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案件办理秘籍:检索技巧大公开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处理行政争议案件时,不少案件的争议焦点都是在于评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将上述争议焦点进行要素拆分,需要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检索、掌握“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处理行政争议案件时,不少案件的争议焦点都是在于评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将上述争议焦点进行要素拆分,需要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检索、掌握“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本文旨在总结和归纳个人在行政争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常用检索方法与教训,以期共同交流,共同进步。
实践中,当事人一般基于执法文书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但笔者曾遇到过一件案件,当事人在找到律师之前并无任何执法文书:
A公司名下船只正在某海港进行捕捞作业,突然行政部门执法船到达捕捞作业现场,要求停止捕捞作业,扣留作业人员,并且要求船只不得出港捕捞。当事人A公司自始至终不清楚具体发生了什么,也没有掌握任何执法文书。此种情况下,律师初步判断可能是A公司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出现了问题,也可能是船只在捕鱼作业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A公司准备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但需要律师先检索、了解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以确定抓手。
01、具体行政行为检索
为解决上述A公司渔业捕捞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到底为何的问题,笔者确定了如下检索逻辑:
1.基于执法公示制度,检索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是否针对A公司《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了处理;
2.基于公安部门专有执法平台,检索当地公安部门是否针对A公司或A公司下属渔民进行处罚;
3.上述途径均无法确认行政行为时,考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申请公开执法文书。
( 一 ) 一般查找思路
行政争议案件的起因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目前各地已经建成相对完善的执法公示机制,对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易产生争议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执法公示制度进行检索。
以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执法公示为例,律师或当事人可以搜索“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点击“市级部门执法公示”模块,进入相应市级行政机关链接,选择“行政许可结果”或“行政处罚结果”,即可进行查找。对于北京市区级行政机关执法公示,则需登录各区政府网站,查询思路与查询市级行政行为一致。


【示例】市级行政机关执法公示

【示例】区级行政机关执法公示
( 二 ) 其他执法公示平台
笔者经过上述常规检索,并未发现当地渔政部门对A公司《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出过处理。考虑到A公司作业人员曾被扣留,并表示是公安部门对其进行了询问,笔者在当地公安部门专门的“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进行查找。结合具体时间、当事人信息等因素,笔者最终查找到当地公安部门对A公司捕捞作业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知晓了A公司捕捞人员系因“在锚地捕捞”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可见,除常规的政府执法公示平台外,各地行政部门还会有其他的专门执法公示平台。所以,在开展具体行政行为检索时,还应全方位、多渠道地进行探索,充分挖掘各类可能存在的信息资源。

【示例】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
( 三 ) 信息公开
前述检索均是以执法机关主动公开为基础,基于执法公示平台进行检索。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实际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着不少的案件信息并未被执法机关主动公开的情况。例如在一些腾退案件中,相对人难以知晓房屋到底是被哪方拆除的,相关信息亦不会在执法公示平台上显示。当面临上述情况时,借助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来获取执法文书就显得尤为关键。
在笔者处理A公司渔业捕捞案件时,曾准备当通过前述途径无法查找到执法文书信息时,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策略。笔者计划针对 A 公司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相关事宜,向当地渔业管理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同时,鉴于 A 公司船员被扣留一事,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重点要求公开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通过有针对性的信息公开申请,即便在执法机关未进行执法公示的局面下,依然有机会检索到执法文书,从而为整个案件的处理提供抓手。
02、法律法规检索
经过前述检索,笔者知晓了行政机关对A公司捕捞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接着就需要通过对法律法规进行检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行政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系化”特征更为明显。如对于前述案件涉及的“渔业捕捞”管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均有相关规定,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多个层级的法律法规。由此,如何全面、深入地对法律法规进行检索成为本案的关键。
( 一 ) 全面进行体系化检索
笔者首先通过渔业部门主管部委,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模块,进入“政策法规”链接后,可以快速了解该行政机关相关管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涵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同时,在部委网站中,一般会设置专门的规章库,规章库中包含了有关“渔业管理”方面的大量规章,有助于我们快速搭建行政机关“渔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

( 二 ) 深入检索,不遗漏批示、批复
实践中,一般对于争议较大、执法尺度不一的事项,上级行政机关会作出相关批复,以统一执法尺度,亦可以看做对某一具体领域的细化规定。因此,上级行政机关给下级行政机关的批示、批复、答复等不能遗漏。
笔者曾经遇到一案件,某地农业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着2瓶毒死蜱农药(属限制使用农药)。该农资经营部持有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大家对于该农资经营部是否构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产生了争议。
经过检索后发现,2020年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在给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的回函中,就已经明确表示“持有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暂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规定的后10种非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即该农资经营部目前可以经营毒死蜱农药。上述案件中农资经营部的行为难以构成违法行为。可见,深入检索批复、批示,有助于正确解读立法原意、适用执法尺度。
我们深知一件行政争议案件的办理不仅需要检索技巧的运用,更需要对案件事实的敏锐洞察、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等等。本文仅是笔者在办理行政争议案件过程中总结的几项常用的检索技巧、检索思维,期待各位读者的交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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