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 言
在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交易普遍存在的行业背景下,总承包人为转移自身结算风险,总承包人与分包人、转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大量设置“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约定分包、转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审定、审计价款或结算价款为计算基数。与仅约束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的“付款背靠背”条款不同,计价背靠背直接决定折价补偿的计算基数,是上下游价款产生分歧的根源。
在司法实践中,上下游结算不一致呈现两类核心冲突:其一为工程量认定冲突,总包与发包人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分包签证、现场施工记录载明工程量存在差额;其二为价款标准冲突,上游总包合同存在整体下浮、专项审减、违约扣款,总包依据计价背靠背将全部扣款分摊至下游,形成“总包下浮+分包下浮”双重让利,出现分包应收价款低于实际施工成本的价款倒挂现象。两类冲突叠加,引发大量建工合同纠纷,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也存在明显分歧。
在法律规范层面,立法与司法解释逐步完善相关规制体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确立合同无效、工程合格后的折价补偿规则;2024年法释〔2024〕11号批复专门针对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付款背靠背条款作出无效认定,但并未触及工程计价/结算背靠背的效力问题;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法释〔2026〕12号第十一条明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参照工程价款约定”包含计价、结算方法,为无效合同下工程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的参照适用划定规范基础。但现有规范尚未对上下游结算不一致的全部情形形成完整的闭环规制,对计价/结算背靠背的商事自治边界、转包差价的违法属性、合同无效后的参照范围仍存在争议。
基于上述行业纠纷现状与法律规范分歧,本文严格区分付款背靠背与计价背靠背的法律属性,分层界定计价背靠背条款适用的法定情形,针对工程量、价款倒挂两类核心冲突以及司法裁判逻辑,梳理分析计价背靠背下上下游结算冲突的法律适用体系。
二、基础概念的区分与价款冲突类型界定
(一)付款背靠背与计价背靠背的法律性质区分
在实务中,处理该类问题的首要前提是区分两类完全不同的“背靠背”条款,二者规制对象、法律后果、法律依据存在本质差异,不能混同适用裁判规则。第一类为付款类背靠背条款,属于履行期限、付款条件约定,典型表述为“总包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支付对应款项”。条款仅约束付款义务的具体时点,不改变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核心功能是转移工程款的逾期收回风险。依据法释〔2024〕11号批复,大型建筑业企业与中小企业订立此类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强制性规定,应当直接认定无效,总包不得以发包人未付款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该规则仅适付款条件,不影响工程计价/结算条款效力。付款背靠背条款效力规则独立于计价/结算规则。
第二类为工程计价/结算类背靠背条款,该条款直接约定承包人与下游承包人、分包人最终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计算基数、计价标准、让利比例等,是确定下游承包人、分包人应得工程款的依据,属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所指“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范畴,不受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无效规则约束,意思自治是其效力判断基础。两类条款可能会同时出现在同一份合同中,但法律规制是完全割裂的,付款条款无效不代表计价/结算条款当然失效,计价/结算条款有效亦不能豁免总包的及时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认为付款条件、质保返还、违约责任不属于价款约定,合同无效时不得参照;计价标准、下浮率、结算基数属于价款核心约定,工程质量合格情形下具备参照适用基础,该区分规则同样延伸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二)上下游结算不一致的两类冲突情形
基于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的依附性特征,发包人与总包、总包与分包形成两套相互独立但价款绑定的结算关系,结算价款分歧分为工程量冲突、价款冲突等两大类,二者裁判逻辑完全不同。
1.工程量认定冲突
工程量是客观施工事实,区别于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款让利约定。冲突成因主要包括:一是总包报送发包人计量时,将其他施工班组、第三方完成工程量并入同一结算单元;二是发包人、监理对总包申报工程量核减,核减内容无法对应分包实际施工范围;三是分包留存签证、隐蔽验收记录载明施工面积、工程量,与上游总包计量单记载数据存在差额。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区分单一实际施工人与多层分段施工两种情形:若案涉工程全部由该分包人独立完成,上游总包与发包人签署的计量文件属于客观施工事实凭证,可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若多层主体分段施工,上游计量包含第三方施工内容,则不得直接约束下游分包人,工程量应以分包现场签证、施工记录作为基础证据。
2.价款标准冲突
