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收受定金后部分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吗?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商事交易中,定金是保障合同履约的重要担保方式。如果收受定金一方仅履行合同部分约定而违约,给付定金一方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商事交易中,定金是保障合同履约的重要担保方式。如果收受定金一方仅履行合同部分约定而违约,给付定金一方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01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罗某向吴某采购小麦,并转账支付10万元给吴某,附言“小麦定金”。吴某收款后回复:“收到小麦定金10万元,数量450至500吨,上车费你们自己承担,出货时间12月前,装车打款放行,定金最后一车结算。”此后,吴某分六次交付小麦共计229.05吨,罗某也支付了相应货款。直至同年11月4日,吴某还有200余吨小麦未交付,并表示已无库存。罗某提出异议,随后吴某将已收取的定金10万元退还罗某。罗某则认为吴某违约,遂诉至天门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吴某双倍返还定金差额部分。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定金合同亦在吴某收取定金时成立。吴某仅交付229.05吨小麦,且表明已无库存无法交付,已构成根本违约,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吴某时解除。
关于定金双倍返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吴某未完全履行合同,已返还定金本金10万元,故罗某要求吴某按照未履行部分占比返还定金差额49100元【(450吨-229.05吨)÷450吨×100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3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收受定金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给付定金方接受已履行部分的,可就未履行合同对应的部分,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该规则既不机械对整体合同适用定金罚则,也不纵容部分违约行为,兼顾交易公平与诚信原则。
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订立定金条款时应明确履约标准,全面恪守合同义务,即便部分履约,未按约定完成全部交易仍需承担对应违约责任,守约方亦可依法通过比例追责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核稿:马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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