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水上乐园“水滑道”内被“撞飞”,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夏日炎炎 水上乐园是广大市民 消暑纳凉的热门选择 但畅快嬉水的背后 潜藏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风险 前一名游客还没起身,后一名游客就被放行滑下,直接撞了上来,责任该由谁承担?

夏日炎炎
水上乐园是广大市民
消暑纳凉的热门选择
但畅快嬉水的背后
潜藏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风险
前一名游客还没起身,后一名游客就被放行滑下,直接撞了上来,责任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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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水上乐园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小李购票进入某水上乐园游玩。在体验“水滑道”项目时,小李滑至终点尚未起身,即被随后滑下的游客小张撞击,导致全身多处受伤。事后,小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五千余元。
经查,该水上乐园的经营公司在滑道入口安排了工作人员负责引导游客依次使用,工作人员在入口处可观察到滑道出口情况。按照项目操作流程,工作人员必须确认前一名游客完全滑出滑道后,才能放行下一名游客。然而,事发当天,工作人员在小李尚未起身离开的情况下便放行了小张,直接导致撞击发生。经司法鉴定,小李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因多次协商无果,小李将该水上乐园的经营公司诉至张湾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案涉水上乐园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工作人员引导游客游玩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在小李滑出滑道但尚未起身离开时,便放行下一名游客进入,导致后一名游客撞击小李致其受伤。被告某公司未按照水滑道项目的规范流程操作,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李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结合认定的案件事实,张湾法院判决该水上乐园的经营公司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到位。
法官说法
水上乐园本是为广大群众在炎炎夏日提供纳凉游乐的休闲场所,但受水域环境、人流密集、游乐设施多样等多重因素影响,安全管理的客观难度大幅提升,这要求经营者必须压紧压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安全保障意识,完善场所内安全提示,配齐必要的医疗与救援设施,全面提升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游客也应当将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审慎判断项目风险,充分考虑个人身体状况,遵守场所安全提示,提高自我保护与风险防范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张湾法院 文/姚玲 图/徐美琦
编辑/刘杨 初审/袁伊璇 终审/万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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