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审议通过法释〔202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并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全文共计23条,承接《民法典》《司法解释一》裁判体系,直面二十年来建工审判高频争议痛点:废止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规则、重构挂靠效力与责任体系、细化招投标效力边界、规范审计结算与固定总价调价、升级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立农民工工资独立维权通道,同时明确刑民行线索移送机制。
本解释仅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一审案件,旧司法解释与本解释冲突一律以新规为准,对发包、总包、分包、挂靠施工人、金融机构、农民工各方诉讼策略、合同风控、证据留存产生颠覆性影响。本文结合常年办理建工诉讼、仲裁、合规审查的律师实务经验,对比新旧裁判规则,拆解核心亮点、重大变化以及实务指引。
一、招投标效力规则精细化,修正“必须招标未招标一刀切无效”,严控标前实质性谈判
(一)必须招标项目效力“时间分段认定”(第一条)
旧规:订立时属于强制招标项目,未招标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不考虑事后政策调整。而新规:订立合同时属于必须招标范围,但起诉时该项目已不再纳入强制招标名录,法院不得仅以未招标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兼顾政策变动与交易稳定,大量存量老旧项目结算纠纷得以化解。
(二)新增标前实质性谈判无效规则(第二条)
实践中大量“先施工、后补招标”“先谈价款范围再走流程中标”,旧规仅规制中标后阴阳合同,本次新规明确:中标前双方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框架协议磋商工程价款、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后续中标合同直接无效;先签订施工合同再补办招投标程序,亦认定中标合同无效,从源头遏制虚假招标、规避招投标监管行为。
(三)律师实务操作提示
1、招投标案件证据清单要点:完整调取招标公告、答疑纪要、标前会议记录、进场施工日志、资金支付流水,固定标前磋商事实。
2、发包人风险防控要点:严禁招标前与意向承包人洽谈造价、工期、结算核心条款,所有实质性谈判须在开标后开展。
3、代理被告一方抗辩要点:针对虚假招标案件,可直接援引第二条主张中标合同无效,按实际施工量折价结算。
二、颠覆性变革:废除“实际施工人”越级起诉,回归合同相对性,代位权成为唯一突破路径
(一)旧规痛点
原《司法解释一》第43条赋予转包、违法分包项下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初衷保护底层施工队伍,但长期出现滥用乱象:多层分包末端包工头绕过总包、分包直接起诉开发商,发包人无端卷入多层诉讼,案件链条冗长、送达难、事实割裂,大量恶意利用该条款恶意保全发包人资产,突破合同相对性成为行业诉讼常态。
(二)新规核心亮点(第六条、第七条)
1、彻底废止直接诉权: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接受分包的施工主体无权直接起诉发包人,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仅能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2、代位权成为法定唯一救济通道: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人、挂靠人均可依据《民法典》535条行使代位权,起诉发包人,但必须同时举证三项要件:(1)自身对总包/分包/出借资质方享有到期、确定债权;(2)上手债务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不起诉、不仲裁、不发书面催告);(3)怠于行权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实现。
3、挂靠区分“知情/不知情”双重标准: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对方挂靠,挂靠人可参照代位规则主张权利;发包人不知情的,挂靠人仅能向出借资质企业主张折价补偿,无权向发包人追责。
(三)律师实务操作提示
1、代理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人、挂靠人诉讼要点:不但证据收集需要前置,即留存总包怠于维权的完整证据(催告函、沟通记录、总包无起诉动作等证明),而且诉讼路径需要拆分,即第一步先行起诉合同相对方,取得生效债权文书;第二步再提起代位权诉讼,一并代位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代理发包人的庭审抗辩要点:原告主体不适格,无直接合同关系,不属于法定突破合同相对性情形,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区分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起诉的法律路径,引导法院释明变更诉请。
3、常年法律顾问风险提示:发包合同增设条款,明确多层分包产生的债务纠纷由总包独立承担,发包人仅在欠付总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代位项下补充责任。
三、挂靠规则全面重构:挂靠协议绝对无效,挂靠费不予保护,全链条移送行政、刑事线索
(一)新规核心亮点(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出借资质合同统一认定无效:建筑企业出借资质、允许他人挂靠承揽工程,挂靠协议、内部承包协议一律无效;法院完全不支持企业主张的挂靠管理费、资质使用费,已经收取的挂靠费用可依法返还或收缴移送住建部门处理。
2、质量合格前提下折价补偿路径清晰:工程验收合格,挂靠人仅能参照其与出借资质企业的内部结算约定,向建筑企业主张折价补偿,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知情除外)。
3、线索强制移送制度:审理中发现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恶意欠薪、串通投标行为,人民法院必须移送住建、人社部门;涉嫌串通投标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且民事案件审理不受行政、刑事程序影响。
(二)律师实务操作提示
1、对建筑总包企业的影响:挂靠模式丧失法律保护,收取挂靠费存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双重风险。
2、对挂靠施工人的影响:挂靠维权成本大幅提升,不能再直接起诉甲方,必须先起诉出借资质企业,债权实现周期拉长,签约前律师应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3、诉讼证据审查要点:办案中重点区分内部真实承包与虚假挂靠,核查社保、工资发放、现场管理、资金流水,避免企业被认定出借资质。
