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居住协议不算拥有居住权!如何有效设立居住权?

来源: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民法典》实施,新增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针对国有出让、已发证住宅可设居住权,权利人仅限自然人,专门解决以房养老、离婚带娃居住、赡养老人等民生难题。

2021年《民法典》实施,新增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针对国有出让、已发证住宅可设居住权,权利人仅限自然人,专门解决以房养老、离婚带娃居住、赡养老人等民生难题。现实中不少人对该制度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双方白纸黑字写清永久居住,就可以终身占有房屋。

那么,居住权的设立真是如此吗?下面我们以实际案例来看居住权如何有效设立。
2026案例
郑老先生全额出资70万元购置住房,出于疼爱孙女,房屋产权登记在孙女名下,双方签订赠与协议,约定郑老先生终身在该房屋居住,但二人始终未前往不动产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后续孙女背负大额债务,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司法拍卖。郑老先生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享有终身居住权,请求停止房屋清场交付。
法院裁判观点:居住权属于登记生效物权,双方仅私下订立协议,未完成法定登记流程,物权并未设立。协议仅约束郑老先生与孙女,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房屋竞买人。最终驳回郑老先生全部异议请求,房屋正常交付买受人,老人仅能依据赠与协议向孙女主张违约赔偿。
01、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依据书面合同、合法遗嘱,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专属权利,仅限生活居住使用。已完成登记的居住权具备物权对抗效力,即便房屋后续出售、抵押、被法院司法拍卖,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不受影响。
与房屋租赁、亲友口头借住不同,居住权一旦有效设立,人身专属性极强,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02、怎么设立居住权?


1.书面合同设立
依据《民法典》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应当载明双方身份信息、房屋精确坐落地址、居住期限、使用费用、房屋维修责任、使用限制等核心条款。离婚协议书、赡养协议中符合规范的居住条款,法律上等同于居住权合同。
2.遗嘱设立
依据《民法典》第371条,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自书、代书、公证遗嘱,为父母、配偶设立终身居住权,设立、登记要求参照合同设立标准执行。
03、居住权生效硬性规定:基于合同、遗嘱等民事法律行为设立的居住权,登记是唯一生效标准

《民法典》第368条明确规定:居住权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正式设立。仅签署书面协议、未办理登记,双方只形成普通债权关系,无法对抗房屋买受人、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人。
简单来说,只签合同不登记,对方一旦卖房、欠债被执行,你的居住承诺直接落空。
04、如何有效设立居住权?

1. 摒弃口头约定,采用规范书面文件,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
2. 共有房屋需全部产权人一致同意设立居住权,所有权人共同到场完成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登簿全部流程;
3. 签订书面居住协议后,产权人拒不配合登记的,居住权人可携带协议、身份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生效判决书后,无需对方到场即可单方办理居住权登记。
结语
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守护老年人、单亲母亲等群体稳定居住的基本需求,但物权法定原则不存在任何变通空间。在法律实务中,若只签合同不办理登记或共有房屋单方处分设立居住权,最终都会导致居住权益落空。
无论是为父母规划养老居所、离婚约定子女抚养居住,还是以房养老安排晚年住所,都必须严格遵循《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不仅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还要依法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居住权登记设立,用完整且合法手续固定居住权利,从源头规避纠纷,守护属于自己的安稳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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