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员工考核不合格,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期限?

来源:乾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风险提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员工是否适应用人单位发展、符合岗位要求的重要环节。

风险提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员工是否适应用人单位发展、符合岗位要求的重要环节。试用期期限的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及录用条件应明确具体,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员工考核标准和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使试用期丧失了应当具有的重大考察意义。
试用期内员工考核不合格,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期限?
不可以,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得随意变更试用期的期限。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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