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枪支打猎,数罪并罚!

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文章摘要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小帅在网上购买射钉枪、钢珠等枪支配件,将这些配件改装成自制枪支,并携带改制的射钉枪和弹丸,多次前往林场非法狩猎,猎获野生狍子两只,被小帅带回家中剖杀、分食。经鉴定,小帅改装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改制射钉枪,应认定为枪支。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改制射钉枪,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同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小帅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环境多样性意义重大。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我们强烈呼吁广大群众,切勿随意捕捉或食用野生保护动物,若发现任何非法猎捕或销售野生动物的活动,请积极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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