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法院发布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点击图片阅读栏目系列文章) 案例一 熊某亮贩卖、运输毒品案 1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被告人熊某亮为贩卖毒品雇佣驾驶员叶某昆多次开车到重庆市大足区寻找下家。

(点击图片阅读栏目系列文章)
案例一
熊某亮贩卖、运输毒品案
1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被告人熊某亮为贩卖毒品雇佣驾驶员叶某昆多次开车到重庆市大足区寻找下家。2025年1月10日17时21分38秒,熊某亮通过微信将目的地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某村”发送给叶某昆。当日18时许,熊某亮雇佣叶某昆驾驶黑色本田越野车从云南省威信县双河收费站入口准备前往重庆市大足区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熊某亮、叶某昆驾驶的黑色本田越野车后备厢内查获6块外用透明薄膜内用蓝色塑封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经称量净重为559.53克,其中有两颗绿色片剂净重0.21克。
经鉴定,查获的559.5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4.3%至15.5%之间。经鉴定,查获毒品的外包装上检出熊某亮的DNA。
2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3
典型意义
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能够遏制毒品的生产和流通,减少毒品供应。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逻辑规则和生活经验,依据客观证据准确识别毒品犯罪中行为人究竟系“贩卖”还是“非法持有”主观目的的典型案例。贩卖毒品通常持有毒品,审理中应当结合全案证据重点审查判断行为人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内容。当没有证据证明其用于自吸,行为人无法对跨地域运输大量毒品提供合理说明,且持有毒品数量和其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常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具有“贩卖”的主观目的。本案的审理精准地戳穿了以“自吸”为名的贩卖伪装,从严打击外来输入毒品,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毒品源头犯罪的坚定立场。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清醒认识毒品的危害,发现涉毒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案例二
熊某洗钱案
1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熊某与肖某德系恋人关系,在明知肖某德贩卖毒品后,仍接受肖某德指示和安排多次通过王某江以USTD币(以下简称U币)“虚拟资产”交易的方式,将毒品犯罪所得208.5万元转移支付给在境外的毒犯李某波。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2年6月10日,被告人熊某受肖某德的安排,在重庆市大足区某酒店,将毒资7.8万元拿给王某江兑换U币,熊某离开后,王某江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该酒店查获并扣押毒资7.8万元。
(二)2022年6月17日,被告人熊某受肖某德的安排,通过王某江将毒资25万元兑换为36800个U币转给李某波。
(三)2022年6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熊某受肖某德安排,通过王某江将毒资23.5万元兑换为34609个U币转给李某波。
(四)2022年6月23日,被告人熊某受肖某德安排,通过王某江分别将毒资50万元、30万元兑换为73746个、43655个U币转给李某波。
(五)2022年6月24日,被告人熊某为肖某德联系王某江,通过王某江将毒资30万元兑换为42772个U币转给李某波。
(六)2022年6月26日,被告人熊某受肖某德安排,通过王某江分别将毒资30万元、20万元兑换为42772个、29561个U币转给李某波。在熊某因贩卖毒品罪服刑期间,发现熊某涉嫌洗钱罪犯罪线索,后立案侦查。
2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并依法与原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交易“虚拟货币”USTD币进行洗钱的新型网络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本案的上游犯罪是国家禁毒办公布的全国十大毒品犯罪案件,系政法机关梳理已判决重大上游犯罪发现漏罪并依法予以打击的案件。熊某在肖某德指示下将现金兑换为U币,后转至境外“冷钱包”,该洗钱行为隐蔽性强、追缴困难,使得毒贩更容易获取和转移毒资,从而助长毒品犯罪的蔓延和规模化发展,也对金融稳定、执法效率构成严重威胁。人民法院从严惩处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涉毒洗钱的行为,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毒品下游犯罪以及斩断毒资链条的态度和决心,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案例三
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1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1日15时许,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南门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红星家园有人持有砍刀。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发现持刀人员驾驶车牌为渝AXXX的越野车离开。后民警发现越野车停放在大足区香国公园停车场。当日17时45分许,民警在大足区香国公园好吃街将开车到此处停放的余某才查获,民警依法对渝AXXX越野车进行搜查,从越野车内查获并仿真手枪一把、射钉枪一把,在驾驶室储物格查获一包用白色纸巾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海洛因疑似物;在车内查获一拉链钱包,内装一包黄色晶体状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疑似物、张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经对毒品疑似物进行称量,一包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净重9.08克(1号检材)、另一包毒品疑似物净重30.56克(2号检材)。经鉴定,1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用于包装毒品海洛因的卫生纸检出张某的DNA。2025年7月14日,民警将张某抓获。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39.64克,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扣押在案的仿真手枪、射钉枪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被告人车辆查获毒品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典型案例。针对被告人未在毒品查获现场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一直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拒不认罪。公安机关依法收集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毒品鉴定文书、DNA检验报告、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用于包装毒品海洛因的卫生纸检出被告人DNA,案发过程清晰、自然、客观,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该车辆内毒品系被告人放置和持有的犯罪事实。在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面前,被告人最终认罪伏法。

往期推荐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