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青少年法律上自我保护意识 的必要性思考

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这几年辩护过的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内心久久不能平静的,是几起青少年犯罪案件。这些案件都是发生在16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中,虽然最后都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但是青少年在法律上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是值得深思的。

这几年辩护过的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内心久久不能平静的,是几起青少年犯罪案件。这些案件都是发生在16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中,虽然最后都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但是青少年在法律上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是值得深思的。
青少年们通常都欠缺法律上自我保护的意识,在法律上自我保护意识方面个人认为应当从被动培养和主动学习两个大的方面来着手:首先,家长、学校和社会是孩子在生活、学习环境中模仿、学习、吸取教训和积累经验培养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他们带给孩子的是被动式法律意识的培养;其次,孩子们自身从外界各种载体的学习、认知和自己的判断能力是主动式学习从内心培养自己法律意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家长要被动或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每个街道办每个小区都应当组织家长们学习法律知识。懂法的家长才能培育出知法的孩子。家长们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举动言论、思想意识和观点都会成为孩子学习和模仿的对象。孩子们从坠地之日起便会和父母、亲人有最近距离的接触和交流,家长传递给孩子的“意识”使孩子逐渐对社会有了认知,所以要想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先得培养家长的法律意识。
网吧是事故高发点,通过和当事人就请求救援的方式进行沟通,孩子们告诉我,去网吧上网就是不能让家长和老师知道的,有时候也要避开和家庭比较熟悉的同学,以免他们会告知家长。那么去网吧上网对孩子们来说是一件私密性比较强的活动,一旦在网吧发生纠纷或者危险,他们的求助对象绝对不可能是老师、家长。由此反映出,由于家长认为孩子去网吧是要被禁止的,去网吧就是为了打游戏会影响学习。但是打游戏是几乎每个孩子在青少年时期都喜欢的,其实从内心喜欢的事情是无法禁止的,更何况青少年时间正在叛逆期,越是被限制不能为的事情,孩子们好奇心对此更有探求欲,最终就是背着家长去网吧。那么有法律意识的家长了解到孩子去网吧时,应该告诉孩子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告诉自己或者报警求助采取合法的保护方法,使孩子有正确的法律上保护自己的意识,这样就会避免发生不可预估的后果,而不是阻止孩子们的好奇心,禁止他们从事家长认为的不好的事情。
学校不光是要给学生普及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给教师普及法律知识,有懂法的老师才有懂法的学生。学校是孩子成长的最重要的环境之一,从3岁入幼儿园直到大学毕业,一个成年人大概有20年的时间在学校渡过,与老师、同学度过自己人生最重要的年华,学校的老师、学生在授课或学习之余,应当培养法律意识和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幼儿教师、小学老师、中学老师最为重要。孩子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告诉学校,学校一旦知晓了,一定会告诉家长。因为怕家长和学校的惩罚,最后让原本可以经过妥善教育后处理的事情酿成了犯罪的结果。
警察应当把青少年的报警求救电话列为第一受理案件,特别出警解决。通过报警等方式来请求法律帮助,警察不一定会受理,而受理之后也会通知学校或者家长来将自己带回家,那么去网吧上网的事情就会败露,还不如直接告诉老师或者家长。这样,他们请求帮助的范围会自然而然的缩小至自己信任且有一定能力可以对抗还不会反对自己的圈子里,而这个圈子都是与自己有同等认知能力和判断力的群体,求助的对象是在学校里大家比较怕,力量上比自己强的同学或者朋友,最终他们求助的结果就是把自己拉入了犯罪的边缘。
目前社会处于讯息极速发达的时代,青少年们在经过小学的学业后,随着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增强,自主学习能力也加强了,除了课堂上的基础课程学习,还应当多参与社会活动学习与人际交往沟通的能力,在参与社会活动中会接触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不仅在视、听等外界各种载体的学习中提高自己,还能通过各种社会活动、外界媒体、报刊、杂志、网络等资讯平台去了解社会,学习法律。
