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浩(化名)在蓝天饭店(化名)就餐时,在小炒黄牛肉中吃出头发。因协商未成,刘浩将该饭店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整单餐费408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即408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蓝天饭店向刘浩退还小炒黄牛肉的餐费78元并予以赔偿。

案 情 简 介
刘浩诉称,在蓝天饭店就餐时,点了6道菜及主食,餐费共计408元,期间在小炒黄牛肉中吃出头发,店内经理及服务员均已现场确认。故诉至法院,要求该餐饮公司退还餐费408元并赔偿4080元。
蓝天饭店辩称,同意退还餐费408元,不同意十倍赔偿。餐厅属于公共场所,已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事件时已经进行了相应解释,刘浩已就该事件投诉过,相关部门已经对餐厅进行了检查,餐厅的经营是合法合规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浩在蓝天饭店就餐,共计消费408元。在就餐过程中,于菜品“小炒黄牛肉”内发现异物头发,该菜品单价为78元。刘浩主张蓝天饭店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蓝天饭店认可其在现场处理时已确认涉案菜品中存在异物,同时抗辩主张:1、菜品中的头发来源不清楚,可能因周围环境因素偶然导致;2、其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和卫生标准,并要求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发帽、口罩及手套等防护用品,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控义务;3、相关单位业已对餐厅进行了检查,餐厅为合法合规经营。
法院 审 理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浩在食用蓝天饭店提供的菜品“小炒黄牛肉”中发现异物头发,双方均认可头发被发现时是与菜品缠绕,并嵌入食材之中的状态。对于涉案菜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刘浩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蓝天饭店提供的食品存在异物的情况下,蓝天饭店未能就其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其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菜品的质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故刘浩主张涉案菜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刘浩并未对当餐其他菜品提出异议,并正常食用,且无实际损害后果,故对刘浩要求对当餐整单要求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蓝天饭店向刘浩退还餐费78元并予以赔偿。
法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就餐时发现异物头发,关键看消费者能否初步举证头发系在商家提供的食品中发现的。相应的证据如当时的食品实拍视频和照片、就餐凭证、和商家的沟通记录等。若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于食品中发现的头发是与食品缠绕并嵌入食材之中的状态,则头发来源可能是进货时食材本身自带的,也可能是在食品制作过程中混入的,此时消费者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初步举证,商家需要提供反证来证明自身尽到了进货查验、制作合规等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注意的是,若消费者自行将头发投入食品并恶意索赔,其主张不但得不到支持,还可能引发相应法律责任。在此提示,消费者维权应遵循诚信原则,立足客观事实,依法理性主张自身权益,合力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文中均系化名)
文/ 程玥
编辑/ 裴可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