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新兴法律趋势(三):汽车与能源

来源:智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文由我所伊朗战略合作律所Nami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授权翻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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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旨在简要概述伊朗市场的最新法律动态与新兴趋势,重点关注对在伊朗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及其国际法律顾问具有影响的重大监管更新、立法变化及法院判例。
一、汽车
(一)关于新旧车辆进口订单登记实施细则
根据伊朗贸易促进组织于2026年2月16日发布的指令,针对外国投资者(即已获得伊朗投资、经济与技术援助组织OIETAI颁发的投资许可证的个人)进口新车,以及包括公共汽车、小型公共汽车和厢式货车在内的旧车进口的相关规定,现已在综合贸易系统中公布实施,具体如下:
1. 外国投资者进口新车:
(1)本程序项下的车辆订单登记,仅限于有效关税编码8702和8703项下车辆。
(2)本程序项下的车辆订单登记,仅允许凭有效的商业卡办理。
(3)本程序项下的车辆订单登记,仅允许以“依据《汽车工业组织法》第(4)条的外国投资者进口新车”的名义办理。
(4)本程序项下的车辆订单登记,仅允许凭OIETAI签发的许可,通过不涉及货币汇兑的外汇业务办理。
(5)本程序项下的车辆订单登记,仅限新车。
(6)鉴于本程序项下的车辆进口不涉及货币汇兑,无需进行能源配额系统审查。
2. 进口旧车:公共汽车、小型公共汽车和厢式货车
(1)本程序项下的车辆订单登记,仅限于有效关税编码8702项下的市内及城际公共汽车、小型公共汽车和厢式货车。
(2)本程序项下的车辆订单登记,仅允许凭有效的商业卡办理。
(3)本程序项下的车辆订单登记,仅允许以“依据《汽车工业组织法》第(11)条进口旧车”的名义办理。
(4)本程序项下的车辆订单登记,除可通过综合贸易系统中规定的外汇供应来源办理外,亦可凭OIETAI签发的许可办理。
(5)本程序项下的车辆订单登记,仅限车龄超过3年且不满5年的旧车。据此,在2026年内,仅生产年份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车辆具备进口资格。
对于新车和旧车,所有其他适用的法规仍然有效。此外,本程序项下新车和旧车的车辆进口订单登记,自2026年4月5日起允许办理。
本程序项下旧车及新车进口登记所需的许可,根据商业法规系统中当前有效的关税编码许可确定,且必须取得作为负责组织车辆进口的主管机构的汽车工业办公室所出具的授权,以进行技术审查并确认符合相关部长会议指令。此外,本程序项下的车辆进口订单登记,还须取得工业、矿业和贸易部相关售后服务办公室的售后服务批准。需要说明的是,若相关车辆品牌已列入该办公室2025年11月9日第7189119号函件所附清单,则无需再次取得售后服务办公室的批准,系统将自动予以批准。
尽管此前法规已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口新车以及进口包括公共汽车、小型公共汽车和厢式货车在内的旧车,但由于在综合贸易系统中无法以这些名义进行订单登记,实际操作中并未开展此类进口。随着本指令的发布,预计该障碍将得到解决。
二、能源
(一)关于行政机关从可再生能源获取电力供应新规
2026年2月3日,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2007年公务员管理法》第5条所管辖的行政机关从可再生能源获取电力供应的规定(下称“规定”)。
《公务员管理法》第5条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所有部委、政府机构、非政府公共机构、国有公司以及所有其他政府实体。
该规定第1条要求,所有行政机关应在波斯历1405年年底前,保证其建筑物能源消耗的20%来自可再生能源。该目标应通过就地太阳能发电站或聚合式发电站实现,并优先考虑距离用电点更近的选址。
根据该规定第2条,行政机关必须在其控制下、具备安装太阳能板条件的所有物理空间和表面,配备相应设施。
安装太阳能板的融资应通过公私合作关系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资产进行货币化的方式实现。为建造发电厂的目的,合格承包商名单应由管理和规划组织确定。该名单应由可再生能源与能源效率组织适当发布并更新。
(二)关于获准在能源交易所出售电力的可再生能源电站不履行义务的规定
2025年12月22日,可再生能源与能源效率组织(下称SATBA)批准了一项关于对获准在能源交易所报价售电的可再生能源电站不履行义务实施限制及结算罚则的程序性规定(下称“规定”)。
本规定旨在确定能源交易所售电违约的判定标准、罚则适用、违约义务的结算机制,并建立处理违约的程序及技术信息基础设施,通过对相关发电厂施加限制和处罚,加强能源交易所绿色板块的交易安全。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包括政府和私营部门发电厂以及要求或被允许在能源交易所出售电力的虚拟电厂。
据此,若某发电厂在某月的净发电量,即总发电量减去厂用电,低于其当月预售电量,则该发电厂将被视为违约。
根据本规定,违约按其发生原因分为以下四类:
(a) 技术性违约;
(b) 预测性违约;
(c) 故意或经济性违约;
(d) 停电违约。
该规定项下的违约,指前三类情形,即因发电厂所有者的决策或行为导致的违约。截至审查期前一个月月底未结算的违约总额,称为累计违约。
若审查期内,发电厂的违约率或累计违约相对其净发电量的比例超过60%,则该发电厂在能源交易所绿色板块的可交易容量,即可交易资产,应按照规定比例减少,为期12个月。
在每年5月至8月期间,或由伊朗电网管理公司确定的其他时段(下称“不平衡期”),该削减比例将予以加重。

如每年发生两次以上违约,则可交易资产应根据其累计违约相对于净发电量的下列比例减少,为期6个月:

上述表格中罚则的计算及适用标准,以自3月21日起至审查期间前一个月月底止的期间为基础。因此,罚则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此外,若违约情形同时符合两表格的规定,则以表1的规定和限制为准。
根据该规定第6条第3款,限制期间届满后恢复可交易资产,须由发电厂提出书面申请,且限制期内违约率不得超过10%,否则限制期将延长两个月,同时可交易资产继续予以削减。
根据该规定第6条第4款,发电厂须以能源交易所绿色板块的最高速率将其预售电量注入电网,以结清其义务。发电厂可使用可再生能源证书来结清该义务。在义务全部结清之前,发电厂不得获得可再生能源证书。
关于虚拟发电厂,根据该规定第7条第1款,上述限制的计算和适用基础为所聚合发电厂的合计净发电量。
虚拟发电厂规定第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取得担保是获得绿色聚合许可证的先决条件。除上述违约罚则结算机制外,虚拟发电厂亦可通过该担保履行其因违约产生的义务。
最后,若违约系由停电导致,发电厂须在当月结束后最多十个工作日内,向SATBA提交免于处罚申请书,并附伊朗电网管理公司核实证明文件,方可就此部分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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