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州中院办理了
这样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
案例详情
陈某与某瑜伽馆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担任瑜伽教练,日常上课时间、地点在该瑜伽馆,经营者为陈某发工资。瑜伽馆的经营者通过其配偶设立的某科技公司为陈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24年10月11日19时40分左右,陈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且陈某无责任。陈某申请工伤认定,高新区人社局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构成工伤。原告不服,向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了上述认定工伤决定。某瑜伽馆不服,认为其已为陈某通过其他公司购买工伤保险,不应认定由瑜伽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瑜伽馆的诉讼请求。某瑜伽馆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福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的核心焦点为上诉人某瑜伽馆应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开户和缴纳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某瑜伽馆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某系该瑜伽馆的瑜伽教练,其工作内容、时间和地点、工资发放等都是由该瑜伽馆负责管理,而某科技公司是做外贸的,同时该公司与陈某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并非用人单位。因此,上诉人作为陈某的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福州中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来看,用人单位依法应以自己名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为图便利违规购买工伤保险,随意将这一义务挂靠或者转嫁给第三方名下,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依法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实践中用人单位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
1.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参保;
2.不为职工参保、选择性参保、欠缴保费;
3.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
4.通过中介异地违规违法补缴社保后转入单位所在地;
5.瞒报、漏报工伤、拖延申请、不配合调查;
6.拒绝垫付医疗费、拖延支付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依法购买工伤保险既是义务也是责任,更是合规经营、降低风险的关键举措。因此,用人单位万万不可为了一时便利或节约成本、亦或是规避法律责任而违规操作,最终将付出更高代价,反而将自身置于不利处境。
专家点评

刘巧兴
闽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在当前新就业形态下,用工结构日趋复杂,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新挑战。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为了一时便利通过第三方公司代缴工伤险案件,二审法院通过证据链固定管理从属性,穿透形式上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依法认定本案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从而实现定分止争。从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可以看出,福州中院在行政审判中始终坚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积极推进高质量司法审判工作,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作为工作要求,敢于在疑难争议案件中作精细化分析说理,并对大量个案纠纷进行总结提炼,探寻争议治理规律,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延伸职能,开展法治宣传,切实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治观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诚信向善风尚,以司法之力主动融入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文:闽宁法院司法协作挂职交流干部 王永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