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无证驾驶停车离开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追偿为何被拒?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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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骑着电动摩托车回家,
途中撞上临时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
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身亡。
经查,货车司机系无证驾驶。
货车司机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后,
对货车司机及其公司进行追偿。
法院是否能够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请?

被告大陈(化名)的驾驶证被吊销,大陈无证驾驶并将车辆临时停放在路边后离开。深夜,小王(化名)醉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因自身疏忽撞向了大陈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因伤势过重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警认定,小王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大陈承担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前,小王的继承人已将大陈、大陈所投保的交强险安安保险公司(化名)以及大陈车辆所在的林森公司(化名)起诉至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安安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王的继承人198000元,大陈赔付463055元,林森公司对大陈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现安安保险公司将大陈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追偿其在保险范围内已垫付的198000元。
被告大陈与林森公司共同辩称
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在安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安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就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大陈将事故车辆从他处驾驶并停放到事故发生地,虽然大陈确实没有驾驶资格,驾驶证被吊销,但事故发生时车辆已停放在路边,事故的发生与大陈有无驾驶资格无关,安安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追偿。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交管部门强制规定所有车主必须购买的车险险种,是一种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在本案中,所涉的交通事故发生时,大陈并未驾驶案涉车辆,车辆系停放在路边,已脱离人力控制状态。依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大陈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系大陈违章停车以及车尾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案外人小王饮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是造成涉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故虽然大陈存在无证驾驶的过错,但是该过错并非是本次交通事故中实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原因。
最终,青浦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安安保险公司的诉请。


PART.
1

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交强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得到基本保障。交强险是一种法定保险,其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故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进行赔偿,这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充分体现了交强险“以人为本”的鲜明特点。
同时,法律法规赋予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在满足一定情形下,享有追偿的权利。但鉴于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社会公益性,故交强险项下的追偿权应严格限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形,不得作扩张解释。
PART.
2

存在违法行为一定会导致承担责任吗?


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基石,法律不应当机械地惩罚表面的违法行为,更应当注重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实质关联。
需要指出的是,无证驾驶本身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危及公共道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为法律所禁止。只不过在本案中,大陈的无证驾驶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大陈的行为虽然属于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几类行为之一,但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公司亦不能根据该表面违法行为向大陈追偿,通过诉讼将保险风险转嫁给驾驶人。
PART.3

对驾驶人员的警示和教育


广大驾驶者应当对这类事故加以重视、对违法行为予以警示,驾驶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因有保险而降低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不仅要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更要珍视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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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撰稿 | 王伊晨(实习法官助理)
主审法官 | 张璐
供稿 | 商事审判庭
编辑 | 崔缤予、王艺诺(实习行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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