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这顿“散伙饭”,别拿一辈子去埋单……

来源:成都温江法院

文章摘要
6月,高考结束,18岁的小明和同学们名正言顺的吃了一顿“散伙饭”,大家聊着大学、未来、终于自由了的夏天…… 夜渐深,一个自称叫“阿强”的“朋友的朋友”凑过来,掏出一包色彩鲜艳、包装随意的塑料袋,上面印

6月,高考结束,18岁的小明和同学们名正言顺的吃了一顿“散伙饭”,大家聊着大学、未来、终于自由了的夏天……

夜渐深,一个自称叫“阿强”的“朋友的朋友”凑过来,掏出一包色彩鲜艳、包装随意的塑料袋,上面印着英文“HAPPY CANDY”和卡通图案



小明犹豫了,但在片刻后还是接过“糖果”,丢进嘴里,尝试过“糖果”带来的快感后开始大快朵颐起来


小明因吸食毒品过量呕吐不止,随即被送往医院

一次尝试,导致小明的学业前途与未来人生皆被毁......该“糖果”含合成大麻素,2021年已被国家整类列管!一口“糖” = 吸毒行为 → 行政处罚(拘留+罚款)+ 取消大学录取资格 + 终身档案污点。阿强的行为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或面临刑事追责。
如果当时没吃那颗“糖”......

小明把手缩回来,站起来,表情平静但坚定的把那包糖从桌上拨开



小明的大学还没开学,但他已经学会了人生最重要的一科——拒绝
温江法院提醒你:提高警惕!
有些“糖”,甜一口,苦一辈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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