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少伤者想着快速了事,在不知伤情发展的情况下和责任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若之后身体不适需再次治疗,实际损失远超约定赔偿款,此时可否撤销调解协议?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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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是A汽车公司雇请的司乘人员,2024年9月,王某在上班期间驾驶一大型客车行驶至天仙公路横林镇某路口,在停车上客后,起步时致刚上车的乘客李某(75岁)摔倒受伤,李某当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案涉车辆在B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A汽车公司,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在李某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A汽车公司、B财产保险公司与李某三方共同协商,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由B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共计68363元,各方对此次事故不再有纠葛,一次了结。
但协议签订后,李某病情未好转,多次辗转医院进行治疗。李某委托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5年6月21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载明李某为九级伤残,休息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2026年2月,因所需的治疗金额与前期协商的赔偿金额相差甚远,李某以《调解协议》签订时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将A汽车公司、B财产保险公司及驾驶员王某均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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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案涉《调解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首先,在《调解协议》签订后,李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所需赔偿费用超出了李某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其次,因三方签订《调解协议》时,李某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身伤残等级并不知晓,且李某是75岁的老年人,对伤残等级的标准认定及赔偿数额认识不足。A汽车公司与B财产保险公司在李某面临高额医疗费困境时与李某签订协议,可以认定案涉《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李某主张撤销协议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李某自知晓司法鉴定结果之日(2025年6月21日)起至其起诉时未超一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撤销权行使法定除斥期间的规定。
最终,本院依法判决撤销李某与A汽车公司、B财产保险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利益严重不对等,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交通事故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但对于损害结果尚未明确、尚未鉴定即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若协议赔偿金额与鉴定结果存在较大悬殊,受害人可基于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调解协议。同时撤销权的行使受法定除斥期间限制,事故当事人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并应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务必谨慎,预判各种可能性,依法认真行使自身的民事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核稿:吴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