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建工律师的视角,解读《生态环境法典》项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新规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

前言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其中第二编·第四分编·第十三章「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专门针对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划定刚性合规边界。作为建工领域律师,我们明显感受到:涉海工程不再只是做好施工技术、工期与造价,海洋生态合规已经成为工程项目的前置红线、一票否决事项。本文从工程实务角度,梳理新规要点、法律风险与建设全流程的合规对策。
1 立法底层逻辑:陆海统筹,工程端源头防控
过去海洋污染治理,更多聚焦于排污企业、海上作业;本次法典单独设立一章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传递清晰立法导向:海岸、海洋工程从立项之初,就要把海洋生态保护嵌入投资、设计、施工、运维全周期,先防控,后建设,坚持预防为主、损害担责。本章规制对象,包含两大类项目:海岸工程:沿海陆域、岸线附近建设,工程活动影响海洋环境;海洋工程:海上、海底实施的建设、勘探开发、爆破、钻井等工程。适用范围:大型海上风电、油气平台;港口、防波堤、围填海、滨海文旅、近岸码头、海底管线,全部落入规制范围 。
2 建工行业从业者必须读懂的5条硬性约束
1、生态保护资金必须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第362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很多项目习惯把环保投入当作“可压缩的额外成本”,概算阶段不列足生态保护费用,施工阶段随意削减生态修复、防污染措施预算。新规之下,环保资金属于法定投资组成部分。概算缺项、刻意压减环保投入,后期面临行政处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发包人、总承包人不能以“造价没有这笔钱”免除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新规明确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严禁违规上马污染类工程项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直接存在立项不能、合同无效的重大法律风险 。
2、沿海陆域产业负面清单,严格准入(第363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工、印染、电镀、炼油、岸边冲滩拆船等高污染项目 。EPC总承包投标阶段,首先要做好产业政策合规筛查;承接此类违规项目,总承包方同样负有合规审查义务。
3、建材、地质安全新增特殊强制义务(第365条)
新规新增两大禁止性要求:第一,工程不得使用超标放射性、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建材;第二,施工不得造成领海基点侵蚀、淤积、损毁,不得威胁领海基点稳定。过去材料验收只看结构安全;现在涉海项目,材料还要增加海洋环境安全审查。一旦材料溶出有毒物质入海,污染责任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领海基点属于国家重大地理基础设施,破坏后果不仅是高额罚款,还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4、爆破、海上施工、油气作业的过程管控(第366条)
海岸、海洋工程爆破,必须配套海洋生态保护专项方案;油气勘探开发必须建立溢油风险防控体系,严防溢油事故。对于总承包单位:爆破专项方案不再只考虑爆破安全,海洋生物保护、噪声冲击波对海域生态影响,是方案必备内容。
5、施工废弃物、泥浆、污水严禁违规排海(第367、368、369条)
油基泥浆、有毒复合泥浆禁止排放入海;残油、废油必须回收;海上试油不得将油类混合物排放入海;含油固废禁止在海域处置。建工高频风险:海上桩基施工、钻探作业产生钻屑、泥浆。很多施工单位惯性就地排放。按照新法典,未经合规处理直接排海,属于重大违法,罚款幅度极高,同时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3 建工项目面临的三大全新法律风险
风险一:前期合规瑕疵,直接导致合同效力问题
最高法司法裁判口径已经明确:未完成环评、未履行生态保护红线审批手续即开工,可能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由此带来工期索赔、造价结算僵局、巨额损失分担纠纷 。
发包人不能将生态审批义务全部甩给总包;总包也不能忽视合规审查盲目进场。
风险二:生态损害赔偿独立于行政处罚,赔偿没有上限
行政罚款是公法处罚;一旦施工行为造成海洋生态损害,还要另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司法实践中,海洋污染修复费用动辄千万级别。该损失按照过错,在发包人、EPC总包、分包之间划分。分包施工造成污染,总包对外先行承担责任之后再内部追偿。
风险三:工期与造价索赔新增生态约束
今后涉海工程,经常出现:生态保护专项检查停工、海洋生物保护窗口期停工、污染隐患整改停工。承包人不能简单以“发包人原因”主张全部工期顺延;需要区分:该停工是法定生态管控要求,还是甲方指令,在合同中提前约定风险分担。
4 给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的5条合规建议



  1. 立项阶段:生态合规前置
    将海洋生态风险评估纳入可研;生态保护资金足额列入概算,不得预留缺口。提前核查项目是否临近自然保护地、渔业水域、领海基点。

  2. 招标文件与合同增设专项条款
    EPC、施工合同专门约定海洋生态保护义务,明确各方污染防控责任,约定污染损害的内部追偿机制;约定生态管控停工的工期、价款调整规则。

  3. 施工图与专项施工方案升级
    泥浆、钻屑、施工污水处置方案单独编制;爆破作业增加海洋生态保护篇章;涉海建材增加环境安全检测。

  4. 过程留痕,全周期证据管理
    环保材料检测报告、废弃物处置转运记录、泥浆回收处置台账、生态监理记录完整留存。污染纠纷发生时,完整台账是免责、减责关键证据。

  5. 建立分包管控机制
    不得放任分包单位随意处置海上施工废弃物;总包应当将海洋污染防控要求纳入分包合同,加强现场管控。
    5 结 语
    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涉海工程正式进入“生态合规强监管时代”。
    对于建工从业者而言,海洋生态保护不再是一句政策口号,而是立项、招标、施工、结算全过程的法律硬约束。未来涉海工程项目,谁先建立完整的海洋生态合规体系,谁就能规避巨额罚款、生态赔偿、合同无效的重大风险。
    敬畏海洋红线,守住工程合规底线,才是海洋工程长久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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