四、结算规则重大完善:限制财政审计无限拖延,固定总价调价边界清晰,无效合同结算规则细化
(一)审计结算设定一年期限,杜绝“以审计未完成拒付工程款”(第十三条)
建工领域长期存在发包人以财政审计未出具报告为由无限期拖延结算、拒付工程款。新规明确:当事人约定以财政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结论;自工程竣工交付满一年仍未完成审计,承包人可直接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发包人不得再以审计未完成为抗辩理由。
律师实务操作提示:起草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时,明确审计最长时限、超期自动启用造价鉴定的触发条件,锁定付款节点。
(二)固定总价合同调价规则标准化(第九条)
针对建材大幅涨价、人工波动引发的调价纠纷,新规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合同明确约定材料、人工风险包干、总价不作调整:无情势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的,不予调增价款;2、发生发包人设计重大变更、政策性人工强制上调、不可抗力导致成本激增:承包人可主张价款调整,法院结合公平原则裁量。
(三)无效合同、未完工程结算体系完整(第十一、十二、十四条)
1、合同无效折价补偿参照范围扩大:不仅参照总价,计价方式、付款节点、质保金、调整条款全部可作为结算依据;
2、当事人自行达成折价补偿协议效力优先:即便合同整体无效,双方私下结算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未完工工程质保金计算新标准:质保金以承包人已完成工程价款为基数,返还期限自承包人退场、合同解除之日起算,不再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为唯一节点,大量烂尾、中途解约案件结算争议终于得到统一裁判尺度。
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系统升级,筑牢施工方债权底线
(一)新规核心变化(第十六至十九条)
1、判决主文强制明确优先受偿范围:法院支持优先权判决,必须写明优先受偿金额、对应施工工程范围,解决执行阶段处置房产无法区分工程款与普通债权的难题。
2、区分工程类型优先权边界:装饰装修承包人仅对装修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勘察、设计合同无权主张价款优先受偿。
3、放弃优先权条款效力限制:发包人预先要求承包人签署全盘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原则认定无效,防止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剥夺施工方核心保障;仅针对特定债务、特定房产的放弃承诺可认定有效。
4、优先权受偿范围限缩:仅工程本金享有优先顺位,利息、违约金、窝工停工损失、索赔款全部属于普通债权,劣后于工程款本金,对银行抵押权、购房消费者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二)律师实务操作提示
1、代理承包人要点:起诉时单独列明优先受偿权诉请,明确本金金额,将利息、损失分列为普通债权,避免判决遗漏优先权判项。
2、代理金融机构/抵押权人要点:重点区分本金与违约损失,主张停工违约金不享有优先受偿,保障抵押权顺位。
3、常年法律顾问风险提示:杜绝签署笼统、无范围的放弃优先受偿权文件,如需配合开发商融资,仅限定对应楼栋、对应贷款额度放弃优先受偿权。
六、民生保障创新:农民工工资独立维权通道,与工程款债权双轨并行
(一)新规核心亮点(第八条)
1、该条与废止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规则配套,建立农民工工资独立救济体系,剥离工程款层层诉讼壁垒:农民工无需依附包工头、总包的工程款诉讼,可直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起诉建设单位、总包、分包单位,请求先行垫付、清偿欠薪。
2、责任划分清晰:建设单位未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在欠付工程款限额内垫付;总包对分包欠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律师办理欠薪案件策略
1、区分两类主体诉讼路径: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人、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的路径为“合同相对方和代位权诉讼”;农民工追索工资单独立案,不受工程款结算纠纷前置约束,可单独保全开发商资金。
2、批量欠薪案件:优先申请先予执行,援引新规第八条快速实现工资债权,无需等待整体工程造价鉴定结果。
七、刑民行衔接机制落地:案件线索移送法定化,民事审理不受牵连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法院审理建工案件线索移送义务:发现违法发包、转包、挂靠、串通投标、恶意欠薪,必须移送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且行政调查、刑事侦查不中止民事工程款案件审理,杜绝发包人以涉嫌犯罪为由拖延民事案件推进。
律师实务操作提示:若对方当事人以涉嫌违法、犯罪申请中止审理,可援引第二十二条抗辩,请求法院继续审理民事债权纠纷。
八、结语
《司法解释二》是《民法典》实施后建设工程领域裁判规则的系统性重塑,核心逻辑为回归合同相对性、区分工程款商事债权与农民工工资民生债权、强化招投标与建筑资质监管、平衡发包人、施工人、劳动者、金融机构多方利益。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而言,办案逻辑、诉讼路径、证据标准、合同审查要点均需全面更新。一方面要精准把握代位权、优先权、挂靠效力等新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另一方面要依托新规为客户构建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区分商事工程款纠纷与民生欠薪纠纷,提供分层、精准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
规则重塑、路径重构:律师实务视角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作者:陈育虹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202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审议通过法释〔202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并于202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