该类冲突源于双方商事让利约定叠加上游审减扣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分歧,核心争议为总包能否将自身与发包人约定的全部下浮、违约扣款、整体让利、管理费等转嫁给下游分包。典型情形为:总包与发包人合同约定总价下浮一定比例,分包合同约定在上游审定价款基础再下浮一定比例,形成双重下浮;或总包因自身工期延误、质量瑕疵被发包人扣款,依据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全额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由此产生价款倒挂现象。各地高院解答对此形成差异化裁量规则,湖南省高院明确多层无效合同下总包与分包价款差额属于非法转包利益,法院可综合案情调整,差额管控一般不超过总工程款 8%;山东省高院则认可合同明确约定的双重下浮条款约束力,仅在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下予以调整。
3.合同相对性的法理边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包人与总包、总包与分包属于两组独立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上游结算文件不能当然约束下游主体。计价背靠背条款本质是通过当事人书面合意突破合同相对性限制,属于相对性的法定例外情形,但该例外必须满足严格成立要件,并非仅凭一句模糊 “参照总包合同”即可自动生效。无明确计价/结算依附约定时,总包无权以与发包人的结算结果对抗分包的价款主张;即便存在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法院仍需审查条款订立背景、总包是否如实披露上游计价规则、审减责任归属等要素,避免利用格式条款单方面转嫁全部经营风险。最高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仅存在事实牵连,无法律牵连,无特殊约定情形下,转包结算不以总包与发包人结算为前置条件,该规则反向印证计价背靠背属于需要明确书面合意的例外安排。
三、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效力分层认定规则
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判断分为三层体系:一是合同有效前提下条款合法成立的要件;二是虽有书面约定但应当否定其约束力的法定情形;三是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合同整体无效时,条款能否参照适用的边界规则,三层规则分别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存在瑕疵、整体无效三类情形。
(一)计价背靠背条款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判例,分包合同有效时,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具备完整约束力,但需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书面约定明确无模糊歧义。合同必须清晰载明分包结算基数为发包人与总包经审计、财评后的最终审定价款或发包人与总包最终的结算价格,明确下浮比例、管理费扣除基数,仅笼统约定“未尽事宜参照总包合同”而未锁定上游审定价作为唯一结算基准的,可能不能认定成立有效的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上游结算结果对分包无约束力。第二,总包缔约时完整向下游分包披露全部计价、下浮、扣款规则。总包负有商事主体审慎告知义务,需向分包出示总包与发包人的完整结算条款,证明分包人在缔约时知晓上游全部让利、审计、计价、结算等规则;未履行披露义务,事后以发包人审减为由克扣工程款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第三,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分包利益情形。发包人与总包不得通过虚假审计、人为压低结算价款,利用计价背靠背条款侵占分包施工对价;总包需举证上游审减系对应分包施工范围、工程质量问题,若审减源于总包自身违约、整体项目让利,则不应分摊至下游分包。第四,缔约主体不存在显著市场地位失衡与胁迫情形,不存在大型总包利用优势地位强制分包接受极端双重下浮条款,若条款约定价款显著低于行业正常施工成本,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同时,合法有效的计价背靠背仅约束计价基数,不改变总包的付款义务,即便上游未完成审计结算,分包仍可依据付款背靠背条款无效规则主张总包即时支付工程款,二者权利义务相互分离。
(二)应当否定计价背靠背约束力的情形
即便施工合同中存在“计价/结算背靠背”内容的约定,如出现以下情形时,法院可能会认定该条款对分包无约束力,分包可依据自身签证、工程量文件,或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 条款约定模糊,未明确将发包人最终审计、财评价款作为分包唯一结算基数,仅概括约定参照总包合同全部内容。最高院在其判例中也指出,如单纯约定“参照总包合同”可能不能完全等同于计价/结算背靠背,无法推定双方同意承受总包全部下浮与扣款风险。
- 总包与分包缔约时未向分包完整出示总包与发包人之间关于结算的全部约定内容,无法证明分包知晓上游下浮、审计、违约扣款规则,未尽信息披露义务。商事交易中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由掌握上游合同的总包自行承担。
- 上游价款核减、审计扣款系总包单方过错导致,如总包工期延误、总包自行分包的第三方质量缺陷、总包为中标整体让利,该类审减与分包施工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得依据背靠背分摊至分包。
- 混淆“业主内部审核”与政府行政审计概念。合同仅约定“业主审计”,未明确包含政府财政、审计机关行政评审,行政审计作出的审减结论可能不能作为约束分包的计价依据,部分法院即认为行政审计属于行政监督行为,不当然约束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分包结算。
- 总包怠于向发包人主张结算债权,长期不报送结算资料、不提起诉讼、放弃价款异议权或者发包人拖延结算的,依据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法院可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最终结算价款。
- 发包人与总包恶意串通,通过虚假结算、压低审定金额,借助背靠背条款侵占分包物化劳动价值,该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三)施工合同无效场景下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的参照边界
