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第一百九十三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提供的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尽管被告对借条内容提出异议,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借条记载内容的真实性。结合原告与被告大刘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借款事实及金额。因此,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的事实成立。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视为不支付借期内利息。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在逾期还款时无需承担任何资金占用成本。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24年9月30日。二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借条虽未约定利息,但原告主张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刘、大刘共同向原告小王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第一百九十三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小刘、大刘兄弟二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9月30日共同向小王借款35000元。其中25000元以现金交付,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二被告共同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24年9月30日前还清。借款后,被告大刘陆续偿还了10000元,剩余250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小王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剩余本金及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庭审中,二被告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被告小刘辩称现金部分无转账记录,借款数额不实。被告大刘则辩称自己仅对微信转账的10000元承担责任,且已还清,不应再承担责任。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提供的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尽管被告对借条内容提出异议,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借条记载内容的真实性。结合原告与被告大刘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借款事实及金额。因此,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的事实成立。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视为不支付借期内利息。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在逾期还款时无需承担任何资金占用成本。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24年9月30日。二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借条虽未约定利息,但原告主张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刘、大刘共同向原告小王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在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出具内容完整的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币种、期限、利息(或是否无息)、还款方式以及逾期责任等核心条款。即使出于情谊约定为无息借款,一旦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出借人仍有权依法主张逾期利息,以弥补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白纸黑字的约定与法律的规定,共同构筑了诚信社会的基石。
文稿:执行一处
初审:孙笑妍
复审:梁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