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总会被看见。
东方卫视跨年演唱会钟汉良和杨芸晴翻唱的《飞鸟和蝉》与《无人之导》被指侵权。原作者和版权持有方千和世纪控诉东方卫视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艺人在跨年演唱会上翻唱这两首歌。
东方卫视称自己是音著协会员,因此无需获得授权人授权即可使用。 但版权方说我根本没有加入音著协。
长期关注我们公众号的人应该非常明白,在音乐授权领域,有着极其复杂的体系,而不是所谓一个“音著协会员”就可以万事大吉。
(关于音著协,我们有过特别研究,可以参阅这篇文章:我在音著协官网模拟购买了一次,发现了这些)
我今天想问的是:
为什么直到今日还有人用音著协会员这个理由作为获得授权的挡箭牌?
他们真的没有钱吗?(岳云鹏语)
他们真的不懂著作权法吗?
音乐类网综屡陷侵权境地
据梳理发现,近年来,随着综艺节目越来越多,侵犯音乐版权事件也屡屡出现:
迪玛希未经授权在《歌手》等场合演唱维塔斯的成名曲《歌剧2》;高晓松发文指责《歌手》第五期节目中张杰演唱的歌曲《默》未经过授权就擅自演唱……
侵权案例多发,难道这些节目主办方就真的不懂使用音乐作品需要获得授权吗?
《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这一“法定许可”规定,确实极大地方便了很多广播电视台。
但在实践中,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仅指直接播放已发表的作品,而不包括翻唱等任何其他商业利用的行为,甚至不包括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的情形。
我们曾经研究过东方卫视的另一起案例。
东方卫视播出的极限挑战(第四季)综艺节目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该节目的播出除为东方娱乐公司带来可预见的显性经济利益外,还可能帮助东方娱乐公司及其运营的东方卫视频道提高品牌价值等隐性商业利益。
《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所指为电视台直接播出录音制品的情形,而非本案中电视台播出其参与制作的综艺节目中使用录音制品中音乐作为背景音乐的情形。
因此,东方娱乐公司在极限挑战(第四季)节目中使用歌曲《追梦赤子心》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
(我们过往研究此案例的文章链接:电视综艺节目未经许可使用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系侵权行为 ——东乐影音与东方娱乐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可想而知,连植入背景音乐的行为都不能纳入到法定许可的行为,更别说可能触及到改编权范围的翻唱了。
但也有人会说,音著协也是著作权代理机构,其会员也可能授权其进行著作权授权工作。
真的是这样吗?
音著协有权“授权”翻唱吗?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通过检索其官网可以发现,在协会服务“音乐使用人专区”项下表明了音著协所获得的权利仅为四类,分别是“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乍一看,表演和传播的权利都涵盖在音著协的授权范围内。但仔细研究发现,音著协对该类权利的表达为:“提供手机振铃下载服务和网络使用音乐作品提供在线播放、下载”,也即表明音著协从版权人手里拿到的权利应该只包括机械播放和复制、表演的权利,并不涵盖改编权等权利。
而目前各大平台的音乐类节目,在使用歌曲时,基本都会重新编曲,已经超过了音著协“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范围。
这就造成了节目主办方看似拿到了授权,实则侵权的尴尬境地。
对于权利范围和权利种类的审核不清,是目前音乐类综艺节目屡屡陷入侵权境地的根本原因。
看到这里,回到本文最初聊到的东方卫视侵权案例,你认为他们侵权了吗?
东方卫视跨年演唱会被指侵权,音著协又躺枪了?
作者:李振武来源:星娱乐法

用心总会被看见。 东方卫视跨年演唱会钟汉良和杨芸晴翻唱的《飞鸟和蝉》与《无人之导》被指侵权。原作者和版权持有方千和世纪控诉东方卫视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艺人在跨年演唱会上翻唱这两首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