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婚恋观念逐渐多元化,非婚同居的财产纠纷处理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厘清的问题。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四条,专门对非婚同居财产分割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该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依据。本文将结合该条文从制度定位、财产认定到分割规则、债务处理,逐一梳理非婚同居财产分割的裁判逻辑,明确规则的适用边界。
一 制度定位
非婚同居与登记婚姻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婚姻是经过登记公示、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身份关系,法律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设有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则,侧重对婚姻共同体存续期间共有利益的保护,在分割时也会偏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而非婚同居本质是双方自愿选择的生活方式,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身份效力,法律未赋予同居关系等同于婚姻的身份保障,在处理财产分割时也始终遵循“同居异于婚姻”“尊重意思自治、保护出资者权益”的裁判逻辑,契合非婚同居关系中双方自主处分财产权利、独立承担经济义务的核心特征。
二 同居期间财产的认定
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同居期间财产的裁判逻辑,已从仅依据双方合意,扩展到财产混同情形下的共有认定。首先,如果同居双方已经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约定了财产的性质,只要约定不存在无效事由,应当按照约定认定财产归属,尊重双方的自主安排。其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按财产性质区分归属:其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其二,当财产因为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经营等因素形成混同,无法清晰区分出单独所有的边界时,才能认定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混同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中婚后财产的当然共有,即便财产发生混同,主张财产为共有的一方仍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出资、共同购置财产或者共同经营获取财产的事实,仅以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居住主张财产共有,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参考案例:刘某某与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020)沪02民终7710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即使是同居关系,因双方不具有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双方仅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享有权利。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共同经营XXX公司,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从XXX公司获得的利润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三 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
(一)以出资比例为基础
对于已经认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出资比例作为分割的基础,这一规则和婚姻关系下以均等分割为原则的规则形成了明确区分的界限。也就是说,非婚同居分割共有财产时,双方的出资比例决定了各自可以分得的份额,这是由非婚同居不具有身份共同体属性决定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对财产分割份额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出资比例为财产分割的基础依据。
(二)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
司法实践中,双方多针对同居期间购置的汽车、不动产等财产主张分割,在分割这些财产时,不能仅根据登记情况进行划分,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出资、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物权登记等因素进行财产分割,上海一中院的裁判思路为:
1.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
第一,对于动产,如汽车。出资方购置后将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则要从汽车价值大小、双方经济能力、日常消费习惯、车辆购置时间等因素出发,考量出资方是否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第二,对于不动产,如房产。出资方购置后将不动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考虑到房产价值一般较大,则不能当然视为赠与。在财产分割时,若双方均有出资的,不仅需根据购房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房屋的性质,还需考虑是否存在一方因政策因素难以登记等特殊情形,以及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承担了更多家务劳动,对财产的保值增值存在额外贡献,或者一方分手后需要直接抚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存在特殊生活需求,可以在出资比例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调整。
2.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
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财物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登记状态为按份共有的,视为双方对财物份额进行了约定,按照具体登记的份额直接对财产进行实物或折价分割,不再考虑出资贡献等因素。如果登记方式为共同共有,则仍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贡献程度以及同居时长等因素进行分割。
参考案例:周某与姜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020)津0116民初17353号
裁判要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涉诉的开发区鹍鹏街9号4门301室房屋和碧水庄园17-3-302号房屋均系双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产。关于出资额,现原告主张双方同居期间财产混同,上述房屋均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被告则主张双方财产各自独立,涉诉房屋系其个人出资购买。本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自1994年9月至2009年8月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数年,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亦曾为被告及其子女购买保险,被告亦自认原告以房屋出售后的售房款购买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富康轿车,被告虽不认可双方财产混同,但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财产独立,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时代及证据本院认定双方财产已经发生混同,另鹍鹏街房屋购买后实际亦用于双方共同居住,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用混同的财产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考虑到碧水庄园xxx号房屋贷款在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被告又进行了部分偿还,偿还的款项中包含了双方结束同居后被告获得的公积金等,在分割该套房屋时被告应当适当多分。因原告现居住在鹍鹏街房屋内,且原告亦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故鹍鹏街xxx房屋归原告所有,碧水庄园xxx号房屋归被告所有,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给予被告房屋差价款15万元。
参考案例:杨某与叶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021)沪01民终11576号
裁判要旨:一审判决基于系争房屋首付数额,叶某、杨某同居时长,以及两人同居期间的相互转账情况,认为叶某、杨某对系争房产已付款部分贡献相当,合情合法,本院予以认同。
四 债务处理与救济
非婚同居期间的债务处理,同样要遵循区分原则,以个人债务为原则,共同债务为例外。只有当债务是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一方举债后另一方事后追认,又或者债务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需要的,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除此之外,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行偿还。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六: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案
裁判要旨: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五 实务提示
对于选择非婚同居生活模式的双方,建议在同居前或同居过程中对财产归属、债务承担提前作出明确书面约定,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从根源上降低财产争议的风险。其次,日常大额出资购置财产时,要注意留存自身的出资凭证,比如转账记录、付款记录,同时保留好日常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主张共有财产时因举证不能无法得到支持。再次,如果购置房产等大额不动产时,因特殊原因无法将自身登记为共有权利人,应当及时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确认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和财产归属约定,防止后续就产权归属产生争议。最后,对于共同生活过程中已经发生混同的财产,可以定期梳理财产边界,避免因混同范围不清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六 结 语
综上,新司法解释确立的非婚同居财产分割规则,既回应了现实中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裁判需求,也未突破既有的身份秩序,平衡了个人财产权保护与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这也提醒选择非婚同居的双方,应当树立清晰的财产边界意识,合理安排个人财产,避免在关系终止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非婚同居财产分割规则解析
作者:董鸿宇来源:元仁律师事务所

随着婚恋观念逐渐多元化,非婚同居的财产纠纷处理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厘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