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在济南市某基金公司购买了某类型基金5万元,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购买后不久,张先生被基金公司告知其基金申购失败,原因是该项基金只能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进行申购。张先生找到基金公司理论,提出其购买基金失败的原因是基金公司工作人员误导客户造成的。申购失败后,基金公司并没有纠正错误并及时通知他,必须负责赔偿。为此,张先生向基金公司索赔经济损失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基金公司认为其工作人员已经提示投资人仔细了解交易规则和同意承担申请事项因不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规定要求而被拒绝接受的全部后果,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经与基金公司协商未果,张先生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本案中基金公司作为提供基金申购的金融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应当尽到的诚信、照顾、告知等义务,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利益的事由。尤其是相对于普通的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投资人,基金公司一方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就应当尽到更多的告知义务。此案中张先生作为基金投资者提出申购时,有理由相信该项基金的相关情况,其基于对基金公司的信赖填写了交易凭条,却因为填写内容与有关基金的交易规则不符而申购失败。
基金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协议书》属于格式合同,在该协议书中,基金公司将了解基金交易规则的责任全部赋予投资人,属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作为基金交易机构,基金公司一方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应当对投资者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表面的审查。不顾缔约一方的利益盲目接受要约,应认定没有尽到诚信、照顾、告知的义务。此案中,张先生所申购的基金有两个代码,在基金净值公告中有明确显示。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不向投资者说明两个代码基金之间的差别,接受了错误的申购申请,不能认为其尽到了表面的审查义务。因此仲裁庭认为基金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张先生要求基金公司赔偿其如果基金申购成功后可得的分红,仲裁庭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不能要求赔偿损失达到合同缔结履行后的状态,而只能要求信赖利益的损失。考虑到张先生本人在申购基金时未能提前了解相关规则,并且未及时查询申购结果,亦具有一定过错,仲裁庭酌情裁决基金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至于张先生要求基金公司赔偿精神损失,因此案属于合同纠纷,与人身权益无关,其该部分请求于法无据,没有支持。
买基金买出麻烦,格式条款能否成“挡箭牌”?
作者:济南仲裁来源:济南仲裁

市民张先生在济南市某基金公司购买了某类型基金5万元,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购买后不久,张先生被基金公司告知其基金申购失败,原因是该项基金只能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进行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