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车辆“脱保”交强险车主 需在无责限额内担责

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法 官 说 法 西 宁 晚 报 车辆“脱保”交强险车主 需在无责限额内担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道路交








西 宁
晚 报
车辆“脱保”交强险车主
需在无责限额内担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道路交通安全筑牢基础保障防线。但现实生活中,部分车辆所有人因疏忽大意或心存侥幸,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或未及时续保,导致车辆处于“脱保”状态。此类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车主本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其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的行为,也将直接导致其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件介绍】
2025年7月20日,马某驾驶其名下的小型轿车(该车交强险已过期,处于“脱保”状态)在道路上正常行驶,途中韩某驾驶摩托车转弯时闯红灯,与马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韩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后韩某因伤情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损失,但其自身经济能力有限,遂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其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负有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未按规定投保,导致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无法实现。虽然马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经鉴定,韩某所受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对韩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王明会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法官
【法官说法】
一、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不容规避。交强险具有典型的强制性、公益性、保障性特征,旨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基础的社会保障,分散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赔偿风险。投保交强险不仅是机动车登记、检验的前提,更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履行的强制性法律义务。未投保或“脱保”的行为,均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能以无过错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二、无责赔偿限额是交强险制度的特有设计,车主脱保即需“补位”。交强险制度设计了“有责赔偿限额”和“无责赔偿限额”。即使在事故中无责,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行人等特定情形下的人身伤亡损失,也需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基于生命权、健康权优先保护原则,对机动车这一高速危险工具使用者设定的特殊社会责任。当车辆所有人未投保时,原本应由保险公司代表其履行的这一社会责任便落空。此时,法律将未履行投保义务的车主本人“拉回”该责任位置,由其自身在对应的无责限额内承担“补位”赔偿责任,以确保受害人能获得制度设计所承诺的基本保障。这并非对“无责”行为本身进行惩罚,而是对其“未履行法定义务(投保)”这一先行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填补功能缺失状态的矫正。
三、立法目的在于强化保护受害人,警示投保义务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投保义务人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包括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一是优先保护受害人权益,确保受害人在无论任何责任的划分下,都能获得最基本的救治与赔偿。二是严厉警示和督促投保,通过明确“脱保”的不利法律后果,督促所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高度重视并及时履行投保义务,从源头上减少“脱保”车辆上路的情况,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与交强险制度的长效运行。
刊登于2026年7月30日《西宁晚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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