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6年8月18日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4)陕0402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面对十余名持械破门强拆人员,房主张恒以自制长矛反击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法院认定其行为属正当防卫,判决无罪,并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民事赔偿请求。这是全国首例非法强拆致死后被判正当防卫无罪且判决已生效的案件,将时间拨回七年之前,河北辛集耿某华案在检察环节同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两起类案对研究暴力强拆情境下正当防卫制度有重要意义。
1 两案回顾
(一)全国首例反暴力强拆致死正当防卫案
张恒系陕西西咸新区资村村民。因当地文旅开发项目征收,其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补偿争议,张家始终未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先后两次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均被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第三次决定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法定救济期限尚未届满,亦无合法的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2023年4月1日清晨6时许,强拆人员驾驶轮式破碎机撞毁院门,十余名持防暴叉、防暴盾、橡胶棍的人员涌入院内,数人持防暴叉冲入房间意图将张恒父子强行带离。张恒持自制长矛反击,致强拆人员石某左肺破裂、肺动脉破裂当场死亡,另有三人受伤。张恒次日被刑事拘留,后被以故意伤害(致死)罪羁押近三年。2025年1月21日,秦都区法院先行对参与强拆的10名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刑罚。2026年8月7日,秦都区法院一审认定张恒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判决无罪,驳回死者家属全部民事索赔请求;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于8月18日生效。
(二)2020年最高检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六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意在推动形成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的社会共识,对非法暴力拆迁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八户的拆迁工作。2017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八人,携带橡胶棒、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耿某华持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遭多人围殴。混乱中耿某华挥刀乱捅,致三名强拆人员受伤,其中两人重伤二级。此后耿某华被按倒架出院外,挖掘机随即进场拆毁部分房屋。案发后,强拆人员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分别判处刑罚。后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其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认为,卓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耿某华具有防卫意图,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照刑法第20条第1款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批准逮捕,当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其一,强拆均无合法根据,耿某华案中被防卫人系受开发商雇佣的包干拆迁,张恒案则系征收程序违法、法定救济期限未届满且无司法强制执行裁定;其二,侵害均发生于凌晨或清晨,趁住户安睡实施的暴力拆迁行为;其三,侵害方人数众多且持橡胶棍、防暴叉、盾牌等暴力器械,侵害直接指向住宅安宁与人身自由,力量对比悬殊;其五,防卫均发生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际,而非事后报复。正是这些共同事要素,使两案在法律评价上走向同一结论。
2 法律概念及适用范围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且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即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上述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而强拆、非法侵入住宅是否属于可防卫的不法侵害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2020年9月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载明: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大量案件中,暴力侵害与非暴力侵害是夹杂在一起的……不能认为对非暴力侵害不能进行防卫。至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那是一个防卫程度的判断问题,不应与防卫性质相混淆。周光权教授亦强调,不法侵害不以违反刑法为限,而应从一般法观点整体把握,行政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均可成为防卫对象,不法侵害是在侵害人原本不应该实施这样的攻击并理当避免这一举止的意义上说的。
对于防卫限度的考虑应当做必要性判断而非仅靠结果衡量。周光权教授认为,防卫必要性与防卫结果是两个独立条件,二者不是一个等量级的问题,判断上存在逻辑先后顺序。防卫必要性是防卫过当的决定性标准,对结果的利益衡量只能是辅助性的;只有在依据事前判断标准认定防卫行为不必要时,才需要进行利益衡量。据此,防卫过当与否,必须先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只有在否定防卫行为必要性的前提下,才有必要进一步检验损害是否重大。不能局限于习惯于事后算经济账,以死伤结果反推防卫过当的做法,而应假定一个理性第三人处于防卫者所面临的处境加以衡量。陈璇教授则从侵害人视角进行防卫限度的判断。他主张防卫限度的判断应贯彻情境性原则,站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进行判断,而不能以事后姿态苛求防卫人拿他自己的健康或其他重要的价值做赌注,去选择一种对侵害者威胁较小,但其效果存在疑问的防卫手段。此外,对于入户行凶这一行为,法制史上依旧能得到相关借鉴文本。《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盗贼》亦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因而,在住宅这一封闭空间内,公民没有退避义务,侵入者不能因闯进了别人的家而获得某种免受反击的特权。
3 两案关联
两案均未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特殊防卫条款,而是依据第1款一般防卫作出认定。
耿某华案中,检察机关内部对适用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曾有分歧。承办检察官认为: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强拆,是对财产权利实施的暴力……虽然强制带离和围殴也是对耿某华夫妇人身的伤害,但是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我们认为这些不法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检委会最终认定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第20条第1款不批捕。
张恒案中,法院将侵害行为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与故意毁坏财物,而非行凶、杀人等典型暴力犯罪。在一般防卫框架下,通过力量对比、封闭空间、情境判断已能充分论证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无需扩张适用特殊防卫条款。这一以一般防卫条款出罪的路径选择,与前文所述学者的主张正相暗合。
从2019年检察环节的不批捕,到2026年审判环节的无罪判决,它们共同指明了无合法根据的暴力强拆属于可防卫的不法侵害这一前提,回应了有死伤结果即属防卫过当的唯结果论,将事后旁观者视角拉回防卫人现场。正如周光权教授所言,司法应当敢于担当,超越固有思维模式,减少防卫过当的适用可能,使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J].法学家,2017,(5):89-104+178.
[2]陈璇.侵害人视角下的正当防卫论[J].法学研究,2015,37(3):120-138.
[3]周光权.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与纠偏思路[J].法学评论,2017,35(5):1-17.
从耿某华案到张恒案——暴力强拆与正当防卫的司法演进及法理评析
作者:秦悦悦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前言 2026年8月18日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4)陕0402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