为了让孩子们在花季茁壮成长,接受正常的教育,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培养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法律上的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犯的同时也不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要让孩子成为被圈养在校园里不懂法的小白兔。青少年法律上的自我保护意识必须从被动培养和主动学习两个大的方面来着手抓起。
下面是我辩护过的两起青少年故意犯罪案例:
案例1本案中全部参与人员均在14周岁-16周岁,被告人小静属在校学生。
本案是由中学生在某网吧被未成年人劫财索物而引起的一起事后防卫斗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法援指派后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使其不影响学业可以继续在校就读。
案发头一天小静参加完学校的考试后,和几个同学一起去网吧玩,被三个身材魁梧、个头较高的青年拦住要钱,打头的叫小森。小静身上没带多少钱,就向一起来玩的同学凑了几十元钱给了小森,小森在拿到钱后说不够,要第二天再送给他们送烟(折合人民币300多元)。事后小静约了平时在校比较威风的同学鑫鑫和其他几位同学帮忙教训对方。下午放学后,小静赶到网吧门口时同学们都已经在现场了。小静和另一个同学上楼去叫对方下来取香烟时,就将随身携带的长约十公分的水果刀给了鑫鑫。最后鑫鑫用水果刀将对方三人捅伤,并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小静和鑫鑫均由家长陪同向公安机关自首,二人均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
阅卷后去会见时获知小静的前任律师不让他承认水果刀是自己提供给鑫鑫的,所以小静对自己倒底坚持无罪辩护还是如实坦白,很矛盾。家长也告诉律师在侦查阶段受害方家长要求经济赔偿50万元,他们都一直没有理会,现在到了审判阶段,看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济赔偿84万元他们没能力负担。一审开庭前家长和孩子都很矛盾,我详细分析了讯问笔录和案情后让他们权衡利弊,如果水果刀真不是小静提供那么案发现场的水果刀就与小静无关,小静必定无罪,而小静需要将其平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提交法庭做为无罪辩护关键证据,小静摇头;后来小静当庭承认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愿意承担应有的处罚,民事赔偿方面律师多次找受害方沟通后达成小静与鑫鑫家共同赔偿受害人48万元取得谅解。最后本案一审对小静和鑫鑫均判决缓刑,三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2本案中最小的参与人员14周岁,最大的案发时刚满16周岁,被告人小杰辍学打工。
本案也是一起青少年在网吧被索钱后请求支援,其同学来劝和结果言语不投引起双方互殴,导致一方重伤二级的故意伤害案件,最后本律师为其争取到缓刑。
被告人小杰和同学小孙在网吧上网时,受害人小磊带了一帮人向小孙索要15元钱,小杰、小孙一看对方人数较多,小杰就联系自己同学栋栋过来帮忙,栋栋一听自己同学受欺负,就叫了其他几个同学很快赶到网吧楼下,小孙知道自己的同学来了,就说下楼去解决,双方一行十几人到了网吧楼下的地下室通道。栋栋听说事情原委后就想出面调解,结果言语不合,双方起了争执,受害人小磊对栋栋大骂,惹怒了栋栋,栋栋顺手就抡了一把木棍过去,双方开始混打,小杰一看也上去和对方拳脚,地下室通道有一些建筑垃圾,双方顺手拾起棍棒、安全帽等开打,最后将小磊脑袋打破,导致其重伤二级。小杰和栋栋还有其他一个同学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刑事拘留,有自首情节。
思考:律师认为青少年法律上的自我护意识必须培养,亟待加强。
两起案件中均是被告人在被劫钱和索要香烟后并未向家长告知,也未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是在同学们的打抱不平中决定自行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结果却大逆转自己成了罪犯。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以上法条明确规定自首、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宣告缓刑。但是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介于受害方愤怒难以平息,把握受害方心理平衡的情况下要求必须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取得受害方谅解才做出缓刑判决。
两起案件中的青少年们都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就是请求外援启动自救保护模式,以现场支援人数和力量的对比度来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最终他们从受害方变成了侵害方,致使自己没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反而变成了违法犯罪者。那么如果孩子们具备良好的法律上的自我保护意识,当人身、财产受到威胁或者侵犯时的孩子们就会寻求合法有效的求助,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利益不受侵害,更不会发生从受害者变成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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