济渠道。当个人认为其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第四十五条行使查阅、复制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副本以及处理情况的说明,从而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获取必要的证据材料,缓解实践中证据固定难、责任认定难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五周年之际,应进一步完善数字政府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强化政务数据全流程治理和权益保障,推动数字治理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使民法典在数字时代更好守护公民人格尊严和信息权益。
数字政府建设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路径
作者:彭涛 白雨童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五年来,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价值不断显现,为数字时代公民人格尊严和信息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