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治理与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因如此,法定代表人的解任与变更也成了争夺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手段和方面。在这种解任和变更过程中,被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保障其程序性权利、是否应当知悉解任和变更的具体过程,是否具有相应的拒绝或是救济权利,现行相关规定抑或是认为此类事项概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而鲜有观照。在股东因为争夺控制权而绞尽脑汁之时,相关股东或是利用控股股东的实际优势,或是利用章程中的相应规定,以一己之力尽速更换法定代表人,从而实现公司控制权的优势地位。被更换的法定代表人除了郁闷难言之外,在解任及变更过程中,完全成了被随意拿捏的泥娃娃,除了同意之外只能默默承受,无形之中成了大小股东之间博弈的受害者,其合法权益似乎是完全淹没在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高浪之下。
为争夺控制权,莫名其妙被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实务当中,当股东之间发生僵局且为了争夺控制权极不友好之时,部分股东就会千方百计地谋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尤其是当法定代表人不是自己阵营乃至是对方阵营之时,采取突袭手段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利于己方争夺公司控制权。诚然,这种解任和变更,或是基于法律规定,或是基于章程约定,或是基于控股股东身份,然后经由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系统予以变更。这种突发的解任和变更,尽管在一些时候属于剑走偏锋,但在更多的时候,可能也并非没有法律或是章程依据。经由这种突袭变更,对于公司掌控就能处于相对比较有利的地位。掌握了法定代表人,就意味着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流转、人事任免等多方面掌握了主动权。
当然,这其中还有必要进行多种不同形态的区分,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是非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是否参与控制权争夺也有所差异;非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还要进一步区分担任公司董事或是经理的人担任,或是由股东亲属、员工或是其他人担任的。就股权结构而言,大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持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实际上可以直接以临时股东会决议方式变更法定代表人。甚至在有的公司章程中,明确大股东可以指定法定代表人,意味着不需要股东会决议即可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如果表决权机制并非基于股权比例,在现有公司登记制度之下,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但也不排除具有表决权优势的股东,利用此种优势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在此类法定代表人变更过程,有的基于章程规定,有的出具了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在进行了相应的形式审查之后,一般也是需要依法办理的。
我们探究的是,这种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情形之中,法定代表人被突袭变更之时,是否应当设置一定的程序手段以保障其相应的合法权益,抑或是其在此类突袭变更中,根本没有权益可言,更遑论以具体的法律手段或路径予以保护其权益。可能,在很多论者看来,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权益,除了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之外,不应当有其他权益。在经由法定或是章程约定,即使是突袭变更,恰恰是公司经营自主权的有效维护,况且公司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办理变更登记之时,已经对变更的形式要件进行了审查。原法定代表人如果是认为作为变更依据的股东会决议存在问题,或是公司解任董事或经理存在问题,均可以通过提起股东决议之诉或是劳动争议仲裁(非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是通过侵权责任之诉维护自身权益。这种观点无疑是深有道理的,我们也深表认同。我们想说的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究竟有没有因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特定权益,这些权益的存在与否,决定了现有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值得注意且应当如何加以弥补等等问题。
如前所述,突袭变更有别于恶意变更,也并非所有的突袭变更情形都属于我们所讨论的范围。我们认为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即是股东出现控制权争夺之时的法定代表人突袭变更,应该如何不至于因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而使得控制权之争而火上加油。就法定代表人制度及恶意变更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中,可以梳理出相对比较详尽的规则。如《公司法》第十条,《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等,尚在征求意见中的《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相关问题也有提及。无论是伪造签名、伪造股东会决议、违反章程规定等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都与为了争夺控制权而遵循了法定或是章程约定而进行的突袭变更有所区别。前述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定代表人履职、辞任、解任也有相应明确规定。但对于法定代表人在未获告知情形之下的变更,是否有拒绝变更的权利,则成了法律的灰色地带。
如果对上述问题漠然置之,尽管并无违法风险,但实质上会激发更为激烈的股东冲突,从而不利于市场主体的保护;但如果介入过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之下,也难免为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留下口实。两者之间如何平衡,的确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然而,如果在变更发生之前,相关法定代表人本人书面呈请告知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存在股东冲突且应予保障其在变更过程中的异议权利,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此类变更之时无疑应当更为慎重。比较妥当的方式,可以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就变更事宜举行听证,以掌握有关信息并在公司登记管理过程中作出妥当处置。
法定代表人突袭变更:争夺控制权视角
作者:李迎春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作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治理与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因如此,法定代表人的解任与变更也成了争夺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手段和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