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车门撞伤骑车人,司机和乘客谁该担责?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网约车违停在非机动车道, 乘客推门下车时撞伤途经的骑车人, 这起"开门杀"事故中, 司机和乘客应当如何分担责任?
网约车违停在非机动车道,
乘客推门下车时撞伤途经的骑车人,
这起"开门杀"事故中,
司机和乘客应当如何分担责任?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乘客开车门致骑行人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17日晚8时34分,孟某驾驶某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普陀区长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寿路进万航渡路东约200米处停车。乘客龚某打开右侧车门下车时,适逢蔡某骑行共享单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此,车门与蔡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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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蔡某随即前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蔡某因交通事故致左手外伤,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
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孟某和龚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蔡某无责任。
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蔡某曾就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事宜诉至法院,经调解,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蔡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4万余元。现蔡某就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将孟某和龚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孟某、龚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形态及责任比例。
法院认定,孟某违规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并允许乘客下车,龚某未观察车外情况即开门,二者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驾驶员孟某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力大于乘客,过错程度更大;龚某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亦存在过错。法院据此酌情认定孟某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龚某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综上,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孟某赔偿蔡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龚某赔偿1.5万余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罗珏卿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法官
"开门杀"是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却极易被忽视的交通事故类型。司机违停、乘客贸然开门,一个看似平常的下车动作,却可能给途经的骑车人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此类案件中司机和乘客应承担的责任,要综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司机违停与乘客开门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驾驶员孟某违规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乘客龚某未观察车外情况即开门下车,二者均能够预见在非机动车道内开右侧车门可能致人损害,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驾驶员与乘客在客观上形成了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其各自的行为共同促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过失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事故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赔偿责任比例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重要依据,但事故责任比例并不完全等同于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对于共同侵权人内部的赔偿责任比例,应当由法院依据案件事实、综合各方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本案中,驾驶员孟某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力明显大于乘客,对车辆停靠位置的选择及车上人员开门的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违规在非机动车道停车且未确保后方来车安全即允许乘客下车,过错程度更大。而乘客龚某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同样没尽到注意观察的义务。法院据此酌情认定孟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龚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谁过错大,谁多担。
三、"开门杀"可防可控,司机乘客各有注意义务
"开门杀"看似突发,实则可防。说到底,避免这类事故,就两个字:看和慢。
对司机而言,停车时应紧靠道路右侧,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违规停车;乘客下车前,应提醒其注意后方来车,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门。
对乘客而言,开门下车前应仔细观察车外情况,可采用"荷式开门法"——即用距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门,迫使身体自然转动,从而扩大视野,便于观察后方来车。
特别提醒广大驾驶员和乘客:开车门这个动作,也就一两秒钟的事,但这两秒钟里多看一眼,可能就少一场祸。停车靠边、下车回头看,别让一个下车的动作,变成一辈子的遗憾。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部门 |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
文字 | 施迪
责任编辑 | 陈诗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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