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最近一个客户王先生咨询的问题:朋友离职后,一直未能再次就业,为防止社保断缴,想与王先生协商,该朋友可以自己定期向王先生公司支付固定金额用于工资做账及缴纳社保,由王先生公司为其代缴社保。王先生担心公司与该朋友之间是否会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而,用人单位、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该法条规定内容,正常的理解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用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不能反过来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推定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
像上述咨询的问题在实务中是比较常见的,这种由个人出资做账、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仅代为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挂靠行为。这种挂靠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存在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手段虚构参保条件,属于违法行为,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实践中,大家需要注意劳动保险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挂靠代缴社保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保险关系。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上的从属性、经济上的依附性以及人身依附性的司法判断标准予以认定。当个人与单位达成一致,仅由单位为个人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并不向单位提供劳动,此时,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能否仅凭社保缴纳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这是最近一个客户王先生咨询的问题:朋友离职后,一直未能再次就业,为防止社保断缴,想与王先生协商,该朋友可以自己定期向王先生公司支付固定金额用于工资做账及缴纳社保,由王先生公司为其代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