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整体无效,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计价/结算背靠背中关于工程价款、计价方式、调整方法、结算方法的约定属于工程价款结算条款,可以参照适用,但存在严格限制边界。第一,参照适用的基础前提为工程质量合格。若修复后仍不合格,转包人或分包人无权主张任何折价补偿,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无适用空间;仅修复合格的,可参照计价约定,但修复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第二,参照范围仅限工程价款、计价方式、调整方法、结算方法,违约、质保条款可能无法参照。第三,转包、出借资质本身属于法律禁止行为,总包未实际参与项目质量、安全、技术、资金管理的,约定的高额下浮、管理费属于非法获利,《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已经明确,法院对于资质借用费、使用费不再支持。第四,在多层转包均无效时,每层转包合同独立,只能参照该层双方约定的计价/结算背靠背,顶层发包人与总包的结算约定仅约束二者,中间转包人与底层实际施工人的结算只能参照二者签署的转包合同计价条款;即便顶层结算金额更低,在无书面约定穿透全部层级背靠背条款时,不得直接以顶层价款核算底层实际施工人工程款。
四、两类冲突情形的司法裁判逻辑
(一)工程量认定冲突的裁判规则
工程量属于客观施工事实,不受计价让利主观约定的约束,在司法裁判中需要区分单一施工主体与多层分段施工两种情形:
1.单一分包或实际施工人全部完成案涉工程
案涉分包施工范围完全由分包人独立施工,无第三方交叉作业,总包与发包人签署的计量单、进度结算文件客观反映实际施工总量,在无相反证据推翻上游工程量计量的前提下,该上游计量文件具备较高证明力,法院可采信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
2.多层主体分段交叉施工
同一项目存在多家分包、多个实际施工人分段作业,总包与发包人整体计量文件包含多个施工班组工程量,此时上游计量不能单独作为单一分包工程量依据,需要以分包专属签证、分部分项验收单、班组施工记录作为核心认定证据,不得将整体核减工程量无差别分摊至各下游分包。总包主张分包工程量扣减的,必须举证核减内容对应该分包施工范围,无法区分核减对象的,扣减风险可能会由总包自行承担。
(二)价款标准冲突的裁判规则
价款冲突核心是总包能否将上游全部下浮、扣款转嫁给分包,裁判以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效力分层为基础,分为五种情形:
1.合同有效、计价背靠背约定完整清晰
如施工合同同时满足本文第三部分第(一)项所列有效要件时,计价/结算背靠背的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法院应当尊重意思自治,按照上游审定价款依次扣除总包下浮、分包下浮核算应付工程款。分包以价款过低、不知情为由抗辩的,无证据证明总包隐瞒上游计价规则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2.上游审减存在可归责于总包的事由
上游总价下浮、专项扣款源于总包自身违约、总包与发包人间整体让利、总包其他班组质量问题,与分包施工质量、施工范围无关,即便存在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总包亦无权将该部分损失分摊至分包,价款核算时应当剔除该类无关联审减金额,不得形成双重扣减。该规则体现过错责任分配原则,经营风险由过错方自行承担,不得转嫁给无过错实际施工主体。
3.转包、分包合同无效引发价款倒挂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虽可参照计价/结算背靠背标准,但需区分总包是否实施实际管理,未提供任何项目管理、协调服务的,高额下浮、管理费全部不予支持;存在部分实际管理施工行为的,法院可能会酌情核定合理管理成本,超出下浮差额属于违法转包收益,法院不予保护。
4.结算协议优先于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
无论上下游施工合同是否设置计价/结算背靠背,若总包与分包在施工完成后单独签署独立结算协议,该结算协议属于双方事后独立债权债务清理合意,具备独立法律效力,优先于施工合同的计价约定。
5.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时的计价/结算约束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及《建公司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转包人、总包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的,底层实际施工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代位权仅突破合同相对性实现权利主张,不改变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之间的计价约束,代位权诉讼中核算发包人应付价款时,仍需依据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合同约定的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不能直接按照发包人与总包全额价款主张。代位权是债权实现路径,并非是对计价/结算标准的突破,上下游价款分歧的裁判规则在代位诉讼中完全适用。
五、结 语
计价/结算背靠背本质是商事主体自行分配项目结算风险的合意,但自由合意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突破公平原则与建筑市场的强制性监管规则。在涉及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的争议纠纷处理中,不仅要考查施工合同的表面文字约定,还应当结合条款披露情况、审减责任归属、合同效力、总包实际管理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计价/结算背靠背条款的约束力,区分客观工程量事实与主观让利约定,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遏制总包利用市场优势转嫁全部经营风险、通过违法转包获取不当差价的市场乱象,以实现工程质量保护、市场秩序规范与民事公平原则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