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索赔人要求商家“退一赔十”,法院这样判!

来源:平安法院

文章摘要
近年来,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业的职业索赔问题日渐凸显,一些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利用“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达到高额索赔目的,甚至为获取非法利益,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假

近年来,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业的职业索赔问题日渐凸显,一些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利用“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达到高额索赔目的,甚至为获取非法利益,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破坏消费维权环境,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近日,平安法院审结一起“职业索赔”纠纷。
案件详情
2023年10月,原告张某(化名)三次通过被告祝某(化名)运营的快手平台购买总价值1560元的咖啡,后原告张某以咖啡存在问题为由,向被告祝某申请售后退还货款,并要求退一赔十,张某通过微信与祝某沟通索赔无果后,遂向平安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祝某对其购买的第一笔订单520元进行十倍赔偿,共计5200元。
法院该怎么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24年6月至2026年1月期间,本案原告张某仅在青海省各基层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6起,购买行为模式明显异于普通消费者,购买目的具有明显营利性,并非出于正常消费需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本意是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应该在合理生活消费之内。原告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及索赔行为,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特别提醒
本案中,张某通过此类诉讼在多个法院进行惩罚性赔偿的索赔,其行为在本质上已经脱离了一名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张某购买案涉商品并非为了正常的生活目的,而是以此为业,意在牟利,诉讼目的不诚信、不具有善意,不应当受到法律对于普通消费者同等保护的待遇。就本案而言,张某向法院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行为明显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提起的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恶意诉讼,有违立法本意,有违诚实信用,有违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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