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法说案】搏击训练突发意外 自甘风险并非免责“护身符”

来源: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搏击运动兼具健身锻炼与竞技对抗特质,日益走进大众生活,受到广大运动爱好者青睐。

搏击运动兼具健身锻炼与竞技对抗特质,日益走进大众生活,受到广大运动爱好者青睐。对抗类体育项目本身存在相应的运动风险,在体育培训活动中,学员参训过程中如若发生意外伤害,培训机构是否可以援引自甘风险规则免除赔偿责任,已然成为体育消费领域值得关注的法律议题。


案情简介
孟某报名参加金川区某健身俱乐部搏击体验课程,在教练现场指导、纠正训练动作的过程中意外摔倒,造成右髌骨脱位、髌骨骨折、半月板损伤、关节积液等伤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孟某诉至法院,主张由健身俱乐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四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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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俱乐部认为,搏击属于高风险运动,孟某自愿参训构成自甘风险,损害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一审判令健身俱乐部赔偿孟某14051.48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金昌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


金昌中院经审理认为,搏击属于高风险体育运动,培训机构相较普通运动场所,负有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孟某系零基础初学学员,训练全程依赖教练的专业指导与安全保护。损害发生于教练纠正动作的教学环节,足以证明机构未能针对初学学员落实适配的教学安排与防护措施,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自甘风险不能成为培训机构当然的免责理由,俱乐部未能举证证明孟某对于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体育运动存有固有风险,但风险本身,并不能免除经营者、组织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体育培训机构应当完善教学管理,依据项目风险等级以及学员基础落实防护举措,防范培训期间安全事故发生。广大运动参与者也应当充分预判运动风险,遵从专业指导,稳妥开展锻炼,守护自身人身安全。

漫画:田慧敏


责编:周龙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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