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能否构成拒执罪中的“情节严重”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摘要】被执行人为规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利用亲戚、朋友的微信、支付宝(财付通)及银行账户收支钱款、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多发。

【摘要】被执行人为规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利用亲戚、朋友的微信、支付宝(财付通)及银行账户收支钱款、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多发。该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从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涉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认定、他人账户资金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可控财产、行为持续时间的起算以及转移财产行为与“无法执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核心问题。通过梳理最新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分析利用他人账户逃避执行行为中“情节严重”的认定规则,为司法实践与债权人维权提供参考。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避执行;情节严重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部分被执行人为规避人民法院对其财产的查控,采取将个人收入、经营所得等款项转入亲友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账户的方式,隐匿财产来源与去向,同时通过他人账户进行日常消费、转账汇款,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此类行为在近年来的执行案件中呈多发态势,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利用他人账户逃避执行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从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争议:其一,被执行人使用他人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中的“有能力执行”?其二,被执行人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后,对该资金是否仍具有控制权和支配权?其三,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即开始使用他人账户转移财产,该行为是否计入拒执罪的认定范围?其四,转移财产行为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之间,应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2024年《解释》)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3条将“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明确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构成拒执罪。此外,第8条明确,案外人明知被执行人负有执行义务而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以共犯论处。
本文结合2024年《解释》的最新规定及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各地法院最新判决,系统梳理利用他人账户逃避执行行为中 “情节严重”的认定规则,为执行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一、法律规定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部分被执行人为规避人民法院对其财产的查控,采取将个人收入、经营所得等款项转入亲友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账户的方式,隐匿财产来源与去向,同时通过他人账户进行日常消费、转账汇款,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此类行为在近年来的执行案件中呈多发态势,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利用他人账户逃避执行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从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争议:其一,被执行人使用他人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中的“有能力执行”?其二,被执行人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后,对该资金是否仍具有控制权和支配权?其三,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即开始使用他人账户转移财产,该行为是否计入拒执罪的认定范围?其四,转移财产行为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之间,应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2024年《解释》)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3条将“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明确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构成拒执罪。此外,第8条明确,案外人明知被执行人负有执行义务而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以共犯论处。
本文结合2024年《解释》的最新规定及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各地法院最新判决,系统梳理利用他人账户逃避执行行为中 “情节严重”的认定规则,为执行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二、裁判案例
案例一: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浙1181刑初99号
龙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判决苏某某向杨某某支付款项28万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苏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归还。后苏某某仅归还25000元,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债务。2019年以来,苏某某在明知自己有生效判决未履行且在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使用其母亲魏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及银行账户隐匿财产。其间,苏某某从事种植茶树菇及收购杉树根等生意,并将赚取的利润用于归还未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共计132340元。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认为,“苏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苏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及银行账户从事经营活动并获取利润,将经营利润用于偿还未经法院确认的其他债务,而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属于典型的隐匿、转移财产行为。
本案揭示了被执行人利用亲属身份信息开设微信及银行账户从事经营活动、隐匿经营收入的常见模式。法院认定,即使被执行人的经营活动本身合法,但将其经营利润用于偿还未经法院确认的其他债务,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样构成拒执罪。
案例二: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08刑终33号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荣、颜某英在其雇佣的郑某宏摔伤后,二人正是考虑到日后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诉讼,涉案房产会被人民法院拍卖用以执行,才起意、预谋转移该房产,以达到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为此,二人多方游说被告人姜某富,串通姜虚构了双方之间存有高额债务的事实,以此为由将房产抵押给姜,还吩咐姜帮其隐瞒真相以应对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实。之后,杨、颜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败诉后未履行赔偿义务,2015年11月,郑某宏家属向衢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衢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找二人核实财产状况,二人虽表示愿意和解,但一直隐瞒其有能力执行却以虚构高额债务为名将涉案房产转移的真相,又指使姜某富按事先预谋在执行法官面前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其实际财产状况,致使涉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杨某荣、颜某英按其事先预谋、精心设计的方式转移财产,还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其财产情况,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故意和行为,显然,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论处;财产转移的时间不能成为二人构罪的阻却因素,事后的履行行为仅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对于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争议。应当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言之,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案例三: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鲁08刑终240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情节严重’系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条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苏某为逃避法律义务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但除被告人苏某外,该执行案件中尚有其他两名被执行人,且经办案机关查询,被告人苏某及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处置,但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据证实办案机关依法运用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被告人苏某是否实施了其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情况,故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了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执行案件处理结果,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对于准确理解拒执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裁判要点清晰揭示:并非所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都构成拒执罪。构成该罪必须同时满足“实施了拒执行为”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两个要件,且二者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是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的角度,当拒执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最终无法实现时,应认定“情节严重”;二是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因拒执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强制措施,或运用强制措施无法继续执行的,仍可认定“情节严重”。本案因存在其他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公诉机关未能证明因果关系,故不构成犯罪。
三、结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打击“老赖”、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刑事手段。然而,并非所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都构成该罪。通过本文分析的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在认定拒执罪时,始终坚持“行为+后果+因果关系”的综合判断标准。
对申请执行人的建议: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刑事责任时,应当注重收集以下证据:一是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证据,如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资金链路图、虚假债务证明材料;二是人民法院已穷尽强制执行措施但仍无法执行的证据,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三是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行为与“无法执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切忌仅凭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即直接控告,应当全面评估案件的证据情况。
对被执行人的警示:第一,转移、隐匿财产并非“变通方法”,而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第二,即使转移财产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前,只要行为状态持续至执行阶段,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亲友协助转移财产的,可能构成共犯。第四,积极履行义务是从宽处理的唯一途径,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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