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民学法、尊法、用法意识不继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就拿行政相对人来讲,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相对人在主张自身权益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主要是进行举报投诉进而产生行政争议的化解和在信访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权利的问题。
一、关于投诉举报领域的行政争议
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称为投诉,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称为举报。
1.关于投诉与举报的界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解决有关民事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
2.界定受理、受案范围的一般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向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投诉,该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或者未作出处理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投诉人就该处理行为或者未作出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向具有处理举报职责的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处理行为,与举报人无利害关系,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该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受理举报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对举报人作出答复,而行政机关未作出答复的,举报人对未作出答复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关于“利害关系”的判定
(1)投诉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为维护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投诉主张保护的权益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3)投诉主张保护的权益是否存在被投诉行为侵害的情形或者现实可能性;(4)影响利害关系判定的其他因素。
二、关于信访权利的运用
人民群众在信访程序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实事求是,提出的问题要有事实依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采用走访形式要依法进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依法提起复查、复核。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四、触犯法律的要被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三、《信访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不要)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依法维权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张以军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当前,公民学法、尊法、用法意识不继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