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推出“执言片语”系列栏目,聚焦执行工作中的热点话题,贴心解答当事人的共性疑问。生效裁判,绝非一纸空文;一处失信,必将寸步难行。锁定年度栏目“执言片语”,让我们读懂执行规则,构建诚信社会。
本期主题:拒执罪
“就是不还钱,还能判我刑?”
“名下没钱,法院肯定不能执行我!”
“提前把财产转走,绝对查不到!”
执行程序中,不少人都有侥幸心理,觉得法院判决不履行,最多就是被强制执行、上失信黑名单。
其实大错特错!如果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躲避、抗拒执行,甚至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让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就可能不再只是民事层面的“欠钱不还”,而是触碰刑事犯罪的红线。
本期“执”言片语,通过五个问题,带你了解“拒执罪”。
“空降党”指路
▸什么是拒执罪?欠钱不还就会构成拒执罪吗?👉看(Q1)
▸法律上会将哪些行为方式认定为拒执罪?👉看(Q2)
▸判决还没下来的时候悄悄转走资产,法院是不是就抓不到?👉看(Q3)
▸把钱转给亲友、找人帮忙“打掩护”,会不会一起被追责?👉看(Q4)
▸被判了“拒执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看(Q5)
▸受到刑事处罚后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看(Q6)

Q1
什么是拒执罪?欠钱不还就会构成拒执罪吗?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1
“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已经生效,明确了要履行的义务(还钱、腾房、配合过户等)。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亦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2
“执行能力”: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备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给付财产的义务,或是完成特定行为的义务。
3
“故意拒不执行”,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刻意逃避、抗拒执行,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同时达到法律认定的严重情节。
▸闵法君小贴士:配合执行,但暂时无力偿还、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构成犯罪;有能力却恶意逃避执行,有可能触犯刑法。
法条直通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五条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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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法律上会将哪些行为方式认定为拒执罪?
依据相关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拒执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
恶意处置财产类拒执行为:此类行为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行为类型,本质是通过恶意减损自身责任财产,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如隐匿、转移财产,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恶意放弃债权、延长债权履行期限等。
虚假串通妨害执行类拒执行为:此类行为本质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阻碍法院执行,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如虚构长期租赁关系规避执行,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妨害执行等。
拒不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类拒执行为:此类行为针对的是生效裁判确定的特定行为履行义务,如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拒不迁出房屋等。
消极不作为、拒不配合执行类拒执行为:此类行为本质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履行法定配合义务,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规避执行。如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消费令等。
暴力、威胁等抗拒执行类拒执行为:此类行为本质是以暴力、威胁等方式,直接阻碍执行工作正常开展。如以威胁、辱骂、聚众哄闹等方式阻碍执行,以暴力、围攻、殴打等方式抗拒执行等。
法条直通车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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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判决还没下来的时候悄悄转走资产,是不是法院就抓不到?
不能当然认为“判决没下来,转移财产就没事”。依据2024年拒执罪司法解释,追责时间不再局限于判决生效之后。
旧规定时间节点:判决、裁定正式生效以后,拒不履行、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新规定追溯范围:从负有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也就是诉讼正式启动后,即使一审、二审的审理程序还没结束、最终判决尚未出具,只要为了日后逃避还债、腾房等法定义务,提前隐藏、变卖、无偿过户财产,等到后续裁判生效后,经法院催告依旧拒不履行、造成判决无法执行,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闵法君小贴士:判断这类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关键看财产处分行为是不是为了逃避执行义务,以及相关行为在裁判生效后是否最终影响了生效裁判的执行。例如正常的生活消费、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基于真实交易进行的合法财产处分,不会仅仅因为发生在诉讼期间,就被简单认定为犯罪。
法条直通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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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把钱转给亲友、找人帮忙“打掩护”,会不会一起被追责?
会!明知对方拒不执行,还予以协助的,可能构成拒执罪共犯,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案外人、亲友、合作伙伴等第三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能构成拒执罪共犯:
▸第一,主观知情
清楚知道被协助人是法院被执行人,有生效判决未履行,属于恶意规避执行;
▸第二,主动协助
和被执行人串通配合,帮忙转账、藏匿财产、代持资产、伪造虚假合同、帮助失联躲避执行等;
▸第三,造成后果
协助行为最终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这里的无法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闵法君小贴士:不要帮失信被执行人“打掩护”、转移财产、出谋划策,哪怕是亲戚朋友,帮忙规避执行,也可能触犯刑法,会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直通车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第八条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本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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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被判“拒执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1
拒执罪的量刑分为两档:
第一档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二档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哪些情形会从重处罚:
关于从重情节,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从轻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如果是单位犯罪怎么办?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Q6
受到刑事处罚后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
首先需要明确,受到刑事处罚不能抵消民事债务,追究刑事责任后依旧需要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拒执罪追究的是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刑事责任;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并不会因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消失。也就是说:
该还的钱,仍然要还;
该交付的财物,仍然要交付;
该履行的义务,仍然要履行。
▸闵法君小贴士:如果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最正确的做法不是继续琢磨怎么藏、怎么转、怎么躲,而是主动履行、积极配合、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如果确实存在暂时履行困难,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与法院沟通,而不是通过虚假申报、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
法条直通车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第十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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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执行局 顾艳阳
主理人:执行局 周青松 赵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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